四年,陈留国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于王为从祖父。有司奏:“应服 周,不以亲疏尊卑为降。”诏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亲。”
东晋穆帝时,东海国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不复追服,群臣已反吉,国妃亦宜同 除。诏曰:“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臣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 将安讬。”于是国妃终三年之礼。孙盛以为:“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失之大者也。今若 以丈夫宜夺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为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彩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 俱违,哀乐失所乎!”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代子卒,无嗣,求进次息为代子,检无其例 。”下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按晋济北侯荀勖长子运卒,以次子辑拜代子。先代成准,宜 为今例。”博士傅郁议:“礼记微子立衍,商礼斯行;仲子舍孙,姬典攸贬。历代遵循,靡替 于旧。今君存而代子卒,厥嗣未育,非舍孙之谓。愚以为次子有子,自宜绍为嗣孙;若其未有 ,无容远搜轻属。承统继体,传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称情典。”曹郎诸葛雅之议:“按春秋 传云:‘代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均择贤,义均则卜,古之制也。’今长子早卒 ,无嗣,进立次息以为代子,取诸左氏,理义无违。又孙武所据荀勖长子卒,立次子,亦近代 成例。依文采比,窃所允安。谓宜开许,以为永制。”参议为允。诏可。
大明四年,有司奏陈留王曹虔嗣薨,以弟虔秀袭后,秀又薨。今依例应拜代子,未详 应以秀长子铣为代子?为应立次子锴?”太学博士王温之、江长议,并谓应以铣为正嗣。太常 丞陆澄议谓立锴。右丞徐爰谓:“礼后大宗,以其不可乏祀,诸侯代及,春秋成义。虔嗣承家 传爵,身为国王,虽薨殁无子,犹列昭穆。立后之日,便应即纂国统。于时既无承继,虔秀以 次袭绍。虔嗣既列庙飨,故自与代数而迁,岂容烝尝无阙,横取他子为嗣。为人胤嗣,又应恭 祀先父。按礼,公子不得祢诸侯。虔嗣无缘降庙就寝,铣亦不得援祭先王。征礼考事,虔嗣不 应立后。铣本长息,宜还为虔秀代子。”诏如爰议。
后汉许慎五经异义:“诸侯未逾年出朝会与不?出会何称?春秋公羊说云:‘诸侯未 逾年不出境,在国中称子,以王事出亦称子,非王事而出会同,安父位,不称子。郑伯伐许, 未逾年,以本爵,讥不子也。’左氏说:‘诸侯未逾年,在国内称子,以王事出则称爵,诎于 王事,不敢伸其私恩,郑伯伐许是也。春秋不得以家事辞王事,诸侯藩卫之臣,虽未逾年,以 王事称爵是也。’”
郑玄驳云:“昔武王卒父,业既除丧,出至孟津之上,犹称太子者,是为孝也。今未 除丧而出称爵,是与武王义反矣。春秋僖九年春三月丁丑,宋公御说卒。夏,公会宰周公、齐 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宋子即逾年君也,出与天子大夫会,是非王事而 称子邪!”
“未逾年之君系父不?公羊说云:‘未逾年之君皆系于父,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是 也。’左氏说:‘未逾年之君,未葬系于父,杀奚齐于次时,父未葬。虽未逾年,称子,成为 君,不系于父,齐公子商人杀其君舍,父已葬。’按礼制,君丧未葬已葬,仪各有差,嗣君号 称亦宜有差,左氏说是也。”
汉魏故事无五等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丧,亲疏各如其亲。
魏制,县侯比大夫。按大夫之庶妹,在室大功,适人降一等,当小功。
晋制,王公五等诸侯成国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旁亲绝周,而旁亲为之服斩; 卿校位从大夫者,皆绝缌。挚虞以为:“古者诸侯君临其国,臣诸父兄。今之诸侯不同于古, 其尊未全,不宜便从绝周之制,而令旁亲服斩缞服之重也。诸侯既然,则公孤之爵亦宜如旧。 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汉朝依古为制,事与古异,不皆施行。施行者着在魏科,大晋采 以着令。宜定新礼皆如旧。”诏从之。
又卫尉昌邑侯满玮问淳于睿曰:“庶妹亡有服否?”睿云:“丧服,诸侯以尊降不服 。”孔瑄议:“天子诸侯,诚不应服。又大夫降缌,尊与己敌,则不降。”旁亲降一等,缌麻绝也。凡以尊所降而不服者,吊服加缌之绖带而往哭之。 姜辑议云:“三公爵命虽尊,班重诸侯,据在王朝,上厌天子,有由而屈,义不得伸耳 。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降之服。”司空荀顗议以为:“诸侯绝周,大夫绝缌,然则尊同,周 以及缌,皆如本亲。丧服经:‘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传曰:‘何以大功?尊同也 。’又曰:‘大夫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传曰:‘何以大功?尊不同也 。’然则尊不同则降,不待所臣乃绝之。诸侯尊重,大夫尊轻,以大夫尊降其亲,则知诸侯虽 所不臣,绝不服也。”有司奏如顗议。
又姜辑议安平王嗣孙薨诸王应降服云:“礼,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安平嗣孙, 虽已誓于天子,据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臣殊制,其间岂复容他礼哉!君薨未逾年而代子 卒者,犹称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义也。苟不成君,则群臣亲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况安 平王见在,而使诸王服嗣孙以诸侯之礼,未之敢安也。然诸侯以尊绝周,今嗣孙见在臣子之例 ,诸王公宜从尊降之礼,不应为制服也。昔秦灭五等,更封列侯,以存旧制。称列侯者,若云 列国之侯也,故策命称国,终没称薨。汉魏相承,未之或改。大晋又建五等,宪章旧物,虽国 有大小,轻重不侔,通同大体,其义一也。故诏书亭侯以上与王公同。又以为列侯以上策命建 国者,皆宜依古诸侯,使绝周服。”
琅玡中尉王奥问国王为太宰武陵服事云:“太宰降为庶人,诸侯贵,与庶人不敌,为 不降邪?昆弟俱仕,一人为大夫,一人为士,便降,况诸侯而全持庶人服乎?”徐邈答云:“ 按礼以贵降贱,王侯绝周。以尊降卑,余尊所厌,则公子服其母、妻、昆弟,不过大功。以嫡 别庶,则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此三者,旧典也。丧服传又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 昆弟。’先儒以为不臣则服之。汉魏以来,王侯皆不臣其父兄,则事异于周,故厌降之节,与 周不同。缌犹不降,况其亲乎!既不以贵降,则余尊之厌,故五服内外,通如周之士礼,而三 降之典不行同矣。昔魏武在汉朝,为诸侯制,而竟不立。荀公定新礼,亦欲令王公五等皆旁亲 绝周。而挚仲理駮以为今诸侯与古异,遂不施行。此则是近代成轨也。记又云‘古者不降’, 故孟武、孟皮得全齐缞。然则殷周立制,已自不同,所谓质文异宜,不相袭礼。大晋世所行, 远同斯义。孔彭祖昔咨简文帝诸王所服,圣旨以为近代以来,无复相降。”
虞喜释滞曰:“汉魏以来,先儒论礼及丧服变除者,皆言大夫降其旁亲为士者一等。 时人或班駮行之,自谓合礼。按丧服经传,始封之君不臣诸父兄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封君 之孙尽臣之矣。夫始封之君尚服诸父昆弟,而始为大夫便降旁亲,尊者就重,而卑者即轻,轻 重颠倒,岂礼意哉!然当有意,此为据诸侯成例,包于大夫以相兼通也。如此,则一代为大夫 不降诸父,二代为大夫不降兄弟,三代为大夫皆降之。古者贵大夫有采邑,继位不止一身。鲁 之三桓,郑之七穆,皆其比也。或问曰:‘今大夫虽不继位,亦有三代皆为大夫者,名例相准 ,必当随古乎?’答曰:‘古重今轻,位无常居,使吾处之,志不存降。’”
晋贺循曰:“大夫妻,其娣姒其夫为士者,服亦降一等。”
晋虞喜释滞云:“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此殷以前也。降杀之礼,始之于周。然 先所未臣,不忍即臣之,故为之服也。此当出逸礼,采之以为义。滕伯文为叔父齐缞,此周代 诸侯而从殷礼也。若殷时诸侯通尔,非独一人,指论滕伯,欲以何明?明其在周,远追于殷, 引古征今耳。”
贺循云:“诸侯于其旁亲,一无所服,唯父母、妻、长子、长子之妻及为父之后者、 姑姊妹嫁于诸侯及始封之君所未臣诸父昆弟,皆以其服服之。大夫为其外亲为士者,尊虽不同 ,亦不降。大夫女为国夫人,唯父母及昆弟为父后者不降。士女为大夫妻者,不降高祖、曾祖 、祖、父母、兄弟为父后者及大宗子而已。”
郑志赵商问云:“按许氏异义駮以为妾子为其母,依丧服庶子为后,为其母缌麻三月 。按禘祫注称春秋鲁昭公十一年夏,夫人归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而禫。是得为妾母三 年,经无讥文,得合下禘祫之数。若不三年,则禘祫事错。”郑玄答云:“春秋经所讥所善, 皆于礼难明者也。其事着明,但如事书之,当按礼以正之。今以不讥为是,亦宁有善之文欤? ”
薛公谋议曰:“按春秋,庶子为君,则母称夫人。故昭公之母齐归卒,经书曰‘夫人 归氏薨’,言母以子贵也。及至国犹大丧,昭公不戚,叔向曰:‘公室其卑乎!君有三年之丧 ,而无一日之戚。’明孔子以义书,叔向以礼讥也。”
东晋穆帝永和中,尚书令顾和表:“按江夏公卫崇,本由疏属,继开国之绪,近丧所 生,复行重制,违冒礼度,肆其私情,宜以礼夺服。”奏可。
奔丧者非主人,则主人为之拜宾、送宾。奔丧者,自齐缞以下,入门左,中庭北面哭 ,尽哀,免麻于序东,既位袒,与主人哭,成踊。不升哭者,非父母之 丧,统于主人也。麻亦绖带。于又哭、三哭,皆免袒。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丈夫 妇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无变也。
奔母之丧,西面哭,尽哀,敛发袒,降堂东,即位西向哭,成踊,袭免绖于序东,拜 宾送宾皆如奔父之礼。于又哭,不敛发。为母,于又哭而免,轻于父也 。其他则同。
妇人奔丧,升自东阶,殡东西面坐,哭尽哀,东髽,即位,与主人拾踊。妇人谓姑姊妹女子子 也。东阶,东面阶也。妇人 入者由闱门。东髽,髽于东序也。不髽于房,变于在室者也。去纚大紒曰髽。拾,更也。主人 与之更踊,宾客之。
奔丧者不及殡,先之墓,北面坐,哭尽哀。主人之待之也,即位于墓左,妇人墓右, 成踊,尽哀。敛发,东即主人位,绖绞带,哭,成踊。拜宾,反位,成踊。相者告事毕。 主人之待之,谓在家者也。哭于墓,为父母则袒。告事毕者,于此后无 事也。遂冠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敛发袒,成踊。东即位,拜宾,成踊。宾出, 主人拜送。有宾后至者则拜之,成踊,送宾如初。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出门哭止,相者告就次 。于又哭,敛发成踊;于三哭,犹敛发成踊。三日成服。于五哭,相者告事毕。为母所以异于 父者,一敛发,其余免以终事,他如奔父之礼。一敛发谓归入门哭时也 。
齐缞以下不及殡,先之墓,西面哭尽哀,不北面者,亦统于主 人也。免麻于东方,即位,与主人哭,成踊,袭。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宾有后至 者,拜之如初。相者告事毕。遂冠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免袒成踊。东即位,拜宾成踊。 宾出,主人拜送。于又哭,免袒成踊;于三哭,犹免袒成踊。三日成服。于五哭,相者告事毕 。
闻丧不得奔丧,哭尽哀。问故,又哭尽哀。乃为位,敛发袒,成踊,袭,绖绞带,即 位。拜宾,反位,成踊。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反位。若有宾后至者,拜之成踊,送宾如初 。于又哭,敛发袒成踊;于三哭,犹敛发袒成踊。三日成服。于五哭,拜宾、送宾如初。
凡奔丧,齐缞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至门而哭,缌麻即位而哭。奔丧哭亲疏远近之差也。
若除丧而后归,则之墓,哭成踊。东,敛发袒绖,拜宾,成踊,送宾,反位,又哭尽 哀,遂除。于家不哭。东者,东即主人位,如不及殡者也。遂除,除于 墓而归也。主人之待之也,无变于服,与之哭,不踊。无变于 服,自若时服也。亦即位于墓左,妇人墓右也。自齐缞以下所以异者免麻。
晋董勋答问:“或人问曰:‘己在远闻丧,除服乃归,至家之礼云何?’勋按奔丧礼 ,若除服而后归,先之墓,敛发袒绖,不制粗衣及杖也。哭尽哀,遂除于墓,归不哭也。家人 待之自如常,不变服也。自齐缞以下,至墓哭,尽哀而归。若服未除而归,不及殡,先至墓。 及归,敛发,如今人椎髻,以麻为幓头,免以布,阔一寸。或问曰:‘己在远,初不闻丧,或 日月已过乃闻,或至家乃闻,其礼云何?’勋按奔丧礼,不及殡,先至墓,乃成服。檀弓曰‘ 小功不税’。税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也。小功缌麻,在远闻丧,服制已过,但举哀而已,不 复追服也。大功以上,闻丧日为始,不计死者初亡之日数也。若兄弟及从父兄弟大功以上降缌 麻小功者,虽日月已过,乃以闻日为服制,亦不计初死之日数,以本亲重也。”
范坚答问:“周大功服既终,而奔赴云何?范云:未葬者反服而临丧,已葬者素服而 之墓。”
晋解遂问司徒蔡谟曰:“庶子丧所生,嫡母尚存,不知制轻重?”答云:“士之妾子 服其母,与凡人丧母同。”
钟陵胡澹所生母丧,自嫡兄承统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问范宣。答曰:“按礼,由 命士以上,父子异宫,春秋传曰‘大夫有侧室,士有二宗’,皆斯之谓。是以庶子有母之丧, 自居其室而遂其情。经载□命为慈母,且犹三年,况亲所生乎!嫡母虽贵,然厌降之制,父所 不及,妇人无专制之事,岂得引父为比而屈降支子也。”
谢奉问范汪云:“吾儿服所生,至今四月应大祥。礼云‘庶子为其母无禫’,如此当 以四月下旬祥,逾月便除,居心丧邪?”汪答:“礼自天子达于庶人也。”
虞君宾云:“从兄益子,昔遭所生丧,张帷为次,诸弟居庐,未知此何所依?今兄子 先有周丧,今应缌麻。如即先服,则情重而无变;若释齐缞着缌麻,又是以轻夺重。又得称哀 子以不?”贺隰答云:“时人所行,皆是士礼。大夫庶子,父在以尊厌降其母。士贱,其庶子 为母则不降。若士庶子一身,有君在堂,唯可杖,不得居庐称哀子也。”不释齐缞缌麻兼丧之义也。
徐邈答谢静云:“汉魏以来,通用士礼。庶子父在,为所生周,心丧三年。如诸侯大 夫之子乃厌降,而近代所不行。夫为有子之妾缌,而妾有从夫之制。又两妾之子,依礼宜两相 为庶母缌。”
殷仲堪答宗氏庶子服出母:“按王贺以父在服齐缞周,父没不服。故以为父丧之服。 父在齐缞周,本自心丧,终二十五月。今虽无服,当不应减三年之节也。”
成洽难:“丧服传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 亲也。’经为继父服者,亦父后者也。为父后服继父服,则自服其母可知也。出母之与嫁母俱 绝族,今为嫁母服,不为出母服,其不然乎!经证若斯其谬耳。”
吴商答曰:“出母无服,此由尊父之命。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为继父服 者,为其父没年幼,随母再适,己无大功之亲,与继父同财共居,为筑宫庙,四时祭祀其先, 此恩由继父,所以为服耳。且妾之无子,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则生事之如母,丧则服之 三年,贵父命也。而今欲以出母同于嫁母,违废父命,岂人子所行,又引继父云经谬也?又出 母之党无服,嫁母之党自应服之,岂可复同乎?”
宋庾蔚之谓:“为父后不服出母,为废祭也。母嫁而迎还,是子之私情。至于嫡子, 不可废祭。钟毓率情而制服,非礼意也。礼云继母从为之服,非父后者也。”
又石苞问淳于睿曰:“闻嫁继亲凶讳,便制服,议者所难。以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 ,嫁母犹出母也。或者以为嫁与见出异,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见讥,君为详正 也。”睿答曰:“按礼檀弓:子思之母死于卫。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 观礼,子盍慎诸?’子思曰:‘吾何慎哉!’丧之礼如子。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如此经 父卒为继母嫁者服而已。圣人之后为父后者,服嫁母也。二者分明,无可嫌。”
宋崔凯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郑玄云:‘尝为母子,贵终其恩也。’ 按王肃云:‘若不随则不服。’凯以为‘出妻之子为母’及‘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此皆为庶子耳,为父后者皆不服也。传云‘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不独为出母言 ,为继母发。继母嫁己随,则为之服,则是私也。为父后者,亦不敢服也。郑玄云‘尝为母子 ,贵终其恩’,不别嫡庶。王肃云‘随嫁乃为之服’。此二议,时人惑焉。凯以为齐缞三年章 ‘继母如母’,则当终始与母同,不得随嫁乃服,不随则不服,如此者不成如母。为父后者则 不服,庶子皆服也。”
庾蔚之谓:“王顺经文,郑附传说。王即情易安,于传亦无碍。继嫁则与宗庙绝,为 父后者安可以废祖祀而服之乎!”
魏王肃云“无服”。季祖钟云:“继母在,如母;出则为父所去,不服也。”
晋范宣曰:“夫继母之所以出者,非身有秽衅,则必犯逆于父,是以致此斥黜。恩不 生己,义距于父,非恩非义,何以得服。”
河内从事史糜遗议曰:“夫礼缘人情而为之制,虽以义督亲,然实以恩断。按继母如 母,谓其在父之室,事之犹母,见育犹子,故同之所生。齐服下章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 服,报。’此明父在继母出则不服矣。继母出自他族,与己无名,徒以配父,有母之尊,亲抚 养己,故亦丧之如母。及其出也,既不终养育之恩,又弃为母之名,若不从而见育,则不服亦 其宜矣。”
宋庾蔚之谓:“子当以父服为正。父若服以为妻,则子亦应服之如母。若父与去而不 服,则子宜依继母出不服也。”
博士刘喜云:“公智之父,弃夹纳王,其在户庭,尚为己配,苟有变悔,自由可也。 还归夹氏,则他人矣,去就出处,各从所执,岂复矫父所得制乎?故出妻之礼,夫使人致曰: ‘某不敏,不能从而供粢盛,使某也敢告。’主人曰:‘某子不肖,不敢避诛。’又曰‘妇当 丧而出则除之’。然则相与之礼,于是绝矣。”
少府刘克义以为:“父者子之天,违父与违天同。公曜父临亡,知其母无守志,故敕 公智还其母,此为临亡情正虑审也。公曜幼小在此母怀抱,其见慈长以至成人,过于所生。而 母之亡,哀不过啁□之顷,衣不释彩,食不损味,居处自若,古今未之有也。夫孝子事其亲, 事亡若事存也。女子从人,出之则归,命之则反,上奉夫母以为姑,下育夫儿以为子,制矫氏 之家政,修母氏之教命,而怡然无戚,言非我母也?”
宋庾蔚之谓:“临亡使子迎母,自是申子之私情耳。此母自处不失礼,而子不用出母 之服,非也。公曜不服,当矣。”
宋庾蔚之谓:“继母持服竟后乃去,不得谓之为遣;比之继母嫁,于情为安。”
国子祭酒杜夷议以为:“宰我欲减三年之丧,孔子谓之不仁。今王式不忍哀怆之情, 率意违礼,服已绝之服,可谓观过知仁。伯鱼、子路亲圣人之门,子路有当除不除之过,伯鱼 有既除犹哭之失。以式比之,亦无所愧。励薄之义,矫枉过正,苟在于厚,恕之可也。”
博士江泉议曰:“继父尝同居而后别者,继子犹制齐缞三月。按王式母之事式父,存 则崇敬,妻道无愆;殁则制服,毕葬乃归。伉俪之义,大较为举,但不能遂居哀次,以此为失 。方之继父,恩义为崇。式为人子,慎终志笃,岂忍以母节小阙而不行服哉!是以俯仰,宁从 其重,今报以周,推心乃安。观过知仁,式近有也。昔季路服姊周而不除,仲尼抑而不贬,将 君子以情恕物,谓式之所行,免于戾矣。”
太常曲陵公荀崧,丞、骑都尉萧轮议曰:“礼,继母嫁,从为之服,报。其犯出者无 服。按式母之求去,式父之遣,并无名例。若以父母之过,非式所得言,及式奉亲尽礼,而母 自求去者,过在母矣。式之追服,可谓过厚。若乃六亲有违,去就非礼,宜访之中正、宗老, 非礼官所得逆裁。”
御史中丞卞壶议:“王式继母前嫁夫终,后嫁式父,式父终,持服葬讫,还前夫家。 前家亦有继子,养至终,遂合葬于前夫。式为制出母周服。式辞以父临终,母求去,父许诺。 就如其辞,必也正名,依礼为无所据。若父在与亡,臧否有命,明七出之责,则当存时受遣, 告宗庙而弃之,无缘以绝义之妻,留家制服。若式父不及礼义,或以情相许,或疾在困乱,听 去留自由者,为相要非礼。相要非礼,则存亡无所得从,式宜正之以礼。魏颗从其礼命,陈干 昔属其子尊己殉殡二婢子,尊己以非礼不从,春秋善之。况其母乎!礼,妇人三从。式母于夫 ,事生奉终,居丧以礼,非为既绝之妻;及亡制服,不为无义之妇。不绝之验,彰于制服;自 去守节,非为更嫁。考行无绝于夫,离绝继在夫没之后。夫既没,是其从子之日,而式以为出 母,此即何异子出其母!而使存无所从以居,没无所归以讬,寄命于他人之门,埋尸于无名之 冢。若式父亡后,母寻没于式家,不可以出明矣。许诺之命一耳,以为母于同居之时,至没于 前子之门,所处不同,而以为出母。母依前子,非为更嫁,日月远近,理不有异。礼,长子不 为出母服,出继母又不应服。式长子也。又母非所生,不应服坦然,而式乃制服,明前绝无征 ,违礼莫据,内愧于心,欲以诈眩视听,讬过厚以制饰非。寻其事情,考之礼正,义不容恕。 式母再嫁,前后俱继,何慈于彼,不慈于此?受之者应有过礼之贬,出之者宜受莫大之责。式 礼义之阙,发于事亲,伤孝敬之道,亏损时教,不可以居人伦铨正之任。式宜请议,即下禁止 。”司徒扬州大中正陆晔、淮南大中正胡弘等并贬爵免官。
宋庾蔚之谓:“式父许后妻之请,是无相责之情,不得谓之为遣妻。制服依礼,葬毕 乃还家,积年方就前家子,比之继嫁,不亦可乎!然式是长子,则不得服继嫁以废祭。”
晋崔谅父命妾祝抚养谅为子,祝亡,钜鹿公裴頠议,依礼服慈母如母。
刘智释疑:“或问曰:‘丧服传云“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为母子,是名慈母” 。今一妾自有子,一子以无母,父命为母子,当如慈母服齐缞三年不?’答曰:‘父有两妾, 一妾无子,一妾有二子,分其一子令为无子妾作子,不敢违父命也,而不得终为子之道。’”
按谯周集图云:“丧服齐缞三年条曰:‘慈母如母’,父在为慈母,则条不见。今文
载所说,慈于贵妾,父在齐缞周;慈于贱妾,父在大功九月。古文郑氏说,此主大夫士之妾子
,父命为母子者也。大夫之妾子,以父在为母大功,士之妾子为母周矣。其大夫降爵一等,士
无爵降例也,父卒皆伸。按经‘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不别贵贱。自非祖嫡,大夫
以爵降一等,故妾之子从父例,降母一等。为大夫妾虽有贵者,不得体君,何得不为爵降。凡
此之类,今文说不如古也。”
何琦前母党议曰:“夫子曰:‘必也正名乎!’正名者,理道之本,礼之大者也。文 条或阙,而附例可明。礼云:‘生不及祖父母昆弟,而父税丧,己则不。’若与祖乖违,父既 殁而闻丧,岂可拘以本制不税而废其正服乎?若未生而伯叔母终,今为伯叔父后,继嗣之道虽 同,原情之实则异,今必从于所养,而反疑于为本乎?诸侯国人,生不及先代之君,于其陵庙 ,亦必曰君也,此公义之正名也。前母之尊,固家人正称也,其易了如皦日。太康初,博议王 昌前母服。公府卞粹以为,‘母之非亲而服三年者非一也。前母名同尊正,义存配父,盖以生 不及故无其制,非于义不可也’。元康中,有改葬前母而疑其服,司徒左长史胡济以为,‘前 母父之元妃,所生则家之嫡长,应制如改葬之服’。于时二代,无曰不允,自兹以来,行之不 殊。礼,母卒,自为母之党服。母出则不为母之党服,而为继母之党服。故尊其所从,则不敢 不服;服有所逼,则不得自伸。外服无二,而必宜有一。如向所论,必所继不及伯叔母之党, 居然可见矣。明以名礼为制者,不计恩逮与否也。”
荀讷曰:“人有与前母家为亲者,有否者,讷直率意而答之,谓不应亲。又问:‘传 曰“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然则前母之配父,理不异于继母,何以不为亲也?’答曰:‘所 以不与前母之党为亲者,恩情不相及故也。纵令有母之父母尚存,父执子婿之礼而敬事之,则 其子固不可以不拜之,犹不得以外祖父母为名。名之不正,则非亲也。’”
宋庾蔚之谓:“母亡,礼应服其母之党,不服继母之党。不可以母党先已灭亡,而服 继母之党。若服继母之党,则乱于己母之出也。”
宋庾蔚之曰:“礼,己母被出,则服继母之党。继母虽亡,己犹自服,不得舍前以服 后也,当如喜议,服次其母者之党也。”
宋庾蔚之曰:“出母绝族,唯亲者属,母子无绝道,余亲不得有服,此礼之明文。褚 所以服王,由乎周氏。王既绝周,不复服褚矣,褚何容独服王邪?礼有从无服而有服,盖是厌 降所致,岂得与义绝者同乎?从母昆弟以名服者,盖明服之由,不关义绝之后。从母在王及与 在庾,诚无以异;但在庾则绝王,故褚不得从亲者属而服王也。褚以王绝己故不服,何嫌褚母 之出也!不服之理,各有其义者也。”
贺循问徐邈曰:“礼,嫡母为徒从,嫡母亡则不服其党。今庶子既不自服所生外氏, 亦以嫡党为徒从乎?”答曰:“古者庶子自服所生之党,故以嫡母党为徒从,故嫡母亡则不服 其党。今庶子既不自服其外氏,而叙嫡母之亲矣,谓宜以名而服,应推重也。古今不同,何可 不因事求中。”
宋庾蔚之按:“礼,嫡母之党徒从。徒从者,所从亡则已。嫡母虽有三四,应服见在 者之党。但今人复服所生之党,则嫡母之党非复徒从,嫡虽没,犹宜服之。但外氏无二统,不 可悉服,宜以始生所遇嫡母之党。若己生悉不及,宜服最后者之党也。”
大唐永徽元年制:堂外甥,虽外姻无服,不得为婚姻耳。
刘系之问荀讷曰:“礼云‘母党不二服,亲无二统故也’。以例准,则妻党不二服明 矣。然母有亲继之别,又有出有卒,故服外氏有降杀之理。今妻义一也,无继出之殊。今服其 党,孰先孰后耶?”讷答曰:“妻党不二服,礼所不载。母党有出有继,情事不同。谓前妻虽 卒,终当同穴,今妻配己,理无异前,不以存亡为异也。且礼无其文,当俱有服也。”
或以为同于徒从,妻没则不从服。若夫所不服,妾何得于徒从君母之党耶?步熊曰: “妻死更娶,为前妻父母服不?答:此皆徒从服耳,所从亡则已,不服也。”季祖钟駮曰:“ 夫妇应属从也。又夫妇合葬皆为妻,妻之父母不得不服也。”
曹述初问范宁曰:“有人再娶,后妻无父母,而前妻父母亡,当有服不?”宁答曰: “礼小记云:‘从服者,所从亡则已。’今妻既卒,则无所从,不应服也。”述初又难曰:“ 妻为夫党既为属从,至于夫卒,服之无亏。妻之父母,而妻卒则已。统例准情,不见其义。若 以妻之父母,不得准夫之旁亲,实所疑也。小记所称,自谓臣为君党,妾子为君母党服耳。” 宁又答曰:“世闲行事,鲜有同者。此亦无准据,殆是率心而行也。”
宋庾蔚之谓:“夫妻一体之亲,而谓妻之父母徒从,失之甚矣。言应服者,辨之已详 。或疑外氏二统,则妻之父母亦不宜二。意以为,母之两三,亲假不同,妻之三四,于己犹一 。非其例也。”
大唐之制,两姨姑舅姊妹,并不得通婚。嫂叔相为小功。
义曰:按袁准正论云:“中外之亲,亲于同姓。同姓且犹不可婚,而况中外之亲乎! ”诚哉斯旨。何者?按婚礼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附远者,欲令敦睦异宗;厚别者,盖以 别于禽兽。则姨舅之女于母,可谓至亲矣,以之通婚,甚黩情理。然有若晋徐思龙者,或识昧 一时,不详典故,姨妹既纳之为妇,诸弟安得不谓之嫂乎!且男女之际,必在正名,名正而男 女有别。安有存时拜之为嫂,没则服之为妹。徐众乃云“一人兼两亲,似一人兼两官”。诚如 所见,两名兼行,是则公许名称混淆,婚姻无别矣。或者以服疑从重,亦谓不然。按丧服有或 引或推,各存正义。故庾蔚之云:“外姊妹而为兄弟之妻,宜用无服之制。”兄弟之妻无服, 乃亲于外亲之有服也。况彼既弃本亲,来为我族之妇,我安得弃正礼而强徇私服哉!徐彦之论 当矣。
或有族父绝服而又是姨弟,今叔亲当云何?徐邈答曰:“书称‘
以亲九族’,礼‘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故上极四代,旁亲四等,每服有降。自
五代以往,则是九族之外,谓之同姓而已。其长幼之班,拜起之节,有时而可改,无必不移之
道也。姨弟为无服之宗人,今若系疏宗服外之名,以夺母党有服之亲,则未见其义也。谓宜从
姨弟例服。”
散骑常侍徐众论云:“庾左丞孙见遭族父丧,父已绝服,又是姨弟,见问当服不?余 答以为当服。”右丞徐彦重难曰:“礼云:‘尊祖故敬宗,敬宗则收族。’收族者,序以昭穆 也。何得以姨弟之服加于宗父乎?于情乃可无伤,于义实为有害也。”众答曰:“礼为曾祖高 祖三月。又改葬缌麻,服所尊。及临至亲之丧,而服之最轻者,岂损父祖之尊乎!今族父无服 ,姨弟有服,自谓姨服,何为轻服服宗父乎!难云于义有害者,不解害何义邪?天生族父为吾 姨弟,非吾贬退所为,何不敬宗之有!族父应拜,而姨弟不应拜。今族父为姨弟,今不可以姨 弟不应得拜,而不为族父拜也;犹不可以族父无服,而不为姨弟服也。若姨弟犯过,吾不顾族 父与姨弟共身同体,怒而笞之,此不可也。于其死亡,以姨弟服之,正合礼记‘绝族无施服而 亲者属’文。”
荀讷答刘系之问曰:“礼,妾从服女君之党如女君,此则同于近臣君服斯服,不与服 君母党同也。”
孔瑚问虞喜曰:“愚谓庶子不得如礼服其私亲者,以为身为宗主,奉修祭祀,以别尊 卑故也。凡妇服夫党皆降一等,唯公子厌至尊,故其妻从轻而服重,尽礼于皇姑,则人情所许 。愚谓不得以公子为例。”喜答曰:“谓庶子为人后,上继祖祢,此则厌于承统,不得伸其私 情,故为所生服止缌麻。其妇当依公子之妻,尽礼皇姑,从轻服重,不系于夫。”
哀帝兴宁中,哀靖皇后有章太妃之丧。尚书奏:“至尊缌麻三月,皇后齐缞周。按礼
有从轻而服重,公子为公所厌,故不得申。舅不厌妇,故得以本服。”綦毋邃驳:“父子不继
祖祢,故妻得伸。皇姑夫人致齌而会于太庙,后服不宜逾至尊,亦当缌也。”
汉石渠议:“大宗无后,族无庶子,己有一嫡子,当绝父祀以后大宗不?戴圣云:‘ 大宗不可绝。言嫡子不为后者,不得先庶耳。族无庶子,则当绝父以后大宗。’闻人通汉云: ‘大宗有绝,子不绝其父。’宣帝制曰:‘圣议是也。’”
魏刘德问以:‘为人后者,支子可也,长子不以为后。同宗无支子,唯有长子,长子 不后人则大宗绝,后则违礼,如之何?”田琼答曰:“以长子后大宗,则成宗子。礼,诸父无 后,祭于宗家,后以其庶子还承其父。”
晋范汪祭典云:“废小宗昭穆不乱,废大宗昭穆乱矣,先王所以重大宗也。岂得不废 小宗以继大宗乎!汉家求三代之后弗得,此不立大宗之过也。岂不以宗子废绝,图籍莫纪。若 常有宗主,虽丧乱,要有存理。或可分布掌录,或可藏之于名山,设不尽在,决不尽失。且同 姓百代不婚,周道也。而姓自变易,何由得知。一己不知,或容有得婚者,此大违先王之典, 而伤自然之理。由此言之,宗子之重于天下久矣。”
汪子宁以为:“父母生之,续莫大焉。三千之罪,无后为重。夫立大宗,所以铨序昭 穆,弥纶百代,继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礼尽于此,义诚重矣。方之祖考,于斯为 薄。若令舍重适轻,违亲就疏,则是生不敬养,没不敬享,生人之本不尽,孝子之事靡终,非 所以通人子之情,为经代之典。夫嫡子存则奉养有主,嫡子亡则烝尝靡寄,是以支子有出后之 义,而无废嫡之文。故嫡子不得后大宗,但云以支子继大宗,则义已畅矣。不应复云嫡子不得 继大宗,此乃小宗不可绝之明文也。若无大宗,唯不得收族耳。小宗之家,各统昭穆,何必乱 乎!”
汪又曰:“大宗者,人之本也,尊之统也。人不可以无其本,所以立大宗也。上理祖 祢,尊尊之道着矣;下理子孙,亲亲之义明矣;旁理昆弟,天伦之理达矣。存则合族以食,序 以昭穆,导以德行,别以礼义;没则禘祭太祖,陈其亲疏,殇与无服,莫不咸在。此则孝子之 事终矣,立人之道竭矣。小宗之家,五代则迁,安知始祖之所从出,宗祀之所由来?敬宗所以 尊祖祢,不为重乎。然要当以穆继昭。既明大宗不可以绝,则支子当有继祖,是无父者矣。”
孔瑚问虞喜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周;曾孙之妇尚存,才缌麻。近轻远 重,情实有疑。”虞喜答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 玄孙为后,若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
宋庾蔚之谓:“舅没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所谓有嫡妇 无嫡孙妇也。祖以嫡统唯一,故子妇尚存,其孙妇以下未得为嫡,犹以庶服之。孙妇及曾玄孙 妇,自随夫服祖降一等,故宜周也。”
或曰:“甲有子景,后叔父乙。甲死,景以降服周。涉数年,乙之妻又亡,景服父在 为母之服。今叔父自有子,景既还本,当追报甲三年服否?若遂即吉,则终身无斩缞之服。”
博士曹述初议曰:“礼,大宗无子,族人以支子后之。不为小宗立后,明弃亲即疏。 叔非大宗,又年尚少,自可有子。甲以景后,非礼也。子从父此命,不得为孝。父亡则周,叔 妻死,制母服,于义谬也。今归本,宜制重,以全父子之道。”
或难曹曰:“礼,日月过而后闻丧,则有税服。当闻丧之日,哀情与始遭丧同。是以 闻丧或在数十年后,犹追服重。甲死,景即知丧,哀情已叙为出后降周者服制耳。三年之丧, 称情而立文。父丧积年,哀戚久除,今更制重,是服非称情之义。若依税服,失其类矣。且子 为父,不过再周。景尝为甲已服周矣,今复制重,是子为父服三周也。岂礼意乎?”
答曰:“景于礼无后乙之义,景既不得成重制于乙,又阙父子之道,人子之情,岂得 无追远之至戚乎?就使情轻,于日月已过而后闻丧,服父之礼,宁可便废?今以哀戚久除方制 重服为难,过矣。父之于子,兼尊亲之至重,礼制斩缞三年,明其兼重也。齐缞周服,非所以 崇尊亲之至重。景虽尝为甲服周,岂礼也哉,而数以为父三周乎!”
或难曰:“礼,妇人有父丧未练,而夫家遣之,则为父服三年;既练而见遣,则已。 犹如为人后者,亦为所后斩缞三年,为父服周。服制既同,则义可相准。若甲死未练而景归, 则应为三年。今丧已久,于礼不应追服。”
答曰:“礼,妇人适人,则降父服周。为夫三年,既练而见遣,父服除矣。重制已成 于夫,故虽及父母之家,父亡不得复为父服三年,不二斩之义也。妇人于礼,得成其重制于夫 。景于礼无后乙之义,虽甲丧久除,而景归,既已不得成重于乙,今又不为甲追制重服,是景 为人子终无服父之道也。”
张湛谓曹曰:“礼所称为人后,后大宗,所以承正统。若非大宗之主,所继非正统之 重,无相后之义。今乙虽无子,于礼不应取后于甲。甲之命景,景之从甲,皆为违礼。若如前 议,则兄弟以子相养者,代代有之,此辈甚众,时无讥议。盖同系一祖,兄弟所生,犹如己子 ,非犯礼违义故也。虽非礼之正义,亦是一代成制,由来故事,岂可以甲命独为非礼,景从便 为失道。此之得失,自当与代人共之耳。今所疑于景既当持服与不,议者以为景归宜制重。引 税服为例,恐非明证。夫税服者,自谓日月已过而后闻丧,闻丧之日,即初死之时,为制服之 始。今月数得全,哀情得叙,为人后者,父终则尽心极哀,但逼于所后,抑情降服,以尊父命 。及其还归,论丧则已积年,即事则必有降杀,而方复追,所谓不称情者矣。过时而不知丧, 则是平吉之人;既初闻之,则同于始死。与丧过而归,何得为例!若谓景既不得全重制于乙, 又阙子道于甲,故更服重,即所谓全父子之道,犹非税服乎。”又设难云:“妇人父丧,既练 而见遣,为父服周,以准为人后者,既还所生,父丧已久,于礼不追,此议何疑?”
答曰:“正以妇人得成制于夫,景不得成重制于乙。今景于礼,诚无后乙之义。然据 受父命为人子,与妇人出适者,皆为本亲降服一等,为所后及夫制服三年,其义正同也。今以 妇人既练见遣,重制已成于夫,故不为父三年。今谓景本不应为乙后,然景既奉命为乙子,则 许其降本亲之服,及其丧过而归,则重制成于所后矣。若不服重制其本亲,乃岂可终身无斩缞 之服?直是率怀而言,无所依据耳。”
又范宁问孔德泽云:“甲无子,取其族子乙为后。所生父没,降服周。甲晚自生子, 乙归本家。后甲终,乙当有服否?若服,当制何服?”孔答曰:“代人行之,似当无服。继母 尝为母子,既出服周。推此粗可相况。”
范又难:“必当有服,未辨服之定准。云继母既出服周,此礼所出为分明释耳。”孔 又答云:“继母出为服周,是父没而嫁,贺循要记亦谓之出。当以舍此适彼,不独在嫁,可以 意领,故不必继于本也。”
江熙难范云:“往因礼亲,反因礼疏,何嫌顿尽乎?未若相遗于江湖,既还,宜各反 服也。”
宋庾蔚之云:“尝为父子,爱敬兼加,岂得事改,便同疏族?方之继母嫁,于情为安 。”
贺循为后服议:“按丧服制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为后之子兄弟若子 。时人论者,多以为后者子孙,皆计本亲而降。意所不安。或曰:‘嫡子不为人后者,宜谓己 嫡不以出后,当以支子耳,无明于后者之子见舍本亲,何以言不得为人后邪?’答曰:‘五服 之术,其属有六。一去本系,以名为正。名正则男女有别,上下不悖。若假之以号者则轻其权 ,定之以名者则尊其统。故曰有嫡子者无嫡孙。何为言无?正以不得名之。不得名之则卑其服 ,若得名之则重其制。此之有无尊卑之宜,则是彼之后者嫡庶之例也。至于庶子为后,称名不 言孝,为墠而祭,以其尚有贰志,不专故也。其子则定名而处庙,以为彼情可制,此义宜惇故 也。岂非顾本有已,复统有节哉!’或曰:‘所后在五服之外,父制周年,而己无服,疏亲戚 之恩,非先圣之意也。’答曰:‘何为其然?礼有节权,恩义相顾,为所生无绝道,其余皆宜 权制也。夫初出后者,离至亲之侧,为别宗之胄,阙晨昏之欢,废终养之道,顾复之恩靡报, 罔极之情莫伸,义虽从于为后,恩实降于本亲,故有一降之差。若能专心所继,后者之子,上 有所承,于今为同财之密,顾本有异门之疏。若以父服辄当后者,至于生不及祖父母诸昆弟, 父有重制,而己无服,又出母齐缞而杖,其子又不从服。今出后者于父母乃为不杖之周,恐其 子不得反重也。礼失于烦,故约以取通,是以后者之子,出母之孙,其礼阙而不载。生在他邦 ,父税己不,其义幽而必彰,既以不疑父之出母,何独迟迟别宗之祖邪?服之所降,其品有四 :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 降。四降之名,同止一身。出者之子,岂当独以为传代称乎?生长于外,不得言出,犹继父 未尝同居,不为异也。又父报出子,诚是疏己稠彼。子以父为旁尊,则知所天在此。初出情重 ,故不夺其亲而与其降;承出之后,义渐轻疏而绝其恩。绝其恩者以一其心,其心一则所后亲 ,所后亲则祭祀敬,祭祀敬则宗庙严,宗庙严则社稷重,重社稷以尊百姓,齐一身以肃家道: 此殆圣人之意也。’”
宋崔凯丧服駮云:“代人或有出后大宗者,还为其祖父母周,与女子子出适不降其祖 同义。凯以为女子出适人,有归宗之义,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为父后者。今出后大宗, 大宗,尊之统,收族者也,故族人尊之,百代不迁,其父母报之周,所谓尊祖故敬宗也。”
又曰:“持重于大宗,降其小宗。降其小宗,还当为其祖父母大功耳。”
又云:“代人有出为大宗后,还为其父母周,其子从服大功者。凯以为经文为人后者 为其父母周,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谓后者身也。不及其子,则当以其父所后之家,还计其亲 疏为服纪耳。按晋刘智释疑:‘或问:“礼为人后者,为当唯出子一身还本亲也?”鲁国孔正 阳等议,以“为人后者,服所后之亲若子,为其本亲降一等。不言代降一等者,以其至其子以 义断,不复还本亲故也。礼云若子者,则于本父母不若子矣”。’刘智又按:‘礼为人后者, 于兄弟降一等,此出子及其子孙皆为人后者也。甲无后,故乙为之后。乙之子孙,皆去其亲, 往为甲后,皆当称为人后,服本亲不伤于后者。若子,则其孙亦然矣。本亲有自然之恩,降一 等,足以明所后者为重,无缘乃绝之矣。’儒林掾谢袭称:‘学士张襜之从祖母丁丧亡,本是 亲祖母,亡父出后,求详礼典。辄敕助教陈福签,当诸出为人后者,还服本亲,皆降一等,自 为后者之身。文无后者之子追服大功。如福议,则襜之不应废业。’王彪之答:‘如所白,则 族人后大宗者,出后者子,于父祖无服。孙不服祖,于情不安,是以诸儒之说义旨,总谓为人 后者虽在五服之外,皆降本亲一等,无孙不服本祖之条。按记云:“夫为人后,其妻为舅姑大 功。”郑玄云:“不二降也。”其妻于舅姑义服,犹不二降,况其子孙,骨肉至亲,便当无服 乎!礼疑则重,义例亦明。如礼之例,诸出后者及子孙,还服本亲,于所后者有服与无服,皆 同降一等。谓襜之当服大功。’”
宋庾蔚之谓:“庶子为父后,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废祭故也。已出伯父,即为祖嫡, 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
殷答曰:“祖父在而祖母没,则父服厌周。祖父后亡,则父服三年,而孙之服一定无 变,是知孙之于祖,自有正服,不以父服为升降。又疑玄孙承重,来孙无变。按礼记有子姓之 服,苟恩尽亲毕,缟冠玄武,非为无变矣。”
徐又问曰:“父在为母,虽服以周断,至练禫庐杖,大制无亏,故孙得遂其本服。若 父出后,降祖在不杖周,则孙不得同父之服明矣。若父还反重,又当从父升亦明矣。如此,升 降由父,不得恒自定也。未有斩服不异至亲,而子正制三月之外,或都无服者也。他人同爨, 而为之缌。缟冠玄武,微厕吉饰,求之五服,故为无变。他人之不若,此所大惑也。”
殷又答曰:“父在为母,先王明义,屈之以周服,而情未有异也。哀亲故寝苫枕草, 毁瘠,杖而后起,创巨痛深,弗可顿夺,故渐之以祥练,申之以禫月。此盖有由。不变其本则 降矣,子有降而孙得遂,仲堪所谓不随父升降者也。”
宋庾蔚之谓:“所后父若承祖后,则己不得服庶祖母也。父不承重,己得为庶祖母一 周。庶无传祭,故不三年也。”
宋庾蔚之谓:“闲代取后,礼未之闻。宗圣,时王所命,以尊先圣,本不计数,恐不
得引以为比也。”
晋杜元凯云:“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后父,皆服斩缞。其虞祔,先父后母,各 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若父已葬而母卒,则服母之服;至虞讫,反服父之服;既练,则服 母之服;丧可除则服父之服以除之,讫而服母之服。”
贺循云:“父之丧服未竟,又遭母丧,当父服应竟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丧之礼 ,卒事,反母之丧服也。”
又荀讷答问云:“代人有向曙毁庐作垩室,祭毕,居垩室见客者。或有于庐前设位。 谓今可于庐前设位,着练服,事毕,服母服居庐。”
庾氏问徐广曰:“母丧已小祥而父亡,未葬,至母十三月,当伸服三年,犹厌屈而祥 邪?”答曰:“按贺循云:‘父未殡而祖亡,承嫡犹周,此不忍变父在也。’故自用父在服母 之礼,灵筵不得终三年也。礼云:‘三年之丧既葬,乃为前丧练祥。’则犹须后丧葬讫,乃得 为前丧变服练祥也。”
宋庾蔚之谓:“前丧既周,应毁庐为垩室,而后丧犹应居庐。古者受吊于庭阶,庐垩 室自是寝处之所。今虽以庐垩室为丧位,然自异于缞绖矣。母丧既练而父亡,为母伸服。乃问 刘表诸儒及泰始制,皆云:‘父亡未殡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为不忍变于父在也。况 父在之日,母久已亡,宁可以父亡而变之乎!’意谓立服之旨,皆定于始制之日。女子大功之 末可嫁,既嫁,必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内,出为族人后,亦不可九月而除矣。父 为大夫,子为父后,降伯叔父大功,或已两三月日而父亡,宁可得伸服周乎?是知凡服皆以始 制为断,唯有妇人于夫氏之亲,被遣义绝,出则除之。”
宋庾蔚之谓:“礼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故君薨未敛,入门,升自阼阶,明 以生奉之也。父亡未殡,同之平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己摄行事,事无所阙。虞喜何谓无倚庐 乎?孝子之所寝处,不关于主,阙之何嫌?若祖为国君,五属皆斩,则孙无独周之义。按贺循 所记,谓大夫士也。”
宋庾蔚之谓:“父丧内祖又亡,则应兼主二丧。今代以庐为受吊之处,则立二庐是也 。人为父丧来吊,则往父庐之所;若为祖丧来吊,则往祖庐之所。”
晋谢奉议曰:“夫孝子之处丧,服勤三年,不懈不怠,情思所主无不在。曾子问:‘ 三年之丧可以吊乎?’孔子曰:‘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君子礼以饰情,三年之丧而 吊哭,不亦虚乎!’盖以为彼兴哀,则不专于所重也。而礼云‘卒哭既练,遭周大功之丧,皆 随所服而变’。代行丧者,咸从此制,窃有所恨。夫人子之道,天属之恩,可谓重矣。终身之 忧,非一朝可消,故有祥练而为其极。夫以资于事父之道,在公,尚有夺私服之制,况兼爱敬 之重而更屈于支属乎!奔丧之礼,赴哭辄备其绖带,归于本宫,即反正服。于权宜兼通,庶可 知无大过矣。”
宋崔凯云:“斩缞既练而遭大功之丧,则着大功之冠及麻。麻谓男子首绖,妇人腰绖 也。又易其故既练之葛以麻,谓男子腰、妇人首也。大功之丧,既葬卒哭,男子复其练冠,带 周之葛带。男子首绖,妇人腰绖,皆言周者,斩缞练,男子除首,妇人除腰,今大功之丧既葬 ,首腰皆当有绖,大功既葬之葛绖,则小功之绖也,大四寸六分,小,不可以居三年之丧,故 皆绖周绖也。”
宋庾蔚之谓:“服问云‘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既练,遇麻断本者,于免绖之’ ,次云‘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因说麻之有本,乃能变上服之葛。方云‘殇长中变三年之葛, 终殇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不。’当是论周殇之大功。 若是大功之殇,记当明之。周殇最在上,所以不言周耳。郑玄当谓周殇长中已自大功,不复指 明殇服之异,不于卒哭而变上服之葛。又明下殇之麻,虽不断本,以其幼贱,亦不能变上服之 葛。闲传大明斩缞变受之节,因备列五服麻葛之分。缌小功之麻,不变上服之葛,已自别见, 故此虽连言,而在兼服之例,是以不复曲辨。若如郑说,谓大功亲之殇者,其如缌小功之绖, 麻既断本,又与三年之葛大小殊绝,安得相变邪?”
魏王肃云:“往哭而退,不待敛也。”
郑记问曰:“或言往哭,或言侧室,或言他室,不同何也?又杂记云:‘三年之丧, 虽功缞不吊。如有服,服其服而往,虽缌必往。’亦当服其服不?”王瓒答曰:“檀弓言往哭 ,不言轻重,通三年当往也。杂记斩缞言功缞乃服其服而往,则齐缞亦于功缞乃服其服也。哭 他室者,为外兄弟,明皆当先哭乃行耳。异国则不往也。吴射慈云:“ 虽缌必往,亲骨肉也。虽邻不 往,疏无亲也。”蜀谯周云:“礼 ,哭于门内之右,明为变位也。后日之哭,既朝奠其殡,卒事出,改服即位如初,亦三日五哭 也。”
晋束皙问曰:“有父母之丧,遭外缌麻丧,往奔不?”步熊答曰:“不得也。若外祖 父母丧,非嫡子可往。若姑姊妹丧,嫡庶皆宜往奔也。”
傅纯云:“礼,先重后轻,则轻服临之。轻服临者,新亡新哀,以表新情,亦明亲亲
不可无服。及其还家复着重者,是轻情轻服已行故也。今新死者在千里表,应服者以官役为限
,奔临无由,乃以重包之。夫重服自前亡,非关新死,则新死无服也。岂应服之亲,卒为无服
,宜制新轻之缞,以当往临之服。若新亡除既了,则反服先重,自然包之,前后二丧,人情与
服,两得济乎。或难曰:‘服以礼为主,礼有往临之缞,而无便制之服。如便制轻缞,恐非礼
也。’答曰:‘
礼是经通之制,而鲁筑王姬之馆于外,春秋以为得礼之变,明变反合礼者
,亦经之所许也。’”
晋贺循云:“虽有父母之丧,皆为周大功之服祥除,各服其除丧之服,如常除之节。 小功以下则不除,转轻也。降而为小功则除之。”
殷允有兄子丧,应除兄服,与徐邈书云:“其晨当着吉服除服不?当竟此日以吉服接 客?当兄旧服见客邪?”又云:“礼曰:‘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庾太尉大丧中除妻服, 白帢对客终日。今斋服既同,且下流,益无嫌于变吉服也。竟此一日,然后反丧服邪?”
宋庾蔚之谓:“礼,齐缞斩缞之受服,大功变既练之服,计缞升数,从其粗者。若升 数同则不变,绖带而已。今代则不然,应别制本亲周服,还本家则着之。时代不同,不得全依 礼。今以垩室为对吊之所,故应还本家,立垩室,在诸弟之下以受吊。设使本家远,便当于别 室。不得于所后灵前受本亲丧之吊。”
后汉刘表及侍中成粲云:“父母亡在祖后,则不为祖母三年。”吴商驳之曰:“尝见 表所作丧服后定,变除为妇人之服,不逾男子;孙为祖父服周,父亡之后,为祖母服,而云不 得逾祖也。又见成侍中云,以为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祖母服不应三年。商按:假使子 为人后,为本父服周,而所后者更自有子,己则还家,而母后亡,当可以不得逾父不三年乎? 又从祖祖父先亡,己为小功五月而已;后为从父后,从父又先亡;祖母后卒,可复以己先为祖 父小功,今为祖母不逾祖父复服五月乎?诸如此比,妇服重于夫甚众,不可具记。不得逾夫之 说,经传无据。嫡行庶服,义又不通。粲又云:‘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今服祖母亦当 周。’又齐缞章,臣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凡臣从君所服而降一等,臣从服周,则君为三年 也。据为国君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君也。其继体则父与祖,并有废疾不立者也。有废疾 不立,则君受国于曾祖,不受国于祖也。不受国于祖,犹服三年。此则经之明例,非从传记之 说也。其义如此,则凡为后者皆应三年,何必受重然后服斩。”
宋庾蔚之谓:“若如范说,非为反后丧之服,亦应还毁垩室,立庐在诸父垩室之上。 但二丧共位,庐垩室杂处,恐非适时之礼。谓宜始有后丧,便别室为庐,兼主二丧。”
司马操难:“为人后者尽礼于彼,致降于此,所以全受重之道,成若子之义,岂以真 假殊其事,早晚异其制哉!岂不父子之名定于受命之辰,加崇之恩起于辞亲之日,大义昭然, 无厌夺之变。而使情节伸而有余,岁月屈于不足,未知轻重,将欲何附。论云:‘甲死,甲儿 持服,已练,甲儿死,甲弟乙方以子景后之,景无缘为伯持周服毕,复更制二十五月服。’难 曰:‘景以甲练后方来后甲,彼丧虽杀,我重自始,更制远月,于义何伤。且昔以旁尊,服不 逾齐,今为其子,礼穷于制,事乖义异,深浅殊绝,岂宜相蒙,共为三年。若是大功小功之亲 ,本服已讫,乃为之后,亦可计本服之月,以充再周之限。若无服之亲,今为甲嗣,其义云何 ?”论云:‘甲妇女无缘持三周服,又不合先景除服。’难曰:‘甲妇女二周终讫,何事三周 。吉凶有期,何必顾景。亦犹自远之兄,始及袒免,居室之弟,久已笙歌,岂得同一!’论云 :‘或疑甲服垂除,而景出后,景应服斩,旬日而除。意谓延待服除而出后耳。’难曰:‘景 以礼而行,不及甲始丧,盖由事趣。且夫堂阶绝构,丧位无主,行路凄怆,骨肉悼心,既为置 后,宜及三年之内,情事有寄,岂得持疑以俟吉,视再周之徒过哉!’论曰:‘甲死,妇女持 服再周,弟乙二子远还,以长子景后甲,景弟丁为伯父追税服周,而景以出后之故,更居綅缟 ,旬日而除,舛错浅深,不复是过。’难曰:‘乙之子景今来后甲,既不可与弟丁同税周服, 又不可暂居綅缟,旬日而除,则景于甲之丧,终阙征服。亲为甲子,而反不如丁有周月之制, 处之于三年之地,而绝之于一日之哀,待吉之义,于此为踬。’论曰:‘甲妇女无缘避出此凶 居,别卜吉宅;又不可妇女歌于内,继子哭于外。’难曰:‘甲妇虽复缞麻去身,号啕辍响 ,然素服嫠居,与代长戚,夫何图于吉宅,何务于讴歌。’”
荀伯子答司马操:“难曰:‘为人子者奉亡事存,如所生不异,尽礼于彼,而致降于 此。’答曰:‘同所生者,谓出后及所养耳,不谓垂除而追责使同也。设使所继者是绝服之亲 ,而继父有兄弟丧未周,岂可悉追制伯叔周服乎!故知及生则同,已死则异。若本服大功之亲 ,虽数十载之后,犹追为税服。至于出后之子,在三年之外,便不为继父追服,明既往不可得 同也。’难曰:‘乙子景今来后甲,既不可与其弟丁同税周服,又不可制居綅缟旬日而除,既 为甲子而反不如丁,岂有处三年之地而绝于一日之哀乎?’答云:‘谓景应先税周服毕,然后 可出后耳。设使甲死已三十年,乙将景丁从绝域还,始闻甲丧,岂可使景丁二子同税周服,然 后议出后之事乎!若犹使景居重,甲妇女平吉已来,或是朝市改易,岂可方纳一孝居丧乎!虽 复三十年,而丁犹税服,景不可以反不如丁,得不待税服毕乎!设使周公更生,不能违此言也 。’”
晋贺循云:“生于他方,不及见祖父母、诸父、昆弟,若闻丧之月,日已过,不为税 服,以未尝相见恩情轻也。若日月未过,服之如常。”按魏时诸儒问云:“日月已过,或父已 亡,独闻丧,当税之不?若宜税,税何服?”答曰:“父卒而为祖后,服斩,与父在异者也。 ”
淳于纂问淳于睿云:“按小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 ’注云:‘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于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父服,己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于 人所不能也。’纂省此注,良谓贤圣失之甚矣。据降而缌小功者税之,盖正亲而重骨肉也。今 父在则祖周,父亡则三年,此非重与!若但以不见则割其正亲之本爱,而忍恻怛之痛,使与诸 父昆弟同制,此其可乎!尊祖之义,于是疏矣。又礼,为慈母之父母无服,亦云恩不能及。恩 不及者,慈母之父母则可也。今以他故,生不见祖,而以为非时之恩,意实不厌。”睿答曰: “贤圣及先儒初无疑怪此者,以其缘人情而恕之。降在小功不税,自正也,非不相识者也。听 当依就,莫不厌也。礼记明文,先师之议,可信者也。不信圣贤而欲意断,直而勿有,正防此 辈。周三年者,传重焉故也。而不识见,何所传乎!何所重乎!”
刘智按:“礼小记云:‘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子则否。’智以为 生不相及,二文相害,必有误字。‘昆弟’,相连之语,易用为衍。衍,剩也。至亲并代,不得以不相见而无相服之恩也。若令生不相及者 税服,则父虽已除,后生者不得追服也。凡不服者不服,则父虽税,其子孙无缘服也。以此推 之,‘弟’衍字可知也。”
虞喜通疑曰:“据文云父税子不,当其时则服之可知也。当时虽服,犹生不相见,则 恩义疏,不责非时之恩于人,以情恕之也。若父以他故居异邦生己,复更居一邦生弟,然则例 不税服,以生不相见故也。文上言不及而下有弟字者,明生不及相见,理中可有弟矣。已死而 兄亦不税,此义两施,非衍也。”
蔡谟以为:“礼,大功犹税,况此三亲,情次于所生,服亚于斩缞。虽不相见,或者 音问时通,而绝其税服,岂称情乎!夫言生不及者,谓彼已没、己乃生耳,岂是同时并存之名 哉!若郑说不以生年为主,但不相见便为不及,则此祖父即复可言生不及孙,而父亦生不及子 ,兄复生不及弟也。此之不辞,亦已甚矣,自古及今,未有此言也。郑君见礼文有弟,弟不得 先己生,不知所以通其义,故因而立此说,非礼意也。吾谓此直长一弟字耳。长音直两反。书历千载,又逮暴秦,错谬非一。王氏说云:‘己生之 时,祖父母已卒也。诸父谓伯叔也。昆弟者,伯叔之子也。’此于情为允,又生不及之名亦得 通。然既谓诸父为伯叔,而复称伯叔之兄弟,于文烦重。又不说己闻兄丧当税与否,于制亦阙 ,未尽善也。然犹贤乎郑氏以同时并存为生不及。”
荀讷答曰:“别示并曹主簿书,其中兄在南娶,丧亡已三年,其兄子该等未曾相见, 应为服否?记云:‘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先儒以为父异邦而生 己,不及祖在时归见之,故过时则不服也。记云不及,而诸儒以为不见,文义各异。然则不及 当谓生不及此亲在时也。意谓音问既通,情义已着,虽未相见,礼疑从重,犹税服。”
孙略议曰:“记云不及祖,谓不及并代而不相服。略昔亲行其事,时人咸不见许。”
北齐张亮云:“小功兄弟居远不税,曾子犹叹之,而况祖父母、诸父、兄弟,恩亲至 近,而生乖隔。而郑君云‘不责人所不能’,此何义也!生不及者,则是己未生之前已没矣。 乖隔断绝,父始奉讳居服而己否者。寻此文意,盖以生存异代,后代之孙不复追服先代之亲耳 。岂有并代乖隔,便不服者哉!”
宋庾蔚之谓:“郑王所说,虽各有理,而王议容朝闻夕除,或不容成服,求之人心, 未为允惬。若服其残月,官人得宁,则应多少不同。今丧宁心制,既无其条,则是前朝已自详 定,无服残月之制。”
又刘智释疑:“问云:‘按丧服小记“慈母之父母无服”,孙宜无服慈祖母矣。又曰 “慈母与妾母不代祭”,孙不祭慈祖母,何服之有。’智曰:‘礼,为亲母党服,为继母之党 不服。不妨孙服继祖母也。礼,孙为祖后如子。所言妾母不代祭者,据奉之者身终则止耳,岂 有妾子先亡孙持丧事而终丧便不祭也。’”
虞喜通疑云:“慈母贱,虽服之如母而明矣,若其父先亡,己养于祖,以祖母之服服 之周可也,不得复传重三年同于继祖母也。”
宋庾蔚之云:“按丧服传释慈母如母,以为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以为母子,然 后慈母之义全也。智云有子之妾,有母之子,并乖经传所说,如母之义,何由而生,子不违父 之命,岂从失礼之命。小记云‘慈母之父母无服’,今子服慈母如母,犹无所从,况可得从父 服慈祖母乎?且先儒所云妇人不服慈姑者,妇从夫尚犹不服,则子不从明矣。”
晋博士徐宣瑜云:“君亡宜从公羊,穷舟车人履所至不得者,按代子即位。郑玄注云 :‘君父亡,令臣子心丧终身,深所甚惑。心丧是也,终身非也。’谓从玄心丧可也。”荀组 云:“至父年及寿限,中寿百岁。行丧制服,立宗庙,于事为 长。礼无终身之制。”
左丞熊远启云:“父母死河北贼中,如襄国、平阳,可依此制。若王化所被,人迹所 及,可往而不往,非以笃孝道也。诗人丧马,犹求之林下,不得漫依东关。吴平之初,如此例 皆诣东关寻求,唯桓陵不往求,宋岱不迎母,并加清议。今为其制,且有准则。”
又司徒李胤祖父敏,浮海避公孙度,不知存亡,寻求积年不得。胤父见乡里与父同年 者亡,乃制服。徐景山劝娶而生胤。
刘智释疑曰:“遇乱离析,计父母之年,已过百年,可终卒矣,而不得音问,计同邑 里同年者,于其死日,便制丧服。或以为终身,或不许者,如何?智答曰:父母死生未定,则 凶服不宜在身,继祀为重。然则言不宜制服必继代祀者,吾以为得之矣。凡服丧而无哀容,得 以不孝议之。处厌降不得服其亲,而哀情至者,吾得以孝笃称之。”虽虞喜通疑云:“或以当 终身服丧,如是曾闵所能仅行,非凡人之所逮也。谓宜三年求之,不得乃制服居庐,祥禫而除 。”
孔衍乖离论曰:“圣人制礼以为经常之教,宜备有其文,以辨彰其义。即今代父子乖 离,不知自处之宜,情至者哀过于有凶,情薄者习于无别。此人伦大事,礼所宜明。谓莫测存 亡则名不定,名不定不可为制,孝子忧危在心,念至则然矣。自然之情,必有降杀。故五服之 章,以周月为节。况不闻凶,何得过之。虽终身不知存亡,无缘更重于三年之丧也。故圣人不 别为其制也。”
御史中丞刘隗奏上:“诸军败亡失父母未知吉凶者,不得荣宫欢乐,皆使心丧。有犯 ,君子废,小人戮。”
东晋元帝建武元年,征南大将军王敦上言:“自顷中原丧乱,父子生乖,或丧灵客寄 ,奔迎阻隔。而皆制服,将向十载,终身行丧,非礼所许,称之者难,空绝娉娶。昔东关之役 ,事同今日,三年之后,不废婚宦。苟南北圮绝,非人力所及者,宜使三年丧毕,率由旧典也 。”
太常贺循上尚书:“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 居素,盖出人情,非官制所裁也。右丞蔡谟引奔丧礼,有除丧而后归,则未有奔除服之文也。 宜申明告下。若直据东关之事,非圣人所行,恐不足以释疑也。”循重议:“礼奔丧除而后归 者,自谓丧葬如礼,限于君命者耳。若尸灵不收,葬礼不成,则在家与在远俱不得除也。况或 必须求觅,以其丧礼待己而成者邪!若引以为义,未足以服人心也。直以祸难未销,不可终身 居服,故随时立制,为之义断,使依东关故事,大将军上事,谓可从也。”帝告下曰:“若亡 于贼难,求索理绝者,皆依东关故事,行丧三年而除,不得从未葬之例也。唯亲生离,吉凶未 定,心忧居素,出自人情,如此者非官制所裁。普下奉行。”
中郎李干自上:父母分迸,不知所在,今妻亡不婚,吉事不接。丞相王导上:干情事 难夺,可更选代。诏曰:“前敦、循所为,唯闻哀不得奔者作制。如李干比,竟未决之,宜急 议定。”
荀组表曰:“有六亲相失,及不知父母没地者,以未指得死亡之闻,没地处所,情虑 无异。然以未审指的,希万一之存,未忍举哀,则有终身之戚,不涉吉事。或惟一身承一宗之 重,传祖考遗体,无心婚娶,遂令宗祀绝灭于一人,又犯不孝莫大无后之罪。此实难处,然臣 犹谓此非圣人不以死伤生之教也。西路粗通,义无音问,殡可知矣,但不了死地耳。如此之徒 ,宜以王法断之,令举哀制,服勤三年,凶不过三年,此近亡于礼者之礼也。”
诏曰:“组所陈,不知父母存亡者令行服。此于有情,其尚有疑。然要当详议此理, 令可经通。不得以难安隐而直尔置之。皆一代事理,道所宜先明。”
杜夷议曰:“荀组难虑宗胤永绝,魂灵馁而莫祀,亦何可不念父母之或糊口于四方? 或已死而不服,视死犹生也;或未死而服之,视生犹死也。恐视死犹生,贤于视生犹死也。且 又死之与生,非意所度。春秋甲戌、己丑,陈侯鲍卒,信则传信,疑则传疑。谓此宜疑之,以 避不敏。”
博士江泉议:“流迸离隔,便令行丧,按旧事未睹其例。昔宰咺致赗,春秋讥其豫凶 事。子路赴卫,仲尼虽知必死,须使者至而哭之。然则吉凶事大,存亡应审。方今王道始通, 各令寻求之理尽,乃后行丧,于礼未失。”
虞豫议曰:“子当越他境以求,其舟楫所经,人迹所至,可前而进,见难而退。若山 川之险,非身所涉,虽欲没命,则孝道不全。宜废荣利之势,居憔悴之戚,此惨怛之行表,德 义之所先也。”
征西司马王愆期议:“今虽父子分乖,存亡不定,昔宋岱与母离隔,吴平,其母尚存 ,推此,安可必其无冀乎?故先明授受不废,谓宜使婚宦及时也。”
孙绰议云:“三千之责,莫大于不祀之痛。必俟河清而婚,或有绝嗣之门矣。”
虞谭议曰:“诸失父母者,疑行服之制。以礼除丧而归,未奔者无不除之制。若废祭 绝嗣,皆不可行。宜详条制,万代可述。”
蔡谟议:“父子流离,存亡未分,吉凶无问,人道不可终凶,宜制立权礼。其过盛年 之女,可听许嫁;其男宜寻求,理极道穷,乃得聘娶。鲁文公以大祥之月纳币于齐,春秋善之 ,传曰‘孝也’。今乖离之子,不废婚礼,而末俗多有欢宴之会,致贻讥议,以成疑惑。今慎 行之士,莫知所从。求下礼官考详,永为典式。”
博士环济议云:“春秋之义,纳室养姑,承继宗祀。聘纳事在可许,仕进须俟清平。
”
汉石渠礼议曰:“经云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 何?戴圣以为:‘唯子不报者,言命妇不得降,故以大夫之子为文。唯子不报者,言犹断周, 不得申其服也。’宣帝制曰:‘为父母周是也。’”吴射慈云:“士为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齐缞周。”
东晋征西庾亮府仓曹参军王群从父姊丧,无主后,继子俄而又卒。群以为:“姑姊妹 无主后者,反归服,经虽不及从,设教必自亲始。以经言则宜不降,以记论例在加服。又与此 姊同在他邦,无余亲,情所不忍,准经不降,不亦可乎!”通谘府主及僚采详断。
荀讷曰:“若从姊夫没无子,无主后,反服可也。今已立后,殡葬有主祭,足下制小 功之服,方以为后者没,更与本亲之情。寻其始则丧非无主,论其终则五月之末,继以大功之 受,于制则情礼已降,于服则非轻重之序。”
庾亮答曰:“存没礼终而丧其嗣,此之无后,虽复可哀,然非复本宗之所知矣。故不 得以小功之末,以亡者丧后而反服大功也。”
宋庾蔚之谓:“王群从姊丧亡之初,有继儿,群已制小功之服。凡服皆定于始制之日 ,岂得以葬竟儿亡方欲追改其服乎!异于女子为夫所出申服于父母也。经文多略,可以类推, 举近亲之有服,则疏者知无服。凡经于五服之内,文有未备,皆于公子章发凡以明例。无主后 之不降文不及从,又无发凡以明之,是知相矜止于周服而已。晋朝丧乱,移都于江南,郡之所 仕,同奉天子,何他邦之有乎?”
宋庾蔚之云:“甲叔母乙便是执操之人,直是母欲夺而嫁之。乃逆责杜渐防微,古贤 不足贵也。许君之言,当附于理。”
又陈仲欣拜时妇奔丧议曰:“夫拜时出于末代,或恐岁有忌,而吉日不辰,辰,时也。言难逢吉日。有此变礼。既无文于古,及其损益,故当使今 之情制,不失古之义旨,亦宜以前事之得中者,为后事之元龟。辄寻今人拜时,婿身发蒙交拜 者,往往长迎而尽妇人之礼。按记‘妇至,婿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夙兴沐浴,质明赞见妇于 舅姑’。则与拜而长迎然后妇礼乃备者,而相依准。至于三月庙见,郑玄云‘以舅姑没者耳’ 。若以三日拟三月,施之二亲,没则可;若其亲尚存,岂容措言。乃以众人所行失礼之事, 反讥许长迎而为非,则是贱于准礼,而贵于众失,可得然乎?又记云‘娶女有吉日而死,婿以 齐缞而吊,既葬而除,夫死亦然’。又‘在涂之女而夫父母没,布深衣以赴丧’。又记云‘女 未庙见而死,虽不祔于王姑,而婿不杖,归葬于女氏,示未成妇’。郑玄云‘虽不备丧礼,犹 为服齐缞’。依准古义,无不赴哀之文。若苟以今失为是,而以古礼先儒为非,人则末如之何 。夫拜时虽非古,既女交拜,亦敬慎重正,但未亲妇于姑,然夫妻之分定矣。若谓犹非定,则 女子可冒绛纱,使他丈夫发而相见,拜以为婿,辄可委去,子女之分,固若是乎!夫称妻者, 系夫之言;称妇者,有舅姑之辞。凡娶妻诚尽妇礼,所以事其所生,而代中有三日行敬,或上 堂见姑。又设有甲乙二亲不存,娶妻虽已三日,无可致敬,又未烝尝,则与拜时未敬舅姑,事 殊而理同,岂闻今人以为非妻乎!由斯而言,迎妇入家,发蒙交拜,夫妻之礼定;致敬舅姑, 为妇之礼毕,以明妇顺耳。情礼不相背,故可推情以言礼。凡人有丧,犹或凄怆;况已入夫门 ,而不恤其哀乎!若谓与古礼相准而合情者,夫家尚中祥,祥日可赴哀,赴哀而情敬伸矣。”
仲欣又书曰:“庾扬州以拜舅姑拟之庙见,同先配而后祖。寻陈针子之讥郑忽,‘是 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郑云:‘配谓同牢食。后祭,无其敬神心,故曰诬其祖。未三月而祭 ,非礼也。’又记曰:‘妇入,牢食,沐浴,俟明乃见舅姑,以明妇顺。’今当思礼传所以同 异,而谬以拜时为先配后祖,未是寻书之意也。且代人三日先配,及同牢行妇礼,不以为嫌。 又今人拜时,皆未施敬舅姑,诚准婚已交礼未及三日故也。设有婚未三日而夫有大丧,必尽哀 而妇义已成矣。既以拜时准婚未三日,则是俱已入门交礼,同未致敬舅姑情义赴哭之例,不得 云异。”
宋庾蔚之谓:“爵位以受命为判。德祖已受陈留之印,则于乐陵为旧君矣,不俟迎至 乃相见也。陈留君吏之名虽判,而恩实未接,同吉日之妇,于情为安。今吏为君齐缞以吊。”
按宛令迁为元城,已来在道,元城左右奉图箓,主簿众吏在后,未到令死,二县吏疑 所服。马博士以为宛君臣未绝,旧吏不得不服,元城宜吊服加麻。贾博士以为已正名元城,然 未入境,可依女在涂之服,宛当为旧君之服。
或问长吏迁在传舍而死,彼迎吏未至,此二国吏服谁当轻重?孙叔然答曰:“古者诸 侯以国为家,卫出其君于襄牛,不书出奔,以未出境也。卫侯奔死鸟,传曰:‘犹在境内,则 卫君也。’虽出传舍,固当以君服之;彼迎吏依娶女有吉日,夫死,斩缞而吊,既葬除之。”
战国时,齐宣王问孟子曰:“礼为旧君有服,何如?”答曰:“
谏行言听,膏泽下
于人,有故而去,綦毋邃云:“谓有他故,不得不行,或避怨仇者也。
”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安其所往,如此则为之服。若谏不行,又搏执,若送囚徒然也。此之谓寇□,何服之有耶!”
晋或问云:“君无道而臣见黜放,君薨,为服否?”许猛答曰:“君无道则当三谏, 不从则适他国。若既亡不越境,君虽无道,犹责以臣礼。”
惠帝元康中,赵郡吏苏宙不奔吊于郡将,中郎、关中侯曹臣移冀州大中正:“臣以元 康四年,为先定公薨背,还济北谷城墓宅安厝。太学博士赵国苏宙,昔先公临赵,以宙为功曹 ,后为察孝。前臣遭难,宙为镇东司马;赵之故吏,有致身叙哀者,有在职遣奉版者,唯宙名 讳不至。宙今典礼学之官,口诵义言,不可废在三之义。于宙应见论贬。”博士苏宙移国子博 士:“被符下省请议。郡将曹公,昔临敝国,见接有布衣之交,高游尽欢,谓千年可毕。不意 后会,逼为功曹,寻被州召,不为公察孝也。欲深其罪,崇饰虚名,以惑明时。宙虽不德,数 受教于君子,宁有故将之丧,而忘奔赴之哀。过蒙殊恩,忝佐方岳,衔命守制,无因致身。礼 ,闻父母丧,不得奔赴,为位敛发,成踊袭绖,割孝子之心,以终君之命,谓之礼也。往闻丧 设位尽哀,仰则先哲,俯顺王度,仪刑古典,不失旧物。若此为罪,不敢逃刑。闻凶则因洛健 步,书吊嫡孙,健步回说,丧已还东阿,留书付其从子综。宙寻被召为博士,王事敦我,不遑 启处。加宙凶薄,天讨其罪,孤独无子,代之哀人也。按谷梁传曰:‘周人有丧,鲁人有丧, 周人吊,鲁人不吊。鲁人曰:“吾君,亲之者也,使大夫则不可。”周人丧,鲁人不吊,是其 下成康未为久也。’下犹去也,言去成康之时不远,无愧于不往也。 礼无臣祭君之文,时俗之所行,非先王之令典也。庶子不得祭父,臣之祭君也,求之礼 传,无吊祭之文。”国子博士谢衡议云:“大夫去国,其妻、长子为旧君服。传曰:‘妻言与 人同,长子言未去也,言去则无服矣。’是违诸侯之天子不反服,违天子之诸侯亦不反服,以 在外也。今之官长,皆自外来,假借一时,共相临尹,去则在外,体远事绝,恩轻义疏。至于 死亡,隔限远路,或有难故,不得时往,奔赴之义,无所犯也。”博士周裒议云:“事君之道 ,资于事父,委质之日,贰乃辟也。宙受署而退,义已周矣。诸侯五月而葬,同盟至,所以哀 其丧、矜其孤也。苟能致书唁,吊祭阙之可也。”河内太守孙兆议曰:“秦罢侯置守,汉氏因 循,郡守丧官,有斩缞负土成坟,此可谓窃礼之不中,过犹不及者也。至于奔赴吊祭故将,非 礼典所载,是末代流俗相习,委巷之所行耳,非圣轨之明式也。今之郡守内史,一时临宰,转 移无常,君迁于上,臣易于下,犹都官假合从事耳。又当故将未殡之前,已受天子肃命之任, 王事敦我,密勿所职,诗不云乎,‘王事靡盬,不遑将父’。夫系之情,犹不得将养父母,而 况远赴吊祭故将乎!其议贬者,可谓行人失辞。仲尼所以非子路,‘由尔责于人,终无已也’ 。”
元康中,又南阳张观告太常,称其父“昔为丹阳郡,有二臣主簿刘□、留颂等,理罪 除名。今观父亡,居在郡下,□等不来临丧,又不奔葬。凡人有丧,匍匐救之,况于君臣之义 乎!而□等敢怀雠君之心,公肆夷狄之行。”按□、颂告太常自理云: “近为陈事犯忤,加鞭付狱,□、颂默然待放。戮辱放退,君臣道绝,抱罪之人,不敢见灵柩 也。”博士马平议云:“按礼,君臣之道,有合离之义。□等昔为君所弃,是为义绝。 义绝之臣,责其自亲于君,已见放逐,求还亲临丧事,于事则近伪,于礼无此制也。”
又梅陶为章郡太守,孙虚为功曹,虚怏怏不欲。时有蜀贼侦逻,误为贼至,陶及虚皆 散走。晓知非贼至,悉还。陶大怒书佐还晚,欲斩之,虚执据不听。陶后移邑,虚诣郡自理, 驳陶七事。戴邈为州都言依。事绝,太尉留虚为从事中郎,不复与陶相闻。
温县领校向雄送牺牛,不呈郡太守吴奋。送牛值天大热,多渴死。奋召雄与杖,雄不 受,曰“呈,牛亦死”。奋下雄狱。后雄为黄门郎,奋为侍中,同省不相见。武帝敕雄诣奋。 王隐议曰:“礼虽云:‘君不君,臣不可以不臣’,当为小恶也。三谏不从则去,不见齿于其 君,则不敢立其朝。至如仲子称‘人以国士遇我,我以国士报之;人以凡人遇我,我以凡人报 之’。此犹轻于戎首,则可逢而避之,至死不往可也。雄无诏敕逢避,未可非也。”
宋庾蔚之谓:“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之朝。尊卑不同,则无正服, 吊服加麻可也。今人为守相刺史又无服,但身蒙举达,恩深于常,谓宜如郑小同吊服加麻为允 。今已违适为异,与旧君不通议论,不奔吊故郡将丧。”
晋丧葬令曰:“长吏卒官,吏皆齐缞以丧服理事,若代者至,皆除之。”武昌太守徐 彦与征西桓温笺云:“蔡徐州薨,主簿服斩。王征北薨于京都,王丞相时在丧庭。徐州主簿以 服事谘公,公谓轻重可依蔡侯。时北中郎刘公薨于淮阴,州主簿相承持重。至郤太宰薨,州主 簿改服齐缞。中兴以来,江南皆从之。公卿以下至邑宰,吏服其君齐缞,吏服其君齐缞,则无 从服之文,而由来多有从服者。陶大司马遭兄子丧,府州主簿从服。时卞光禄经过,自说为太 傅主簿,太傅丧母,已不从服,此是用晋令也。郤太宰遭姊丧,吏服惟疑,郤问谯秀,言不应 从服,诸主簿仍便从服。既服君旁亲,则服君便应重矣,乃二公之薨,府州主簿服齐缞。”
宋庾蔚之谓:“晋令云‘代至而除’,施之州郡县员吏,宜用齐周之制。礼代殊事异
,理有大断。今州府之君既不久居其位,蹔来之吏不得以为纯臣,则齐周之制不为轻也。君齐
矣,岂有从乎!母妻其犹不从,本无义于傍亲,卞光禄所行是也。二公使吏从服侄姊,可谓恢
疏,罔其乖远矣。”
散骑常侍郑袭议云:“中宗、肃祖皆以闰崩,祥除之变皆用闰之后月。先朝尚尔,闰 附七月,用之何疑。荀司徒亦以闰薨,荀家祥亦用闰之后月。诸荀名德相继,习于礼学,故号 为名宗。议者引周官、左氏而非公羊、谷梁。今按周官、左氏传而书,自书闰月中事,闰月长 三十日,长音直两反。三十日中何得无事,不明闰月,非附月 之理也。议者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遇闰之年,便二十六月。三年之丧,不应以闰为月。议 者称,礼传终身之哀,忌日之谓,不唯周年子卯之谓。代不用子卯。闰月及大月三十日亡,至 于无闰之年及与小尽,都是无忌,所以古人用子卯也。简文皇帝七月二十八日崩,己未之日。 今年己未在闰月十日。时不用子卯而用二十八日久矣。若己未在他月,今者不能变改。闰附七 月,己未在闰,今者用闰,益合远日之情也。”
吏部郎中刘耽议以为:“丧礼之制,周年没闰者,议以闰非正月,故略而不数。是以 丘明谓之闰三月,公羊则曰天无是月。由此言之,闰无定所,随节而立,其名称则在上月。是 以卒于闰者,则以所附之月为周;至于祥变,理不得异。岂有始丧则附之于前,祥变则别之于 后?以例推之,情所未安。且夫礼虽制情,亦复因情制礼,若情因事伸,则古人顺而不夺。是 以每于祥葬,咸用远日,斯所以即顺物情,因可伸之。故数年则没闰,丧礼所不嫌,附于前月 ,春秋之明义。愚谓国祥用闰月晦,既合经传附前之义,又得远日伸情之旨。且丧疑从重,古 今所同,详寻理例,谓此为允。”
太常丞殷合议谓:“忌不可迁,存终月也。祥不必本月,尚远日也。谓宜以七月二十 八日为忌,闰月晦而祥。”
尚书右丞戴谧议:“寻博士所上祥事,是专用吴商议也。商之所言,依公羊何氏注及 礼之远日也。礼称三年之丧,十三月而小祥,二十五月而毕。春秋传曰:‘三年之丧,其实二 十五月。’此丧服之大数,周月之正文也。又云‘丧以月者数闰,以岁者不数闰’。是为有闰 则十四月而祥,二十六月而除,不用丧月之常数,所以重周忌之正也。夫练除之节,丧礼之大 ;终身之哀,忌日之谓。丧中遇闰,礼不可略,周忌之月,不可而移,故缘情以立制,变文而 示义也。至闰在丧表,三年之限已全,周忌之正已得,何故于此而复延月邪?议者据左氏之闰 三月,公羊无是月,谷梁附月余日,以明闰非月数,皆应属前之证。按推考分度,随以置闰, 闰月之所在,年中无常,要当有系,以名其所在。三月后谓之闰三月,闰三月非三月也。天无 是月,非常月也。非无此月,所在无常也。谷梁亦云‘积分以成月’。经传之文,先儒旧说, 并不谓闰是余日不别月数而以六十日为一月也。三年之丧,礼之所重,其为节文,不专一制。 亡在于闰,丧者之变,祥除之事,无复本月,应有所附,以正所周。闰在三月后,附于三月, 丧纪无违,顺序有节,合三传、三礼意也。若闰非月数,皆属以前,功服葬月,何以数之?于 葬则数,于祥则否,用舍二义,未知安也。凶事远日,言月中之远耳;若迁一月,当是远月, 岂远日之义邪!卜葬之远,不出于月,卜祥之远,而乃包闰,卜同远异,复非所宜也。按何休 云‘闰死者数闰以正周月’,非死月不得数,大较粗同。但其年无闰,而以乙未为闰之日,考 校经传,未之详耳。吴商采寻,便为正义,不亦谬乎!闰在丧中,略而不计,祥除值闰,外而 不取,重周忌也。闰亡无正,推以附前,丧期不阙,顺序不悖,合礼变也。”
郑袭难范宁曰:“以闰三月五日死者,当以来年何月祥?何月为忌日?”答曰:“谓 之闰月者,以余分之日闰益月耳,非正月也。非正月,则吉凶大事皆不可用,故天子不以告朔 ,而丧者不数以闰月死。既不数之,礼十三月小祥,二十五月大祥,自然当以来年四月小祥, 明年四月大祥也。所谓忌日者,死者之日月耳。今以闰月,来年无闰月,安得有忌日邪!当以 后岁闰月五日为忌,是五年再有忌日也。”难曰:“忌日之感,终身之戚,罔极之恩,不离一 日。今须后闰,则三年之忌,不亦远乎!传称子卯不乐,谓之疾日。先儒以为甲子、乙卯。诚 如是,自宜以日辰为忌,遇之而感耳。”
御史中丞谯王臣恬议云:“夫闰非正数,故附前月为称。至于月也,岂得为一。臣请 以宿度论之。闰所附月尽之夕,宁犹见乎?又闰之初,岂不始魄?以兹言之,可不谓两月邪! 天无是月正数耳,非无此月也。若用闰祥,则亏二十五月之大断,失周忌之正典,出于祥月, 非卜远日之谓。二三无据,义实致疑。愚谓正周而除,于礼为允。”
会稽内史郤愔书云:“省别书并诸议具。三礼证据,诚所未详,然恐祥忌异月,于理 既为不安,又十三月而祥,二十五月而毕,明文焕然。而闰在周内,合而不数者,则闰正月遭 艰,便应以十二月祥,于时则未及周年,于忌则时尚平吉。若由天无是月,故略而不计,则凡 在五服,皆应包闰,具如足下所论。若云情重则宜包,情轻故宜数,是为制之由情,而未本乎 历数。苟本乎历数,必天无是月,则虽情有轻重,而含闰宜一。且齐缞之制,遇闰而包,降为 大功,则数而除,天性攸同,而包数异制。以月为断者数闰,以年为断者除闰,推此而言,则 除数所由,盖以所遇为分断,非情本之所以。以后月为周者,故是上之所论,以吉为忌,于理 不通故耳。云闰在周后,将非其喻。至于凶事尚远,盖施于卜日祥葬,制无定期,故不得即伸 物情,务从其远耳。若理例坦然,义无疑昧,岂得不循成制,而以过限为重。或谓闰者盖年中 余分,故宜计其正限,以补不足。今再周无闰,则不补小月之限。闰在周后,便欲以六十日为 一月者,当以既已遇闰,便宜在尽其月节故也。月节之难,足下释之。且节必在闰月之中,则 含月从节,即复进退致阙。”按郑玄云:“以月数者则数闰,以年数者 虽有闰不数之。”又射慈云:“三年、周丧,岁数没闰,三九月以下数闰也。”
尚书仆射谢安等参详:“宜准经典。三年之丧,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毕,礼之明 文也。祥除必正周月。请依礼用七月晦,至尊释除缟素,俯就即吉。”诏可。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湘东国刺称:“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详周忌 当在六月?为取七月?”博士丘迈之议:“闰月亡者,应以本正之月为忌。谓正闰论虽各有所 执,商议为允。宜以今六月为忌。”左仆射建平王宏谓:“迈之议不可准据。按晋代及皇代以 来,闰月亡者,皆以闰之后月祥。宜以来年七月为祥忌。”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 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日薨。今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博士孙休议:“寻三礼,丧 遇闰,岁数者没闰,闰在周内故也。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次节物,则是四月之分,应以 今年四月末为祥。按晋元、明二帝,并以闰月崩,以闰后月祥。先代成准,则是今比。”太常 丞庾蔚之议:“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四时既变,人情亦衰,故有二祥之杀。是则祥 忌皆以周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无其月,不可以无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所附之月。闰月 附正,公羊明义,故班固以闰九月为后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若用闰之后月,则春 夏永革,节候亦殊。纵然人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祥涉三 载,既失周岁之义,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 二十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若其不然,则闰亡者亦可知也。通关并用 闰附于正,而正不假闰,得周便祥,何待于闰。且祥忌异月,亦非礼意。”
齐高帝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妃穆以去年七月薨,其年闰九月,未审当数闰月 ?为应以闰附正月?若数闰者,南郡王兄弟便应以此四月晦小祥。按杖 周服十一月小祥。至于祥月,不为有疑否?”
左仆射王俭议:“三百六旬,尚书明义;文公纳币,春秋致讥。谷梁云‘积分而成月 ’。先儒咸谓三年周丧,岁数没闰,大功以下,月数数闰。夫闰者,盖是年之余日,而月之异 朔,所以吴商云‘含闰以正周,允协情理’。今杖周之丧,虽以十一月而小祥,至于祥缟,必 须周岁。凡厌屈之礼,要取象正服。祥缟相去二月,厌降小祥,亦以则之。又且求之名义,则 小祥本以年限,考于伦例,则相去必应二朔。今以厌屈而先祥,不得谓此事之非周,事既同条 ,情无异贯,没闰之理,固在言先。纵然祥在此晦,则去缟三月,依前准例,益复为疑。谓应 须五月晦乃祥。此国之大典,八座丞郎研尽同异。”
尚书令褚渊难俭议曰:“厌屈之典,由所尊夺情,故祥缟备制,而年月不伸。今以十 一月而祥,从周可知。既计以月数,则应数闰以成典。若犹含之,何以异于缟制。疑者正以祥 之当闰,月数相悬。积分余闰,历象所弘。计月者数闰,故有余月,计年者包含,故致盈积。 据理从制,有何不可。”
俭又答曰:“含闰之义,通儒所难。但祥本应周,屈而不遂。语事则名体具存,论哀 则情无以异。迹虽数月,义实计年,闰是年之归余,故宜总而包之。周而两祥,缘尊故屈,祥 则没闰,象年所伸,屈伸兼着,二途具举。经纪之旨,其在兹乎!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闰, 则祥之去缟,事成三月,是为十一月以象前周,二朔以放后岁,名有区域,不得相参。鲁襄二 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唯书上月,初不言闰,此又附上之明义也。郑、射、王、贺 唯云周则没闰,初不复区别杖周之中祥,将谓不俟言矣。成休甫云‘大祥后禫,有闰别数之’ 。明杖周之祥,不得方于綅缟之末。即恩如彼,就例如此。”
祠部郎中王珪之议谓:“丧以闰施,功缞以下小祥值闰,则略而不言。今虽厌屈,祥 名犹存,异于余服。计月为数,屈追慕之心,以远为近。日既余分,月非正朔,含而全制,于 情唯允。俭议理据详博,谨所附同。褚渊始虽议难,再经往返,未同俭议。依旧八座丞郎通共 博议为允。以来五月晦小祥,其祥禫自依常限。奏御,班下内外。”诏可。
梁天监四年,掌凶礼严植之定仪注,以亡月遇闰,后年中祥,疑所附月。帝曰:“闰 盖余分,月节则各有所隶。若节属前月,则宜以前月为忌;节属后月,则宜以后月为忌。祥逢 闰则宜取远日。”
后魏宣武帝延昌二年春,偏将军乙龙武丧父,给假二十七月,而龙武数闰月诣府求仕 。领军将军元珍上言:“按违制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龙武未尽二十七月而请 宿卫,刑五岁。”三公郎中崔鸿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大祥。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 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义,未知何者会圣人之旨。龙武居丧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义,便 是过禫即吉之月。如其依郑玄二十七月,禫中复可以从御职事。”珍复上言:“龙武居丧二十 六月,始是素缟麻衣,大祥之中,何谓禫乎?三年没闰,理无可疑。麻衣在体,冒仕求荣,是 为大尤,罪其焉舍!又省依王、杜,祥禫同月,全乖郑义。丧凶尚远,而欲速除。”鸿又駮曰 :“按三年之丧,没闰之义,儒生学士,犹或病诸。龙武生自戎马之乡,不蒙稽古之训,数月 成年,便惧违缓。原其本心,非贪荣求仕,而欲责以义方,未可便尔也。丧事尚远日,诚如郑 义。龙武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幸彼昧识,欲加之罪,岂是遵礼敦风之致乎?正如郑义,武 罪宜科。”
汉翼奉上疏曰:“北方之情,好行贪狼,申子主之。东方之情,怒行阴贼,亥卯主之 。贪狼必待阴贼而后动,阴贼必待贪狼而后用,二阴并行,是以王者忌子卯也。”北方水,水生于申,盛于子。水性触地而行,触物而润,多所好,多所好则贪 而无厌,故为贪狼也。东方木,木生于亥,盛于卯。木性受水气而生,贯地而出,故为怒,而 阴气贼害土,故为阴贼也。张晏曰:“子卯相刑,故为忌也。”郑玄曰:“纣以甲子死,桀以 乙卯亡,王者谓之疾日,不以举乐为吉事,所以自戒惧。”
大唐武太后天册万岁中,建安王攸宜平契丹回,欲以十二月入城,时以为凯旋,合有 乐,既属先帝忌月,请备而不奏。王方庆议曰:“按礼经但有忌日而无忌月。若有忌月,即有 忌时、忌岁,益无理据。”具音乐篇。
王徽之问刘玢废疾兄女服:“记云‘其夫有废疾又无子传重者,舅为之服小功’。又 云‘长子有废疾,降传重也’。此二条皆以其废疾降嫡从庶。谓如此虽非嫡长而有废疾,既无 求婚许嫁理,且庆吊烝尝皆不得同之于人,不知当制服不?”刘玢答:“若嫡子有废疾,不得 受祖之重,则服与众子同在齐缞,盖以不堪传重,故不加服,非以废疾而降也。子妇之服,例 皆小功,以夫当受重,则加大功。若夫有废疾,则居然小功,亦非降也。丧服经齐缞章,为君 之祖父。传曰:‘从服也’。郑注曰:‘为君有祖之丧者,祖有废疾不立也。’从服例降本亲 一等,君服斩,故从服周。唯孙不敢降祖,此亦是废疾不降之一隅也。”
宋庾蔚之以为:“疾病者不愈而亡,弥加其悼,岂有礼无降文,情无所屈,而自替其 服者邪!殇服本阶梯以至成人,岂可以病者准之!笃其爱者,以病弥可悲矣。薄其恩者,以病 则宜弃矣。病有轻重,参差万绪,故立礼者深见其情,杜而不言,无降之理,略可知矣。嫡不 为后,是其去传重之加,非降其本服,刘智、刘玢所言,近为得理矣。”
晋刘智释疑:“问曰:‘昆弟骨肉以罪恶徒流死者,诸侯有服不?’智答曰:‘凡以 罪恶徒者,绝之;国君于兄弟有罪者,亦绝也。旧说,诸侯于兄弟有吊服,服缞绖。此不服, 则无缞绖,素服而已,不吊临其丧也。诸侯之身,体先君,奉祭祀,是以不得尽其情于所绝耳 。然则不为父后者,则服之矣。’”
御史中丞裴祗兄弟等乞绝从弟仪曹郎耽丧服表曰:“耽受性凶顽,往因品署未了,怨 恨亲亲,言语悖逆,雠绝骨肉。其兄司空秀、二息从纂、昶以下薨亡,耽皆不制服发哀。昔二 叔放流,郑段不弟,皆经典所绝。耽应见流徙,未及表闻之。顷耽忧恚荒越,遂成狂病,前即 槛闭,今以丧亡。罪慝彰闻,秽辱宗胄。耽见周亲以下,皆宜绝服,葬不列墓次。请处断。” 户曹属韩寿议云:“祗表称二叔放流,郑段不弟,大义灭亲,至公之道。然犹作鸱鸮之诗,成 王封其子胡于蔡,明王笃爱亲亲无已之意也。今耽真由病丧神,故有悖言,非管、蔡、郑段之 元恶,而祗等心弃引致,不加痛伤。于礼不丧,于情不安。”东合祭酒李彝议:“昔公孙敖为 乱而亡,襄仲犹帅兄弟而哭,不废亲爱,春秋所善也。耽狂疾积年,亡殁之后,追论往意,绝 不为服,窃所未安。”主簿刘维议以为:“先王制礼,因情而兴,五服之义,以恩为主。是以 明亲亲之分,正恩纪属,恩崇则制重,意杀则礼降。昔周公诛管蔡,郑伯克叔段,皆正以王法 ,绝不为亲。耽凶顽悖戾,背义忘亲,存无欢接之恩,绝无礼服之制,循名责实,不服当矣。 宜如祗所上。”记室督田岳议以为:“五服之制,本乎亲属,故贤不加崇,愚不降礼。昔公孙 敖既纳襄仲之妻,又以币奔莒。至其卒也,仲欲勿哭。传曰:‘丧亲之终也,情虽不同,无绝 其爱,亲亲之道也。’叛君为逆,纳弟妻为乱,乱逆之罪,犹不废丧。故胤子启明,而唐尧不 绝;象之傲佷,有虞加矜;周公戮弟,义先王室;郑伯灭段,传不全与。议者称此,皆非所据 。又诸侯绝周,公族为戮,然犹私丧之也。私丧犹言心丧。丧礼 大制,动为典式,与其必疑,宁居于重。”学官令徐□议云:“昔阏伯实沈,亲寻干戈,而迁 于商夏,朱象顽傲,凶国害家。然唐无绝姓之文,虞有封鼻之厚,斯以重天姓、笃所承也。周 公刑叔,罪在党协禄父,欲周之亡,盖为王室耳,非以流言毁公为戮也。召公犹惧天下未解, 特使兄弟之义薄,乃作棠棣之诗,以示恩亲也。耽以凶愚命卒,骨肉所哀,夫行过乎仁,丧过 乎哀,未宜绝也。”
宋庾蔚之谓:“夫圣人设教,莫不敦风尚俗、睦亲纠宗者也。每抑其侈薄之路,深仁 悌之诲。公族有罪,素服不举,恩无绝也。若凶悖陷害,则应临事议其罪,岂但不服而已。裴 耽以狂病致卒,无罪可论,田岳之议,足为允也。”
魏王肃曰:“礼,师弟子无服,以吊服加麻临之,哭之于寝。”蜀谯周曰:“为师,如本有服降而无服者。其为师少长所成就者,虽服除, 心丧皆三年。”曹弁敏问曰:“吊服加麻者几时而除?”郑称答曰:“凡吊服加麻者,三月除 之。师、朋友、嫂、叔、族姑姊妹嫁者,皆吊服加麻者。为师出入常绖,出则变服。”
晋贺循谓:“如朋友之礼。异者,虽出行,犹绖,所以尊师也。按礼记:‘夫子之丧 ,门人疑所服。子贡曰:“昔夫子丧颜回,若丧子而无服。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于是门 人庐于墓所,心丧三年。’盖师徒之恩重也。无服者,谓无正丧之服也。孔子之丧,二三子皆 绖而出。注曰‘为师也’。然则凡吊服加麻者,出则变服矣。”
新礼:“弟子为师齐缞三月。”挚虞驳曰:“仲尼圣师,止吊服加麻,心丧三年。浅 教之师,蹔学之徒,不可皆为之服。或有废兴,悔吝生焉。宜定新礼,无服如旧。”
范宁问曰:“奔丧礼‘师,哭于庙门外’,孔子曰‘师吾哭之寝’,何邪?”徐邈答 曰:“盖殷周礼异也。”
宋庾蔚之谓:“今受业于先生者,皆不执弟子之礼。唯师氏之官,王命所置,故诸王 之敬师,国子生之服祭酒,犹粗依古礼,吊服加麻,既葬除之,但不心丧三年耳。”
汉戴德云:“以朋友有同道之恩,加麻三月。”
魏刘德议问曰:“小记云‘朋友虞祔而已’,此谓主幼而为虞祔也。若都无主族,神 不歆非类,当为虞祔不?”田琼答曰:“虞,安神也。祔,以死者祔于祖也。既朋友恩旧欢爱 ,固当安之祔之,然后义备也。但后日不常祭之耳。”又问:“朋友无所归,于我殡,若此者 当迎彼还己馆,皆当停柩于何所?”答曰:“朋友无所归,故呼而殡之,不谓已殡迎之也。于 己馆而殡之者,殡之而已,不于西阶也。”
晋曹述初问:“有仁人义士,矜幼携养积年,为之制服,当无疑邪?”徐邈答曰:“ 礼缘情耳。同爨缌,又朋友麻。”
博士祭酒刘喜议:“礼,周之丧,卒哭而从政。进贡达士,为政之务也。此敬君之命 ,为下之顺,礼因杀而顺君命可也。今旌十二月被举,过既葬之后,因情哀杀而顺君命。三年 之丧则终其服,周之丧一月而已,明情有轻重也。又按律令,无以丧废举之限。”
博士爰干议:“按礼,周丧之未,可以吊人也。君子之仕,行其义也。今以丧在四科 之一,虽无善称,亦应无咎。”
博士韩光议:“孝廉清白克让为德,旌本周丧之戚,猥当贡举,不能辞退,诗人有言 ,‘受爵不让’,旌应贬矣。”
毗陵内史论江南贡举事:“江表初附,未与华夏同,贡士之宜,与中国法异。前举孝 廉,不避丧孝,亦受行不辞以为宜。访问余郡,多有此比。按天水太守王孔硕举杨少仲为孝廉 ,有周之丧而行,甚致清议。今欲从旧,则中夏所禁,欲不举,则方士所阙。闇塞意浅,甚以 为疑。”
震议曰本论无姓:“孝举,古之名贡。寻名责实,模格 宜高。夫以宜高之姿,必以迈俗为称,动拟清流,行顾礼典。况齐缞之丧,身有伯叔之痛,腰 麻贯绖,对而不言,不处大夫之位,不统邑宰之官,时无盟战,代无寇戎,不受聘使之命,不 率师旅之役,丧礼宜备,哀情宜毕。古者周丧,过三月而从政。谓若今之职司,有公除也。公 除之制,盖由近者多事,在官不复从礼,权宜之事耳。今当举者,咸出布衣,或在吏次。且贡 选之道,在不苟之地,推让之宜,得顺其心。官无推让之刑,法无必行之制。平日且犹逊让, 况周年之忧乎!若从公除,则非正官之例也。若从高贡之举,于情为慢丧,于举为昧荣,考之 于礼,义则未闻。今戎车未息,礼制与古不同。今诸王官司徒吏未尝在职者,其高足成,有一 举便登黄散,其次中尚书郎,被召有周丧,正假一月耳,何至孝廉独不可耳!为孝廉之举美于 黄散耶?如所论以责孝廉之举,则至朝臣复何以恕之?宜依据经礼,分别州国之吏,与散官不 同。”
又议曰:“震以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而后升在王廷,策名委质,列为帝臣
,选任唯命,义不得辞。故遭周丧,得从公夺之制,周则迫命俯就。至于州郡之吏,未与王官
同体,其举也以孝顺为名,以廉让为务,在不制之限。于时可得固让,于宜可得不行,况兼周
丧,焉可许乎!据情责实,于义不通。苟居容退之地,虽小必让;苟在不嫌之域,虽大不辞:
是黄散可受而孝廉可拒也。故孝在得申之位,动则见恕。是以州国之与王官不同之理,在乎此
矣。若乃权时制宜,越常从变,则孝非特命之征,举非应务之首,庆代无纵横之务,校礼则不
睹其事,唯宜折之以理,从其优者也。”
汉戴德云:“制缌麻具而葬,葬而除,谓子为父、妻妾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后也。 无遣奠之礼。其余亲皆吊服。”陈铄问赵商云:“亲见尸柩,不可吉服 ,既虞可除,何为乎三月?”商答曰:“经云‘改葬缌’,三月而除。三月一时,无他变易。 今既缌,无因便除,故待三月除,以顺缌之数。”
魏王肃云:“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缌而除 ,不忍无服送至亲也。’”肃又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远近,或有艰故,既葬而除,不 待有三月之服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加麻。”吴徐整问射慈云 :“改葬缌,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至墓,礼宜同也。又此大敛,谓如始死之大敛邪? 从庙悉谓何庙?牲物何用?”慈答:“奠如大敛奠,士大敛特豚。从祢庙朝祖庙,从故墓之新 墓,皆用特豚。大夫以上,其礼亡。以此推之,大夫奠用特牲,天子太牢,诸侯少牢。 ”
晋袁准正论云:“丧无再服,然哀甚,不可无服。若终月数,是再服也。道远则过之 可也,道近旬月可也。或问何亲服缌,大功以上可也。”
东晋贺循答傅纯云:“郑玄云三月者,以亲睹尸柩,故三月以序其余怀。但迟速不可 限,故不在三月章也。王氏虞毕而除,且无正文。郑得从重,故要记从之。”
殷仲堪问范宁曰:“从兄道林营迁改事,先儒并不疑缌服,代所多用,且当依行。至 于释除,王郑不同,何者为允?”宁答曰:“改葬者非常,故不在五服之章。葬迟者自当以毕 事为断,亦犹久丧服逾三年。”又云:“父丧未葬,主丧者不除。当其为主,五服皆然。苟有 事故,葬必逾期,此非常之通服也。”
成帝咸和四年,太尉庾亮改葬,服齐缞。咸康三年,司空何充改葬亦然。蔡谟以为改 葬斩缞,礼言缌者,谓缌亲以上皆反服也。
范汪与江惇书曰:“孝子重睹灵榇,哀心恸踊,何以缌服临至亲之丧,三月而除。此 乃仪礼数字,了无首尾,今人有疑。孙放改葬其祖,放开圹,服斩缞,一门反服。从行者待柩 至,以缞绖迎于郊。二月事毕,放父四月晦除,放兄弟二月晦除,此皆反服。”孟陋难放曰:“未尝有斩服旬月而除者。”放答曰:“礼亦有积年而无变,久 丧是也。或再以表哀,亲属临圹是也。或旬月而除,讫葬即吉是也。或服重而月促,齐缞三月 是也。”
何琦云:“皇祖恩远,犹不敢以轻服服之,况以缌临父母之葬乎!若传重之孙改葬其 父,则为二斩,于礼亦违顺。郑玄三月之义,则进退有疑。从王肃虞除之文,则就吉仓卒。从 蔡谟,则关于二斩。且丧服齐缞三月之例,而缌无异条也。”
王濛曰:“改葬缌,夺之以斩可也。今若极重制于旬日,同至痛于始哀,而就吉不渐 ,于礼有疑。”于济答曰:“蔡谟云:传云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者,乃始丧正服耳。且斩缞之 末,便自缟冠麻衣,乃轻于缌麻,然犹以服至尊矣。”
范宣曰:“斩缞,既葬则布同于齐缞,既练则同大功,大祥之后,略如缌麻,礼之次 序也。安得反服始服不从其变?又改葬缌,服三月者非也,直讫葬为断矣。若改葬不过一旬, 安可便脱乎。礼云一时,时逾思变,故取节焉。若道远艰故,不得时毕,则犹礼云久丧不葬, 主丧者不除,可待葬讫而除。”
元帝建武初,以温峤为散骑侍郎,峤以母亡值寇,不临殡葬,欲营改葬,固让不拜。 诏曰:“温峤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议又颇有异同。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尽,存亡有 断,不以死伤生耳。腰绖而服金革之役者,岂营官邪?随王事之缓急也。今桀逆未枭,平阳道 断,奉迎诸军犹未得径进,峤特一身,于何济其私艰,而以理阂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 八座详议。”于是太宰、西阳王羕等议:“昔伍员挟弓去楚,为吴行人以谋楚,志在报雠,不 苟灭身也。温峤遭难,昔在河朔,日寻干戈,志刷雠恶,万里投身,归赴朝廷,将欲因时竭力 ,凭赖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峤之志也。”有司奏:“按去建武元年辛未诏书,依礼久丧未葬 ,唯丧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殡而除,故期于毕葬,无远近之断也。若亡遇 贼难,丧灵无处,求索理绝,固应三年而除,不得固从未葬之例也。按辛未之制,已有成断, 皆不得复遂私情,不服王命,以亏法宪。参议可如前诏峤受拜,重告中丞司徒,诸如峤比者, 依东关故事、辛未令书之制。”峤不得已,乃拜。
宋庾蔚之谓:“改葬所以缌而不重者,当以送亡有已,复生有节。若用始亡之服,则 是死其亲,故制缌以示变吉。既有其服,若旬月而葬,则当如郑玄说,卒缌之限,三月而除。 若葬过三月者,须葬毕释服,服为葬设故也。”
后魏明帝神龟元年,侍中、国子祭酒崔光上言:“被台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 议至尊、皇太子、群臣服制轻重。四门博士刘季明议:按丧服记虽云‘改葬缌’,文无指据, 至于注解,乖异不同。又太常博士郑六议云:‘窃谓郑玄得服缌之旨,谬三月之言。如臣所见 ,请依服缌,既葬为除。’实以为允。”诏可。
步熊问:“改葬但言臣、子、妻为君父夫三者,而孙为祖后亦宜缌,不审受重于祖, 父亡后,祖墓崩,不知云何?”许猛云:“按经文以谓诸有三年者皆当缌,如注意举此三者, 明唯斩者耳。今父卒,孙为祖后而葬祖,虽不受重于祖,据为主,虽不为祖斩,亦制缌以葬也 。”
晋蔡谟答或问:“改葬服缌。今甲当迁葬,而先有兄丧在殡,为当何服?谟答:‘亦 应服缌。礼,三年之丧既练,而遭缌麻之丧,则服其服往哭之。凡丧相易,皆以重易轻。至于 此事,则以轻易重。所以然者,临其丧故也。卑者犹然,况至尊乎!谓甲临葬,应改服缌麻。 ’”
又刘镇之问:“父尚在,母出嫁亡,今改葬,应有服不?”徐广答云:“改葬服缌, 唯施极重。此既出嫁,未闻儿有服之文。然缘情立礼,令制服奉临,就从重之义,合即心之理 ,亦当无疑于不允也。”
博士薛谞议以为:“春秋原心定罪,仲尼称父有诤子,然则论罪不可以不原心,为子 不可以不义诤。来书云尊亲以不幸遘疾,不任理丧。礼,疾则饮酒食肉,盖急于性命而权正礼 也。夫厚养忘哀,礼之所许,况尊亲婴沉笃疾而被七出之罚乎!向使曩时家有壮子,明证本末 ,直道而争,岂令慈母以非罪受不义哉!考诸典礼,稽之原情,其昭告先灵,先灵,东郡君。还安兆域,使严父无违理之举,慈母雪没代之耻,不亦 可乎!”沈重与叔昶书述薛议,其叔答许之。
沈祭先考东郡君文云:“孝子沈敢昭告烈考东郡君:沈亡母郭氏,恪勤妇道,齐孝之 节,克顺于先姑。天降氛气,雁门太夫人遘疾历旬,郭时又遇笃疾,弗获尝祷,夫人不幸,遂 至殒没。烈考卒承大变,忧恸荒迷,未详听察,谓郭供养有阙,遂载病大归,寻便殒亡,烈考 深用悼恨。澹及沈仰惟烈考旧心,鉴亡妣素行,不迎之议,考礼度哀,未及施行,澹不幸夭没 。沈敢述澹意,谋之通儒,咨之邦族,咸以为亡妣宜时改葬。沈辄受命于征南君,按谓叔王昶。谨诣邺迎郭灵柩,以某月日安厝,庶顺烈考之旧心,全 祖亲之慈爱者也。”
韩虬问贺循曰:“按傅纯曰问郑氏改葬三月,又讥王氏以既虞为节,云‘改葬之神在 庙久矣,不应复虞’。见府君所答,唯云宜三月,谓王氏为短,郑为长,而不答应虞之义,此 为应虞否也?”循答曰:“凡移葬者,必先设祭告墓而开□,从墓至墓皆设奠,如将葬朝庙之 礼。意亦有疑。既设奠于墓,所以终其事,必尔者,虽非正虞,亦似虞之一隅也,但不得如常 虞还祭殡宫耳。故不甚非王氏,但不许其便除。然礼无正文,是以不明言也。”
殷仲堪问范宁曰:“荀讷议太后改葬,既据言不虞,朝廷所用,贺要记云三月便止, 何也?”宁答曰:“贺无此文,或好事者为之邪?不见马、郑、贺、范说改葬有虞。神已在庙 ,虞何为哉!”吴射慈答徐整问改葬虞曰:“不在殡宫,又不为位,何 反虞之有。”
宋庾蔚之谓:“神已在庙,无所复虞。但先祭而开墓,将窆而奠,事毕而祭灵,遂毁 灵座。若棺毁更敛,则宜有大敛之奠。若移丧远葬,又有祖奠、遣奠也。”
孔仰墓毁论曰:“按礼,圣人制殡葬之意,盖以死者不可复存,而孝子不忍弃其亲, 故为棺椁葬埋。推其本心,固在弃之,弃之中为礼节以顺孝子情耳。原圣人之意,盖以无知处 之形骸,故以幽闭长久为安;以有知为神灵,故以清阳博庙尊严为显。尊严故可修,潜隐故不 犯,比之丘陵,同之自然而不敢修。若遇寇发露,可以补复其外,而不可改内。哭泣之日,以 事讫为节。故庙灾有三日哭之之文,墓毁无制哭之日。笃推大理,恐不加异于庙灾也。苟以无 知处之,则虽加开发,不能益死者之苦,但人情不忍见闻。见闻之日有哭泣,一日、五日或十 日,过者不足褒,不及不足贬,故圣人不为之礼。”
永和十二年,修复峻平四陵。大使开陵表,至尊及百官皆服缌。尚书符问:皇太后应 何服。博士曹耽、胡讷议:“为人后者为之子,元帝继武帝,于康帝为曾祖。礼,为曾祖后斩 缞三年,小记与诸侯为兄弟者斩缞,则无齐。皇太后宜正服斩缞,改葬当缌。郑注止于臣、子 、妻,王氏通谓三年者。王氏近情,则宜缌。”领国子博士荀讷议:“如郑玄注,则皇太后不 应有服缌。谓今皇太后上奉宗庙,下临朝臣,宜有变礼,不得准之常制。”太常王彪之上言: “二学博士荀讷、曹耽等议如右,臣虽与之同议,议各有辞。太后临朝称制,体同皇极,则亦 宜服缌,议有二君之嫌。”尚书范汪亦同彪之,云“太后临朝,君礼有何不尽,而君何疑于服 ?”遂上皇太后缌服。
或问曰:“曾祖墓、从祖墓毁发,哭制云何?”范宣曰:“礼不见在远,直闻墓发, 制唯经见改葬缌。此施臣、子、妻,是承嫡者当依此礼。非嫡有降,但三日哭,从祖一日哭可 也。”
宋庾蔚之谓:“人子之情无可辍,圣人以礼断之,故改葬所服,不过于缌。缌服虽轻 ,而用情甚重。意谓闻其亲尸柩毁露,及更葬,便应制服奔往。纵已修复,亦应临赴。苟途路 阻碍,犹宜制服缌,依三月而除。岂可以不及葬事便宴然不服乎!”
梁天监元年,齐临川献王所生妾谢墓被发,不至埏门。萧子晋传重,咨礼官何佟之。
议以为:“改葬服缌,见柩不可无服故也。此止侵土坟,不及于椁,可依新宫火处,三日哭假
而已。”帝以为得礼也。
晋杜元凯云:“自天子诸侯以下,若赴时速葬则赴虞,至于平坐,必须其哀杀也。若 过时不葬,则以麻终丧而除,至葬复修服,既祔,明一月练而祭,又明一月大祥而祭。必再祭 者,象本当再岁故也。若二十五月而葬,则便祥除不复练也。”
束皙问步熊曰:“三年丧不葬,五年后复葬,当练否?”熊答曰:“礼云练祥之闲必 异月,与此同也。”
袁准正论曰:“先儒以为再祭,小祥大祥也。而丧者已祥则除,大祥不应复禫。且虞 在既葬,不在日月,禫在丧终,不在早晚,故宜禫不宜祥。”
虞喜释疑曰:“若如郑意,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此则葬至祥,合为三月,适 足为一时,何得言不同时而除?练祥皆周之正数,再祭当为练祥,不得阙而用禫。又按:袁准 云‘有练无祥’,失之矣。郑玄言练祥是也。余谓丧服既终,葬已逾月,然犹再祭者,存其大 制耳。此二祭,盖同日而异时,时谓日也,非三月之时。礼亦有一日再祭,檀弓云‘是日也, 以吉祭易丧祭’。”
王荟问范宁曰:“人有父在遭母丧,十七月乃得葬,便当顿除,更复练祥邪?”答曰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练祥之祭也。主丧不除,未葬不变也。十七月既祥,即除服,不 禫可知也。”
宋庾蔚之问答曰:“‘有葬在小祥之月,此月复有虞祔之礼。便用晦祥,于理为速, 此与久丧复异。取后月祥练,于情允否?’答曰:‘三年后葬,祥不在葬月耳。今未为绝久, 祥理取后月也。’又问曰:‘葬与练祥三事各月,犹未足申渐杀之情,况乃练祥三变而可共在 一月邪!虞喜之言,不近人情。卢、郑、王皆以此不同时日,良有由也。言各有当,亦不嫌同 辞。春夏秋冬既各为一时,一日有十二时,然十二月何为不得各为一时之言也!’”
汉石渠礼议:“萧太傅云:‘以麻终月数者,以其未葬,除无文节,故不变其服为稍 轻也。已除丧服未葬者,皆至葬反服。庶人为国君亦如之。’宣帝制曰:‘会葬服丧衣是也。 ’或问萧太傅:‘久而不葬,唯主丧者不除。今则或十年不葬,主丧者除否?’答云:‘所谓 主丧者,独谓子耳。虽过期不葬,子义不可以除。’”
郑志:“赵商问:‘主丧者不除,且以今言之,人去邦族,假葬异国,礼不大备,要 者有反旧土之意,三年阕矣,可得除否?明为改葬缌之例乎?为久不葬也?’或答云:‘葬者 送亡之终,假葬法后代巧伪,反可以难礼乎!’”吴徐整问射慈曰:“ 久丧不除,小祥练可知耳。有故未得葬,遂至二十八月,服制已过,可得变否?岂服十年五年 至葬乃止乎?”答云:“主虽不得变,其余旁亲亦不除,日月竟,自释 之耳。”
晋陈氏问刘世明曰:“其余以麻终月数者,注云谓旁亲,不指言众子当除也。然人皆 分断之于意否耳?”刘答云:“父谓众子为庶子,庶子不谓父为庶父也;父得卑其庶子而降之 ,庶子不得降其父也。然子之于亲,体同服等,非旁亲之谓也。丧服大功章:女子之嫁者,降 伯叔父母及姑姊妹。注谓此旁亲。而经无降父之文,明众子及女虽不承嫡,犹非旁亲也。故记 云‘兄弟之丧内除,亲丧外除’。外除者,谓由外设饰以散其哀也。故灵柩未安则服不变,服 不变则哀未衰,未衰之丧,不可卒除也。然则未葬而除,自谓旁亲得以麻终者耳。”又问:“ 久而不葬,葬后几月日便可除?世人有逾月者,有既虞便除者。夫改葬犹三月乃除,情为不轻 于改葬也。若应三月乃除者,庐帐亦当三月乃毁,复有先后邪?”答曰:“记云‘三年而后葬 者必再祭’。注云:‘谓练祥也。葬月虞,明月练,又明月祥。’计此亦得三月,不为轻于改 葬也。礼,虞而柱楣翦屏,练而毁庐,居垩室,祥而席,禫而床。今此虞及练祥虽为局促,犹 追偿其事。若在异月,以其本异岁也。练祥之服,变除之宜,宜如其节也。”又问云:“三年 而后葬,及父在为母过期乃葬,亦当复日中反虞安神位与否?”答云:“凡久而不葬,则包诸 过葬节者也。为母既周,亦为久而不葬矣。夫虞,所以安神也。葬者动棺举柩,新离常处,惧 鬼神无所依归,所以将窆之闲,奠于墓左,成圹而归,虞于殡宫,不忍一日末有归也。今久而 不葬,棺椁动移,鬼神不安,无以为异。练祥皆追,此亦宜然。又记云‘葬日虞’,是明文也 。毁除之节,在士虞礼。练而后迁庙,不复在殡。今此既葬,明月练,亦当以其月迁庙。”
东晋徐灵期问张凭云:“亲丧未葬,出适女应除否?”答曰:“
礼云‘久丧不葬,
主丧者不除’。又云‘主人不除’。此无缘独施男子正嫡一人,故当总谓男女众子耳。又无明
文别言已出之女犹应除也。今论者据已服周,故谓宜从除例,然缘情处意,犹有所疑。女随外
出,降从周制,至于居丧之例,同于重者,诚以天性难可尽夺,本重不得顿轻,何必既降尽与
周同。礼者人情而已,疑则从重。若当释缞绖以处殡宫,袭吉服以对棺柩,非孝子之所安也。
”
梁刘昭难刘世明云:“丧无二孤,庙无二主,受吊之礼,唯丧主拜稽颡,余人哭踊而 已。诸言丧主,唯谓一人,不斥众子。”世明答云:“若尸柩无所葬者,则为后者与众子同除 矣。”
晋刘智释疑云:“问者曰:‘久而不葬,丧主不除。若其父远征,军败死于战场,亡 失骸骨,无所葬,其服如何?’智云:‘此礼文所不及也。以理推之,凡礼使为主者不除,不 谓众子独可无哀。诚以既变,人情必杀,丧虽在殡,不为主者可以无服。然则为主者之服,可 以哀独多也。以丧柩在,不可无凶事之主故也。今无所葬,是无尸柩也,凶服无施,则为后者 宜与众子同除矣。讫葬而变者,丧之大事毕也,若无尸柩,则不宜有葬变。寒暑一周,正服之 终也,是以除首绖而练冠也。亡失亲之骸骨,孝子之情所欲崇也,可令因周练乃服变缞绖。虽 无故事,而制之所安也。”
顾氏问王廙云:“从外弟妇亡未葬。今服讫,又无子,其夫便是丧主,当时除服否? ”答曰:“礼云‘主丧者不除’,其文不别丧之轻重。须俟葬讫。不知世人有妻丧用此礼否。 ”
杜挹问徐邈曰:“亡妇遂未得葬,挹服便周,既无别丧主,多云未应得除,今定云 何?”答曰:“无子为主,按礼夫不应除,即于下流,多不能备礼。今且宜变,至葬反服,亦 无不可之理也。”
宋蔡廓问雷次宗云:“礼称唯主丧不除,恐此正施于嫡传重者耳。按汉萧太傅云‘主 丧独谓子也’。又按王肃云斩缞之丧未葬,直云主丧不除。而王举重为言,明正谓孝子不变, 余皆除也。今世人为妻亦不除主丧,将宜除邪?”雷次宗曰:“不言三年而云主丧,是不必唯 施子孙也。吉凶异道,不得相干。殡柩尚在,岂可弁冕临奠。夫主妻丧,以本重故也。谓不宜 除。”
庾蔚之曰:“丧服小记云:‘为兄弟既除丧,及葬反服其服。’此是至葬反服之明文 ,未解汉宣帝何故复为祥制。集礼论者不记至葬反服之礼,而载诸变除以明之,可谓弃本逐末 。杂记云:‘姑姊妹之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不为主。夫若无族 ,则东西家。若又无,则里尹主之。’丧大记云:‘丧有无后,无无主。’此皆谓丧事之主也 。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妇。’此谓君虽尊统一家,但为嫡者主丧耳。而小 记又云‘久丧不葬者不除’,是居周功之丧也。若女子适人及男子为人后者,皆随其服而释除 ,缘其出有所屈故也。素服心丧,以至过葬。但今世轻于下流之丧,妻犹去其杖禫,不容复有 未葬不除也。议者疑不得以下流之未葬,以废祖祢之烝尝。且未葬亦可十年五岁,尝试言之。 夫子许贫者便葬而无椁,是明亡者急于送往,不容甚久可知。若事迟过于服限,亦不得停殡在 宫,而响乐在庙,既吉凶不可以相干,亦在心所不忍也。”
魏武帝爱子仓舒殁,司空掾邴原女早亡,时帝欲求合葬,原辞曰:“合葬,非礼也。 原之所以自容于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训典而不易也。若听明公之命,则是凡庸也, 明公焉以为哉!”帝乃止。
荀组非招魂葬议,据亦如前。或引屈原招魂,答曰:“屈原本非折衷。”或引汉之新 野公主、魏之郭循皆招魂葬,答曰:“末代所行,岂礼也。”又引周易载鬼以为证,答曰:“ 此可以定有神,未足以通招魂也。”或引桥山有黄帝之□,是葬神也,答曰:“时人思帝,葬 其衣冠,非葬神也。”治中王裳同组意。裳引墓中灵座为证,以形神本相依,而设座不谓灵可 藏也。今无形可依,则当唯存于庙耳。组子奕附组意云:“夫葬既下柩,将阖户还迎神反虞, 则墓中之座无神可知。”
干宝驳招魂葬议云:“时有招魂葬,考之经传,则无闻焉。近太傅公既属寇乱,尸柩 不反,时奕议招魂葬,东海国学官令鲁国周生以为宜尔,盛陈其议,皆多无证。宝以为人死神 浮归天,形沉归地,故为宗庙以宾其神,衣衾以表其形,棺周于衣,椁周于棺。今失形于彼, 穿□于此,知亡者不可以假存,而无者独可以伪有哉!未若之遭祸之地,备迎神之礼,宗庙以 安之,哀敬以尽之。周生议云:‘魂堂几筵设于窆寝,岂唯敛尸,亦以宁神也。’答者曰:‘ 古人有言,夫礼者,其事可陈也,其义难知也。是以君子重于仪礼。夫别嫌明疑,原情得旨者 ,不亦微乎!故其为制,有以顺鬼神之性,有以达生者之情。然则□圹之闲有馈席,本施骸骨 ,未有为魂神也。若乃钉魂于棺,闭神于椁,居浮精于沉魄之域,匿游气于壅塞之室,岂顺鬼 神之性而合圣人之意乎!则葬魂之名,亦几于逆矣。’周生又云:‘昔黄帝体仙登遐,其臣扶 微等敛其衣冠,殡而葬焉,则其证也。’答曰:‘孔子论黄帝曰:“生而人利其化百年,死而 人畏其神百年,亡而人用其教百年。”此黄帝亦死,言仙,谬也。就使必仙,何议于葬?’”
孔衍禁招魂葬议云:“时有殁在寇贼,失亡尸丧,皆招魂而葬。吾以为出于鄙陋之心
,委巷之礼,非圣人之制,而为愚浅所安,遂行于时,王者所宜禁也。何则?圣人制殡葬之意
,本以藏形而已,不以安魂为事,故既葬之日,迎神而返,不忍一日离也。况乃招其魂而葬之
,反于人情而失其理,虚造斯事以乱圣典,宜可禁也。”李玮宜招魂葬论难孔衍,引“礼祖祭
是送神也。既葬三日,又祭于墓中,有灵座几筵饮燕之物,非唯藏形也”。引“周武尚祭于毕
,季子复命于墓,成公梦康叔相夺余飨。既葬迎神而返,博求神之道,孝子未忍离其亲耳。且
宗庙是烝尝之常宇,非为先灵常止此庙也;犹圆丘是郊祀之常处,非为天神常居此丘也。诗曰
‘祖考来格’,知自外至也。又曰‘神保聿归’,归其幽冥也。卜宅安厝,亦安神也。伯姬火
死,而叔弓如宋葬恭姬,皆其证也。宋玉先贤,光武明主,伏恭、范逡并通义理,亦主招魂葬
,岂皆委巷乎”!孔衍答曰:“祭必立坛,不可谓神必墓中也。若神必墓中,则成周雒邑之庙
,皆虚设也。又帝丘及诗‘
来格’‘聿归’,皆所以明魂无不从耳。既葬三日祭墓,亦犹
饭含不忍其虚耳。恭姬之焚,以明穷而弥正,不必灰烬也。就复灰烬,骨肉虽灰,灰则其实;
何缘舍埋灰之实而反当葬魂乎!此皆末代失礼之举,非合圣人之旧也。”
北海公沙歆宜招魂论云:“神灵止则依形,出则依主,墓中之座,庙中之主,皆所缀 意髣佛耳。若俱归形于地,归神于天,则上古之法是而招魂之事非也。若吉凶皆质,宫不重仞 ,墓不封树,则中古之制得而招魂之事失也。若五服有章,龙旗重旒,事存送终,班秩百品, 即生以推亡,依情以处礼,则近代之数密,招魂之理通矣。招魂者何必葬乎,盖孝子竭心尽哀 耳。”
陈舒武陵王招魂葬议云:“先太保生没虏场,求依太傅故事招魂葬。按礼无招魂葬之 文,时人往往有招魂葬者,皆由孝子哀情迷惑。宜以礼裁,不应听遂。”
张凭新蔡王招魂葬议云:“新蔡王所继先王,昔永嘉之难,覆殁寇虏,灵柩未返,今 求招魂灵安厝。谨按礼典,无招灵之文。若藏虚棺以奉终,则非原形之实,埋灵爽于九泉,则 失事神之道,惧非古人之情,礼所未安也。”
博士江渊议:“凡葬之言藏,所以闭藏尸柩,非为魂也。今招魂而葬,无尸而殡,或 无殡而窆,各任近情以长虚事,非礼所许。宜如司徒所上,以明永制。”蜀谯周论:“或曰:‘有人死而亡其尸者,为招魂葬,何如?’曰:‘夫葬所 以藏尸柩也。若魂气则无不之焉,得与藏诸?’”
宋庾蔚之论:“葬以藏形,庙以飨神。季子所云‘魂气无不之’,宁可得招而葬乎! ”
魏王肃圣证论曰:“孔子少孤,不知其墓。肃解曰:圣人而不知其父死之与生,生不 求养,死不奉祭,斯不然矣。”
晋贺循论以为:“防是旧墓也。夫子葬又新其坟,故谓之修,非墓崩后之言也。坟新 雨甚故颓毁,颓毁故怅怛不应耳。所以言不修墓者,言由己修之,故倒毁也。”
又蔡谟论曰:“学者疑此久矣,王氏又以为不然。谟以为圣人虽鉴照,至于训世言行 ,皆不圣之事也。故咨四岳,访箕子,考蓍龟,每事问,皆其类也。不知墓者,谓兆域之闲耳 。防墓崩者,谓坟土耳。言古不修墓者,谓本不崩,无所修,非崩而不修也。今崩而后修,故 讥焉。此自讥崩,非讥修也。夫子言此者,称古以责躬也。”
又范宣礼二墓论曰:“史记及孔安国说,皆为实录。未生之前,不可以逆责夫子也。 既长谒墓,固以识其外矣。但母不告其内,义无强请。然祔葬宜详,是以问焉。记但言不知其 墓,非都不知也。所以不应者,欲言非礼,则弟子有忘敬之情;欲言是礼,则墓不须防而固。 然言及宅兆,是以流涕耳。防亦防虞,此岂地名。犹传言‘文公之入也无卫’,非无康叔之国 也。”
齐张融评:“孔子既得合葬于防,言‘既得’,明未葬时未知墓处也。虽仲由之言,
亦孔子不知其墓。若征在见娉,则当言墓以告,孔子何得不知其墓。”
颛顼。按五经通义曰:“颛顼者,颛犹专,顼犹愉。幼少而王,以致太平,时年十三。常自愉俭,嗛苦蕈反约自 小之意,故两字为谥。”
帝尧、帝舜,先号后谥也。帝者德盛,与天同,号谥虽美,终不过天也,故如其次道 之。
周制,春官太师掌大丧,帅瞽而廞作柩谥。廞,兴也,兴言王 之行,谓瞽讽诵其治功之诗也。廞音许金反。文王、武王,先谥后号。王者德薄,传位与子,贤不肖同称王,号者所共,谥者所专,故上谥下号,上 其美者。
说曰:按大戴礼云:“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乐记曰:“闻其谥,知其行 。”白虎通曰:“号,法天也,法日也,日未出而明。谥,法地也,法月也,月已入有余光。 是以大行受大名,细行受小名。行生于己,名生于人。”五经通义曰:“号者亦所以表功德号 令天下也。谥之言列,陈列所行。善行有善谥,恶行有恶谥,以为劝戒也。问曰:天子有天下 大号,诸侯宁有国大号乎?答曰:天子居无上之位,下无所屈,故立大号以劝勉子孙。诸侯有 爵禄之赏,削绌之义,鈇钺之诛,故无所有国之号也。”赵商问郑志曰:“曲礼云:‘已孤暴 贵,不为父作谥’,而武王即位,追王太王、王季、文王,改谥爵,何也?”答曰:“周道之 业,兴于二王,功德由之,王迹初焉。凡为人父,岂能尽贤乎?若夏禹、殷汤则不追谥矣。” 郊特牲云:“死而谥之今也,古者生无爵,死无谥。”古谓殷以前也。 大夫以上乃谓之爵,死有谥。周制爵及命士, 虽及之犹不谥也 。当记时死则谥之,非礼也。质家两言为谥,成汤是也。文者一言为谥,文、武是也。 号无质文,谥有质文。号者,始也。为本,故不可变。周以后尤文,以 为本生习事善故有善谥,故合言文王、武王。或以名配者,德薄因名配谥,祖甲是也。 质家不连号谥,生则为号,死则言谥,故不连号谥,成汤是。 文家连号。欲但言谥,不忍死之;欲但言号,又是实死,故以号 谥,文王、武王是。桀、纣先号后谥者,别诛绝不嫌也。礼记曰:“唯天子称天以诔 之。”以其无尊者也。曾子问曰:“贱不诔贵,幼不诔长。”天子至尊 ,故称天以诔之。又白虎通云:“天子崩,大臣至南郊谥之。五经通义曰:“大臣吉服之南郊告天,还素服,称天而谥之。”以为臣 子莫不欲褒称其君,掩恶扬美者,故于郊,明不得欺天也。”
大唐元陵谥册文:“维某年月日,哀子嗣皇帝臣讳,伏以圣德之大,上与天合,人道 近昵,鲜克究知,敢尽其所见,注以叙财成之业。伏惟大行皇帝,绍休七圣,临照八极,以至 道御群有,以至化怀远方,登假于上,敷闻在下。肇加元服,顷升储闱,生知之敏,动与神契 。承顺玄宗也,齐栗之容着;奉养肃宗也,爱敬之礼深。履蒸蒸,躬翼翼,不绝驰道,日朝寝 门,此则首冠百王,大舜、周文之孝也。其于崇儒尚齿,尊道贵德,穷理尽性之学,经天纬地 之文,包荒含垢之量,迪哲允龚之善,斯又睿圣不测,同符乎三五,无得而称也。当禄山叛乱 ,陷覆二京,以天人之重,授元戎之律,师之所及,狂寇歼夷,复宗社之阽危,拯生灵于焚燎 ,则干维重构,宸极以安。及史盗闲衅,三河屡梗,在抚军之际,思明陨命,乘践祚之初,朝 义授首,则梁陈底定,朔易从风。其或屈强于大梁,背诞于南越,莫不朝为枭镜,夕为鲸鲵, 此高光之功,神武之略也。自是肃勿群后,宾延万灵,洿潴郁没之刑寝,焚瘗悬沉之礼备。衣 冠有沦于□从者,释而靡问;灵祇有阙于禋祀者,秩而致享。堲谗说,求谠言,扇以祥风,浸 以膏泽,九译奉贡,四夷将宾,丕冒出日,罔不率俾。犹复严恭寅畏,顾省阙遗,兢兢业业, 日昃不暇,故得玄功广运,协气旁流,灵契毕发,元符洊至,则瑞璧出于泗,清澜变于河。其 余见祉鳞羽、呈祥草木者,不可殚记。方议櫜弓偃伯,臻于太和,告禅于石闾,镂功于金版, 遽承凭几之命,奄遘缀衣之酷,号天叩地,罔所依归。今龙攒就启,蜃辂将驾,辨鸿儒硕生之 议,考公卿百辟之请,佥以盛德大业,匪号谥莫宣,是用虔奉古训,发扬茂实,谨遣摄太尉某 奉册上尊谥曰:睿文孝武皇帝,庙曰代宗。伏惟明灵降格,膺兹典礼,诞锡纯嘏,贻宴后昆 。呜呼哀哉!”
东晋穆帝时,彭城国上言,为太妃李求谥。太常王彪之以为:“
由于妇人无爵,既
从夫爵,则己无实爵,以从为称也。以从为称,则无谥可知。春秋妇人有谥者,周末礼坏耳。
故服虔注声子之谥‘非礼也’。杜氏注惠公仲子,亦云‘非礼,妇人无谥’。泰始以来,藩国
王妃无有谥者,中兴,敬后登祚乃追谥耳。琅玡武王诸葛妃、恭王夏侯妃,元帝犹抑蒸蒸之至
,不追谥,今彭城太妃不应谥。”
东晋琅玡世子未周而卒,大司农表琅玡世子降君一等,宜谥哀愍。太常贺循云:“谥 者,所以表功行之目也。故古者未居成人之年及名位未备者,皆不作谥也。是以周灵王太子聪 哲明智,年过成童,亡犹无谥。春秋诸侯即位之年称子,逾年称君。称子而卒,皆无谥,名未 成也。未成为君,既无君谥,时见称子,复无子谥,明俱未得也。唯晋之申生以仁孝遭命,年 过成人,晋人悼之,故特为谥,诸国无例也。及至汉代,虽遵之义,过于古礼,然亦未有未逾 年之君而立谥也。殇冲二帝,皆已逾年方立谥。按哀冲太孙,各以幼龄立谥,不必依古,然皆 即位临官,正名承重,与诸下定君臣之义,尊成体具,事无所屈。且天下之名至重,体其尊者 亦宜殊礼,故随时定制,有立谥之事也。琅玡世子虽正体乎上,生而全贵,适可明嫡统之义, 未足定为谥之证也。”
魏刘辅等启论赐谥云:“古者存有号则没有谥,必考行迹、论功业而为之制。汉不修 古礼,大臣有宠乃赐之谥。今国家因用未革。臣以为今诸侯薨于位者可有谥,主者宜作得谥者 秩品之限。”尚书卫觊奏:“旧制,诸王及列侯薨,无少长皆赐谥。古之有谥,随行美恶,非 所以优之。又次以明识昭穆,使不错乱也。臣以为诸侯王及王子诸公侯薨,可随行迹赐谥;其 列侯始有功劳,可一切赐谥;至于袭封者则不赐谥。”尚书赵咨又奏云:“其诸袭爵守嗣无殊 才异勋于国及未冠成人,皆不应赐谥。”黄门侍郎荀俣议以为:“古之谥,纪功惩恶也,故有 桓文灵厉之谥。今侯始封,其以功美受爵土者,虽无官位,宜皆赐谥以纪其功,且旌奉法能全 爵禄者也。其斩将搴旗,以功受爵,而身在本位,类皆比列侯。自关内侯以下及名号赐爵附庸 ,非谥所及,皆可阙之。若列侯袭有官位,比大夫以上;其不□官理事,则当宿卫忠勤,或身 死王事,皆宜加谥。其袭余爵,既无功劳,官小善微,皆不足录。”八座议以为:“太尉荀顗 所撰定体统,通叙五等列侯以上,尝为郡国太守、内史、郡尉、牙门将、骑督以上薨者,皆赐 谥。”
东晋元帝大兴三年诏:“古者皆谥,名实相称。顷来有爵乃谥,非圣贤本意。通议之 。”有司表云:“刘毅宜谥,以申毅忠允匪躬。赠右光禄大夫、仪同三司,斯诚圣朝考绩以着 勋之美事也。按谥者行之迹,而号者功之表。今毅功德并立,而有号无谥,于义不体。窃以春 秋之事求之,谥主于行而不系爵。然汉魏相承,爵非列侯,则皆没其高行而不加之谥,至使三 事之贤臣,不如野战之将士。臣愿圣代举春秋之远制,改近代之旧服。”
晋武帝太康八年十月,太常上谥故太常平陵男郭奕为景侯。有司议奏,以为:“大晋
受命祖宗谥号,群下末有同者。盖因近代浅情,习于所见也。奕谥与景皇帝同,可改谥曰穆。
”侍中王济等议曰:“
按主者议谥,避帝而不避后,既不脩古典,不嫌同称,复乖近代不
袭帝后之例。至于无穷之祚,若皆有避,于制难全。”侍中成粲等议,以为:“号谥国之大典
,使上下迈德,罔有荒怠。宜远稽圣代,同符尧舜,不宜遵袭魏氏近制。”诏赐谥曰简。
东晋孝武太元四年,光禄勋王欣之表:“伏寻太康中,郭奕谥曰景,有司执孝宗同号 。臣闻姬朝盛明,父子齐称,诸侯与周同谥,经诸哲王,不易之道也。宜遵古典,训范来裔。 ”徐邈议:“按郭奕谥景,诏实不以犯帝谥而改也。又武帝永平元年诏书,贵贱不嫌同号。周 公谥文,君父同称,名行不殊,谥何得异。自今以后,其各如礼。”尚书奏:“文武举其一致 ,圣贤有时而同,故文王经纬天地,孔文之不耻下问,所以为文也。远稽周典,嘉号通乎上下 ;近惟太康,改谥匪嫌同称。自顷议者或乖体尚之实,非所以经纶无穷,永代垂式。王欣之所 表,抑实旧典,宜如所陈。”诏可。
大唐之制,太常博士掌凡王公以下拟谥,皆迹其功德而为之褒贬。诸谥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佐吏录行状,申考功勘校,下太常拟谥记,申省 ,议定奏闻。无爵称子。沈约谥法云:“晋大兴三年,始诏无 爵者谥皆称子。”养德丘园,声实明着,则谥曰先生。大行则大名,小行则小名。 旧有周书谥法、大戴礼谥法,又汉刘熙谥法一卷。晋张靖撰谥法两卷, 又有广谥一卷。梁沈约总集谥法,凡一百六十五称。告赠谥于柩,如开元礼。武德以来 ,通太常所谥有异议者,略件如后。
咸通三年,太常博士袁思古谥赠扬州大都督、高阳郡公许敬宗曰缪,议曰:“敬宗位 以才升,历居清级,弃长子于荒徼,嫁少女于夷落。闻诗闻礼,事绝于趋庭;纳采问名,唯闻 于黩货。白珪斯玷,有累清尘,易名之典,须凭实行。”敬宗孙、太子舍人彦伯诉屈。户部尚 书戴至德问博士王福畤其故,答曰:“昔晋司空何曾,既忠且孝,徒以日食万钱,所以贬为缪 丑。况敬宗忠孝不逮于曾,饮食男女之累过之,而定谥为缪,无负于许氏矣。”诏令尚书省集 五品以上重议。礼部尚书杨思敬议称:按谥法既过能改曰恭,请谥为恭。
景云元年,太常谥赠荆州大都督舒国公韦巨原曰昭,户部员外郎李邕駮曰:“三思引 之为相,阿韦讬之为亲,无功而封,无德而禄,同族则丑正安石,佗人则附邪楚客。谥之曰昭 ,良恐未当。”博士李处直请依前定。
开元七年,太常博士张星谥赠工部尚书宋庆礼曰专,议曰:“庆礼太刚则折,至察无 徒。有事东北,所亡万计,所谓害于家,凶于国。按谥法,好功自是曰专。”礼部员外郎张九 龄駮之曰:“营州镇彼戎夷,扼喉断臂,逆则制其死命,顺则为其主人。是称乐都,其来尚矣 。寻罢海运,克广岁储,边庭晏然,河朔无扰。与夫兴师之费,转输之劳,较其优劣,孰为利 害?而云所亡万计,一何谬哉!安有践其迹以制实,贬其谥以徇虚,辨虑始之谤声,忘经远之 权利,义非得所,孰谓其可。请以所议,更下太常。”乃谥曰敬。
十八年,太常寺谥赠太师燕国公张说为文贞,左司郎中杨伯成駮曰:“谥者德之表, 行之迹,将以激励风俗,检束名教,固无虚称,是存实录。准张说罢相制云,‘不肃细微之人 ,颇乖周顺之旨’。又致仕制云,‘行亏半古,防阙周身,未免瓜李之嫌,而喧众多之口’。 且玉之有瑕,尚可磨也;人之斯玷,焉得逭诸。谥曰文贞,何成劝沮。请下太常,更据行事定 谥。”工部侍郎张九龄又立议请依太常为定,未决。玄宗为制碑文,赐谥曰文贞。
永泰中,太常博士独孤及谥赠凉州都督、太原郡公郭知运曰威,右司员外郎崔□駮之 曰:“郭知运承恩诏葬,向五十余年,今请易名,窃谓非礼。谨按:礼经云‘礼,时为大’。 又曰‘过时不及为,礼也’。昔卫公叔文子卒,将葬,其子戍请谥于君曰:‘日月有时,将葬 矣,请所以易其名者。’盖时不可逾也。节度既没,名不浮行,数纪之前,门生故吏,已合谋 谥。今乃申请,窃将有为而作。嗣子英乂,顷属多故,屡制方隅。朝廷册勋位,表端揆。附从 者窃不中之礼,会无妄之求。况今裂土者接轸,专征者百辈,若率而行之,谁曰无请。不唯有 司疲于简牍,抑恐名器等于草芥。虽欲曲全,窃将不可。又礼经云‘已孤暴贵,不为父作谥’ 。若知运合谥而不以其时,则嗣子废先君之德。若不合谥而苟遂其志,则先君因嗣子而见尊。 以仆射而言,恐贻越礼之让;以国家而言,又殊旌善之体。请下太常寺重议。”及答曰:“礼 ,时为大,顺次之。将葬易名,时也。有故阙礼,追远请谥,顺也。公叔戍请谥,适当葬前。 谨按三百礼经,三千威仪,曾不言已葬则不追谥,况三王殊途,不相沿礼。新礼则死必有谥, 不云日月有时。今请易名者五家,无非葬后。苗太师一年矣,吕諲四年矣,卢奕五年矣,颜杲 卿八年矣,并荷褒宠,无异同之论。独知运不幸,遂以过时见抑。苟必以已葬为节制,则八年 与五十年,其缓一也。而与夺殊制,无乃不可乎!议云‘已孤暴贵,不为父作谥’,此谓其父 无位而子居贵位,不当以子之贵,加荣于父。若知运者,处方面重寄,列位九卿,茂勋崇名与 卫霍侔,饰终之礼,宜加于他将一等,岂待因嗣子之德然后作谥?今之征镇者,率多起屠贩皂 隶之中,虽逢风云化为侯王,而其闲有祖父爵位与知运等当请谥者有几何?乃惧名器等于草 芥,以是废礼。窃谓近诬。窃考载籍,征诸旧章,易名之礼,请如前议。”
独孤及又谥赠吏部尚书吕諲曰肃。度支员外郎严郢驳曰:“今所议荆南之政详矣。而 曰在台司龌龊,无匪躬之能者,乃抉瑕掩德,非中道之言也。国家故事,宰臣之谥皆有二字, 以彰善旌德焉。夫以吕公,文能无害,武能禁暴,贞则干事,忠则利人,盛烈宏规,不可备举 。传叙八元之德,曰忠肃恭懿。若以美谥拟于形容,请谥吕公曰忠肃。”及重议曰:“谨按旧 仪,凡没者之故吏,得以行状请谥于尚书省,而考行定谥,则有司存;朝廷辨可否,宜存众议 。今驳议撰谥,异同之说,并故吏专之,伏恐乱庖人尸祝之分,违公器不私之诫,且非唐虞师 锡佥曰之道。谥法在惩恶劝善,不在字多。必称其大而略其细,故言文不言武,言武不言文。 三代以下,朴散礼坏,乃有二字之谥,非古也。其源生于衰周。汉兴,萧何、张良、霍去病、 霍光俱以文武大略,佐汉致太平,其事业不一,谓一文不足以纪其善,于是有文终、文成、景 桓、宣成之谥。虽黩礼甚矣,然犹褒不失人。唐兴,参用周秦之制,以魏征为文贞,萧瑀为贞 褊。其杜如晦、封德彝、陈叔达、温彦博、岑文本、唐休璟、魏知古、崔日用并当时赫赫以功 名居宰相者,谥不过一字,不闻子孙佐吏有以字少称屈者,由此言之,二字不必为褒,一字不 必为贬。若褒贬果在字数,则是尧舜禹汤文武成康不如周威烈、慎靓也,齐桓、晋文不如赵武 灵、魏安厘也,杜如晦、王珪以下或成,或明,或懿,或宪,不如萧瑀之贞褊也。然肃者,以 諲之从政,威能闲邪,德可济众,故以肃易名而忠在其中矣。亦犹随会、宁俞之不称文,岂必 因而重之然后为美。魏晋以贾诩之筹算,贾逵之忠壮,张既之政能,程昱之智勇,顾雍之密重 ,王浑之器量,刘惔之鉴裁,庾翼之智略,彼八君子者,方之东平,宜无惭德,死之日并谥 曰肃,当代不以为贬,何尝征一字二字之降乎!上稽前典,下据甲令,参之礼经,而究其往事 ,请依前定。”
大历十三年,太常谥赠司徒杨绾曰文贞。比部郎中苏端驳曰:“
夫道德博闻曰文,
清白守节曰贞。且元载与司徒友敬殊深,推为长者,首举清要,人莫与京。及司徒宠望渐高,
载畏其逼。旋又知载隳坏纲纪,心贰于君,既惧其疑,因为疏简。有口皆知载恶,而独曾无一
言。或有发载之恶,证告未明,抱诚坐法者,司徒时居上列,奏达非难,不能因此披衷正词,
全志士之命,露凶狡之私,而乃宴安自泰,优游过日,使元载祸大灭身,竟劳圣上防伺之虑,
岂守节不隐邪?岂怀道无毒邪?非谓文贞明矣。洎元载啬恩于下,招怨于上,使北塞人劳,有
过时之戍;西郊虏入,无吊灾之惠;磁邢坚义之士,将死复生;梁宋伤夷之人,或寒或馁。搜
访旌恤,中外所急,载皆绝之,使王泽不及于下,为行路所嗟。而杨公当圣上惟新之时,居天
下得贤之望,诚宜不俟终日,造次速言,乃寂寥启悟,噤闭谋猷,贪食万钱之赐,虚承一心之
顾,岂慈惠爱人乎?既曰不慈不惠,何以谓之文!有隐有毒,何以谓之贞乎!古者诸侯有国,
卿大夫有家,上以报祖宗,下以处子孙之义也。杨公历处厚俸,人谓儒宗,曾不立家,又无私
庙,宁使人老阙敬祖之礼,位极亡祭祢之宫,凡在衣冠,谁不叹恨,又乖大义克就愍仁接礼之
义矣。曰文与贞,曷可以议!圣人立谥,尽公而无私之谓也。所以周宣不敢私于父,谥曰厉;
汉宣不敢私于祖,谥曰戾。百王明制,历圣通则。昔公叔文子有死卫之节,脩班制之勤,社稷
不辱,方居此谥。爰及太宗初,魏公征有匡救公直之忠,中宗末,苏公瑰有保安不夺之节,所
以诸贤甚众,谥文贞者不过数公。至于燕国公张说,先朝输能,名节昭着,省司尚谓不可,
至今人故称之。由是言之,焉可比德。请牒太常,更详他谥,以守彝章。庶乎青史之笔,不乖
于周汉;黄泉之魂,免惭于苏魏。”别敕谥为文简。
赠司空陈国公窦抗谥曰博。赠左卫大将军宇文士及初谥为恭,黄门侍郎刘洎驳之曰: “士及居家侈纵,不宜为恭。”竟谥为纵。工部尚书杨昉谥曰恪。定州刺史定襄郡公于匡济谥 曰果。广州都督谢方叔谥曰勤。以上五人,按谥法并无,乃有司一时之 议,所以不具其年。
晋孙毓七庙讳字议:“乙丑诏书班下尊讳,唯从宣皇帝以来;京兆府君以上,皆不别 着。按礼,士立二庙,则讳王父以下,天子诸侯皆讳群祖,亲尽庙迁,乃舍故而讳新。尊者统 远,卑者统近,贵者得申,贱者转降,盖所以殊名位之数,礼上下之序也。先代创业之主,唯 周追王,夏殷以前,未有闻焉。显考以下谓之亲庙,亲庙月祭,属近礼崇。周武王时,诸盩 张流反为显考庙。周人以讳事神,固不以追王所不及而阙正庙之 讳也。礼,大夫所有公讳。又曰‘子与父同讳’。明君父之讳,臣子不可以不讳也。范献子聘 于鲁,问具敖之山,鲁人以其乡对,曰‘先君献武之讳也’。此时献武已为远祖,邻国大夫犹 以犯讳为失,归而作戒,着于春秋。大晋龙兴,弘崇远制,损益因改,思臻其极。以为京兆府 君以上,虽不追王列在正庙,臣下应讳,礼有明义。宜班下讳字,使咸知所避,上崇寅严之典 ,下防僭同之谬。”
束皙不得避讳议云:“元康七年诏书称,咸宁元年诏下尊讳,风伯雨师,皆为诂训。 又公官文书吏人上事,称引经书者,复多回避,使大义不明。诸经传咸言天神星宿,帝王称号 ,皆不得变易本文,但省事言语,临时训避而已。”
太常博士华简言:“按周礼大宗伯职云:‘●燎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此礼 文正称,应如丙辰诏书,不改其名。”事下五府博议。贼曹属束皙议:“按风伯之名,所由来 远,其在汉魏,固已有之,非晋氏避讳始造此号也。若以异于周礼,宜当变改,则今国家行事 ,神物称号,多因近代,不皆率古,盖亦简易以从仍旧,随时之制,不足悉变。唯雨师之名, 实由避讳,宜如旧称。”
大唐武德九年六月,太宗居春宫总万机,下令曰:“依礼,二名义不偏讳。尼父达圣 ,非无前旨。近代以来,曲为节制,两字兼避,废阙以多,率意而行,有违经诰。今其官号人 名及公私文籍,有‘世’及‘民’两字不连读者,并不须讳避。”
显庆五年正月诏:“孔宣设教,正名为首;戴圣贻范,嫌名不讳。比见钞写古典,至 于朕名,或阙其点画,或随便改换,恐六籍雅言,会意多爽,九流通义,指事全违。诚非立书 之本。自今以后,缮写旧典文书,并宜使成,不须随义改易。”
又都官曹奏,以吴兴郡上事有“春”字,犯会稽郑太妃讳,下制书推之。王彪之谓: “今皇太后临朝,奏事诣太后,为故应复犯会稽太妃讳不?”都官郎傅让、尚书王劭议,并谓 不应复讳。尚书陆纳等并谓故应讳。王尚书谓:“朝臣所讳,君之母妻,讳者以是小君故耳。 君之所生,非小君也,亦不上讳榜,非群下所应讳。且琅玡夏侯太妃、章郡恭惠君章皇太妃讳 并不颁下令天下同讳。宜更详之。”右丞戴谧议云:“朝臣所讳,君之母妻,施于小君,非君 之所生。所生之讳,不上讳榜,非群下所宜讳也。窃谓如此则不唯奏事太后不应讳而已,恐门 号县名作,不宜改颁于天下。而阖朝之臣,陈事不避,悠悠人吏,犯者不问,官号独易,余莫 之讳,将于大体有不通邪?父之所讳,子无不讳,君之所讳,臣其不乎?讳施小君,诚有其文 ,母以子贵,亦有明义。若以事经至尊应讳,但奏御太后不讳,一朝之事,讳不并行,复是所 疑。”众官皆从尚书令王彪之议:“凡训体宪章经典无文者,则当准已行之旧令。议者所从。 是右丞议也。按右丞议云:‘门县改名,既颁天下,则朝臣不得不讳’。意以为门县名以犯先 帝所生之讳,故先帝时改之,与明穆皇后临朝除光禄勋字义体同尔,并皆颁下者,令知官名之 改,非颁下令人皆讳之也。谓上书奏事诣先帝令上书为讳耳。太后及朝臣并应讳之义。今者奏 事诣太后,何讳之有,而乃称太后制书远推之乎!议又喻以父之所讳。窃以父子天性,君臣异 族,君之所讳,何必尽同。元、明、哀三帝之朝,无以所生之讳颁于天下,令人皆同讳,则臣 不同子之一隅也。明臣之所讳君之母妻讳者,讳小君之讳耳。且四海之人,皆小君之臣妾,非 所生之臣妾也。以小君之讳列于讳榜,故天下同讳;所生之讳不列讳榜,故天下不同讳。于 时主相贤明,朝多隽彦,今所应准,而议云‘非今所议’,窃所未达。又云‘母以子贵’,三 帝之母,不以子贵邪!议又云‘章皇太妃之喻,殆非今嫌’。既不解哀帝所生,何以独非今嫌 !又今上即位,所生李淑妃讳,何以不颁下天下,与简文皇帝顺皇后讳率土同讳之乎?中兴有 八帝,迄今上五帝有所生,岂可四帝所生普天下不讳,而简文帝所生独率土同讳乎?谓王尚书 、傅郎议为允。”
大唐永徽二年十月,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奏言:“依礼舍故而讳新,故谓亲尽之祖。今 皇祖弘农府君神主上遣,请依礼不讳。”从之。
大唐武太后长安二年正月,麟台监兼左庶子王方庆上言:“谨按典籍所载,人臣与人 主言及上表,未有称皇太子名者,当为太子皇储,不敢指斥。晋尚书仆射山涛启事,称皇太子 ,不言名。涛中朝名士,必详典故,其不称名,应有凭准。朝官尚犹如此,宫臣讳则不疑。今 东宫殿及门名皆有触犯,临事论启,回避甚难。孝敬皇帝为皇太子时,改弘教门为崇教门,沛 王为皇太子,改崇贤馆为崇文馆,皆避名讳,以遵典礼。此则成例,并为轨模。伏请改换。” 从之。
东晋康帝咸康八年,诏以王允之为卫将军、会稽内史,允之表郡与祖会名同,乞改授 。诏曰:“祖讳孰若君命之重邪!下八座详之。”给事黄门侍郎谯王无忌议以为:“春秋之义 ,不以家事辞王事,是上之行乎下也。夫君命之重,固不得崇其私。又国之典宪,亦无以祖名 辞命之制也。”
大唐延和元年,贾曾除中书舍人,固辞,以父名忠,同音。议者以为中书是曹司名, 又与曾父音同字别,于礼无嫌。曾乃就职。
晋武帝泰始二年正月,有司奏,故事皇后讳与帝讳俱下。诏曰:“礼,内讳不出宫,
而近代讳之,非也。勿下。”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轻;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名曰重。一轻一 重,其义然也。自犹用也。率,循也。用恩则父母重而祖轻,用义则祖 重而父母轻。恩重者为之三年,义重者为之齐缞。
丧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皆右缝。别吉凶者, 吉冠不条属也。条属者,通屈一条绳若布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象太古,丧事略也。吉冠 则缨武异材焉。右缝者,右辟而缝之。小功以下左缝。左辟象 吉,轻也。缌冠澡缨。有事其布以为缨。大功以上散带 。大功以上缞重,初而散之。小功缌轻,初而绞之。
女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卒哭,子折笄首,布总。言以髽,则髽有着笄者明矣。笄有首者,恶笄之有首也。恶笄者,栉笄 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吉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妇?终之也。栉笄,以栉木为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时刻镂擿头矣。卒哭而丧之大事 毕,女子子可以归于夫家,而着吉笄。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折其首者,为其大饰 。据在夫家,宜言妇。终之也者,终子之恩于父母也。擿音他的反。妾为女君、君之 长子恶笄有首,布总。
主妾之丧,则自祔至于练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殡祭不于正室。祔自为之者,以其祭于祖庙。
国禁哭则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禁哭谓大祭祀时也。虽不 哭,犹朝夕奠。自因,自用故事。
适墓不登垄,不歌。为不敬也。垄,冢也。墓,茔域也。不歌 ,非乐所。助葬必执绋。绋,引车索。临丧不笑, 宜有哀容。见柩不歌。入临不翔。邻有丧,舂不相。相,送杵声。里有殡,不巷歌。哭日不歌。哀 未忘。送丧不由径,送葬不避涂潦。所哀在此。
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止复常,谓已除丧。 读乐章。
君子已孤不更名,重本也。已孤暴贵不为父作谥。 子事父无贵贱。
居丧不言乐,祭事不言凶。非其时也。
丧食虽恶,必充饥。饥而废事,非礼也。饱而忘哀,亦非礼也。视不明,听不聪,行 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饮酒食肉。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饮酒食肉,皆为 疑死。病犹忧也。疑犹恐也。
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适人,人食之,其党也食之,非其党也弗食 。党犹亲。
功缞食菜果,饮水浆。无盐酪不能食,食盐酪可也。功缞,齐 斩之末。
孔子曰:“身有疡则浴,首有创则沐,病则饮酒食肉。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毁而 死,君子谓之无子。”毁而死,是不重亲也。
孔子曰:小功以上,非虞祔练祥无沐浴。言不有饰事,则不沐 浴也。齐缞之丧既葬,人请见之则见,不请见人,小功请见人可也。大功不以执贽。 唯父母之丧,不避涕泣而见人。言重丧不行求见,人来求见己,可见也 。不避涕泣,言至哀无饰。三年之丧,祥而从政。周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 葬而从政。小功缌麻之丧,既殡而从政。以王制言之,此谓庶人也。从 政,从为政者教令,谓徭役也。
曾申问于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焉,何常声之有!” 所谓哭不偯也。
孔子曰:“拜而后稽颡,颓乎其顺也。此殷之丧拜也。顺者, 先拜宾,顺于事。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至也。此周之丧拜也。 至者,先触地无容,哀之至也。颀音恳。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重者尚哀戚也。自周以下,如殷可也。
大功废业,或曰大功诵可也。许其口习故也。
小功不为位也者,是委巷之礼也。讥之也。位谓以亲疏序列哭 也。委巷犹街里委曲所为也。子思之哭嫂也为位。善之也。 礼,嫂叔无服。
曾子曰:“居丧有疾,食肉饮酒,必有草木之滋焉。”增以香 味,为其疾不嗜食。以为姜桂之谓也。
高子皋之执亲之丧也,子皋,孔子弟子,名柴。泣血三 年,言泣无声,如出血也。未尝见齿,言笑之 微。君子以为难。
孔子在卫,有送葬者,而观之曰:“善哉为丧乎!足以为法矣。小子识之。”子贡曰 :“夫子何善尔?”曰:“其往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慕谓小儿随父 母啼呼也。疑者哀亲之在彼,如不欲还然。识音志。子贡曰:“岂若速反而虞乎?” 孔子曰:“小子识之!我未之能行也。”哀戚本也,祭祀末也。
孔子与门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尚右。仿孔子也。 孔子曰:“二三子之嗜学也。我有姊之丧故也。二三子皆尚左。”复正也。丧尚右,右阴也。吉尚左,左阳也。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言声无节。孔子曰:“哀则 哀矣,此诚哀也。而难为继也。失节之 中。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哭踊有节。”
子思之母死于卫。子思,孔子孙,伯鱼之子也。伯鱼卒,其妻
嫁于卫。柳若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柳若,卫人也。见子思欲为嫁母服,恐其失礼,故戒之。子思曰:“
吾何慎哉!吾闻之,有其礼,无其财,君子弗行也。谓时可行,
而财不足以备礼。有其礼,有其财,无其时,君子弗行也。吾何慎哉!”谓财足以备礼,而时不得行也。丧之礼,如子赠禭之属,不逾主人也。
季武子寝疾,蟜固不说齐缞而入见曰:“斯道也将亡矣!士唯公门说齐缞。”季武子,鲁大夫季孙宿也。世为上卿,强且专政,国人事之如君。蟜固能守礼 ,不畏之,矫其俗之失礼也。道犹礼也。说音吐活反。蟜音居沼反。鲁之达礼者也。
国昭子之母死,问于子张曰:“葬及墓,男子妇人安位?”国 昭子,齐大夫。子张曰:“司徒敬子之丧,夫子相,男子西乡,妇人东乡。”夹羡道为位也。曰:“噫?毋!”噫,弗悟之 声。毋,禁止辞也。毋音无。曰:“我丧也斯沾,斯,尽也。沾 读曰觇,视也。国昭子自谓齐之大家,有事,人尽视之,欲人观之,法其所为。斯音赐。 尔专之,宾为宾焉,主为主焉。”专犹司也。时子张相。 妇人从男子皆西乡。非也。
季康子之母死,陈亵衣。亵衣,非上服。陈之将以敛。 敬姜曰:“妇人不饰,不敢见舅姑。将有四方之宾来,亵衣何为陈于斯!”命彻之。 言四方之宾严于舅姑也。敬姜者,康子从祖母。
子路曰:“伤哉贫也!生无以为养,死无以为礼。”孔子曰:“
啜菽饮水尽其欢,
斯之谓孝。敛手足形,还葬而无椁,称其财,斯之谓礼。”还,疾也。
谓不及其日月也。
子路去鲁,谓颜回曰:“何以赠我?”赠,送也。曰: “吾闻之也,去国则哭于墓而后行,反其国不哭,展墓而入。”无君事 ,主于孝也。展,省视也。又谓子路曰:“何以处我?”处犹安 也。子路曰:“吾闻之也,过墓则式,过祀则下。”居者主于敬 也。
有焚先人之室,则三日哭。谓人烧其宗庙也。哭者,哀精神之 有亏伤。故曰新宫火,亦三日哭。火,人火也。新宫火,在鲁成 三年。
子思曰:“丧三日而殡,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 于棺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言其日月,欲其尽心脩备之。 附于身谓衣衾也。
曾子问曰:“君薨,既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居于家,有 殷事则之君所。朝夕否。”居家者,因其哀后,崇于父母也。殷事,朔 望荐新之奠也。曰:“君既启,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哭而反 送君。”言反送君,则既葬而归也。归哭者,服君服而归,不敢私服。 曰:“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殡,反于君所。有殷事则 归,朝夕否。其哀杂,主于君。大夫,室老行事,士则子孙行 事。大夫士其在君所之时,则摄其事也。大夫内子,有殷事亦之 君所,朝夕否。”谓夫之君既殡,而有舅姑之丧者。内子,大夫嫡妻也 。妻为夫之君,如妇为舅姑服齐缞。
曾子问曰:“大功之丧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馈奠在殡时也 。孔子曰:“岂大功耳,自斩缞以下皆可,礼也。”曾子曰:“不以轻服而重相为乎? ”怪以重服而为人执事也。孔子曰:“非此之谓也。非谓为人,谓于其所为服。天子诸侯之丧,斩缞者奠。为君服者皆斩缞。唯主人不奠。大夫,齐缞者奠。服斩缞者不奠,避正君也。齐缞者,其兄弟。士则朋友奠。不足则取 于大功以下者,不足则反之。”服齐缞者不奠,避大夫也。言不足者, 谓殷奠时。曾子问曰:“小功可以与于祭乎?”祭谓虞卒哭时。 孔子曰:“何必小功耳,自斩缞以下与祭,礼也。”曾子曰:“不以轻丧而重祭乎? ”怪使重者执事。孔子曰:“天子诸侯之丧祭也,不斩缞者不与 祭。大夫,齐缞者与祭。士祭不足,则取诸兄弟大功以下者。”曾子问曰:“相识有丧服,可 以与于祭乎?”问已有丧服,可以助所识者祭否。孔子曰:“缌 不祭,又何助于人。”曾子问曰:“废丧服,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谓新除丧服 也。孔子曰:“说缞与奠, 非礼也。执事于人之神,为其忘哀疾也。以傧相可也。”
父有服,宫中子不与于乐。母有服,声闻焉,不举乐。妻有服,不举乐于其侧。 宫中子,与父同宫者也。礼,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与者,谓出行见 之不得观也。大功将至,避琴瑟。小功至,不绝乐。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弗主。此谓姑姊妹无子寡而死也。夫党无兄弟,无缌之亲也。其主丧不使妻之亲而使 族人,妇人外成,主必宜得夫类也。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 之。丧无无主也。里尹,闾胥里宰之属也。或曰主之,而祔于夫 之党。妻之党自主之,非也。夫之党,其祖姑也。
初,贞观中,吕才为太常博士,与诸阴阳学者十余人,撰阴阳书凡五十三卷,并旧书 行者三十七卷,诏颁下之。才病其有穿凿拘忌者,故着论曰:
易曰:“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代圣人易之以宫室,盖取诸大壮。”逮于殷周之际 ,乃有卜宅之文,故诗称“相其阴阳”,书云:“卜惟洛食”,此则卜宅吉凶,其来尚矣。至 于近代师巫,更加五姓之说。言五姓者,谓宫商角征羽,天下万姓,悉总配之,行事吉凶,依 此为法。至如张、王等为商,武、庾等为羽,欲似同韵相求;及其以柳姓为宫,以赵姓为角, 又非四声相管。其闲亦有同是一姓,分属宫商;复有复姓数字,征羽不别。验于经典,本无斯 说,诸阴阳书,亦无此语,直是野俗口传,竟无所出之处。唯按堪舆经,云黄帝对于天老,乃 有五姓之言。且黄帝之时,不过姬、姜数姓,暨于后代,赐族者多。至如管、蔡、郕、霍、鲁 、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并是姬姓子孙;孔、殷、宋、华、向、萧 、亳、皇甫,并是子姓苗裔。自余诸国,准例皆然。因邑因官,分枝布叶,未知此等诸姓,是 谁配属宫商?又检春秋,以陈、卫及秦并同水族,齐、郑及宋皆为火姓,或承所出之祖,或系 所属之星,或取所居之地,亦非宫商角征,共相管摄。此则事不稽古,义理乖僻者也。又叙禄 命曰:
谨按史记,宋忠、贾谊讥司马季主云:夫卜筮高人禄命,以悦人心,矫言祸福, 以尽人财。又按王充论衡云:“见骨体而知命禄,睹禄命而知骨体。”此则禄命之书,行之久 矣。多言或中,人乃信之。今更研寻,本非实录。但以积善余庆,不假建禄之吉;积恶余殃, 岂由劫杀之灾。皇天无亲,常与善人,福之所应,其犹影响。故有夏多罪,天命剿绝;宋景修 德,妖孛夜移。学也禄在其中,岂得生当建命,武王忧勤损寿,不关月值空亡。长平坑卒,未 闻共犯三刑;南阳贵士,何必俱当六合。历阳成湖,非独河魁之上;蜀郡炎燎,岂由灾厄之下 。今时亦有同建禄,而贵贱悬殊;共命胎而夭寿更异。
按春秋,鲁桓公六年九月,鲁庄公生。今按长历,庄公生当乙亥之岁,建申之月 。以此推之,庄公乃当禄之空亡。依禄命书,法合贫贱,又犯句绞六害,背驿马,生身克驿马 三刑,当此生者,并无官爵。火命七月,生当病乡,为人□弱,身合矬陋。今按齐诗讥庄公“ 猗嗟昌兮,颀若长兮。美目扬兮,巧趋跄兮”。唯有向命一条,法当长寿。依检春秋,庄公薨 时计年四十五矣。此则禄命不验一也。
又按史记,秦庄襄王四十八年,始皇帝生。宋忠注云:“因正月生,为此名政。 ”依检襄王四十八年,岁在壬寅。此年正月生者,命当背禄,法无官爵,假得禄合,奴婢尚少 。始皇又当破驿马,生驿马三刑,身克驿马,法当望官不到。金命正月,生当绝下,绝下为人 无始有终,老而弥吉。今验史记,始皇乃是有始无终,老更弥凶。唯建命生,法合长寿,计其 崩时,不过五十。禄命不验二也。
检汉武故事,武帝以乙酉岁七月七日平明时生。亦当禄空亡下,法主无官爵,虽 向驿马,尚隔四辰。依禄命法,少无官爵,老而方盛。今验汉书,武帝即位,年始十六,末年 以后,户口减半。禄命不验三也。
又检后魏书云,孝文帝皇兴元年八月生。今按长历,其年岁在丁未。以此推之, 孝文背禄背命,并驿马三刑,身克驿马。依检禄命书,法无官爵,命当父死中生,法当生不见 父。今检魏书,孝文身受其父之禅。礼云:嗣主位定在于初丧,逾年之后,方始正号。是以天 子无父,事三老也。孝文受禅,异于常礼,躬为天子,以事其亲,而禄命倒云不合识父。禄命 不验四也。
又按沈约宋书云,宋高祖癸亥三月生。依此而推,禄之与命,并当空亡。依禄命 书,法无官爵,又当子墓中生,唯宜嫡子,假有次子,法当早卒。今检宋书,高祖长子先被篡 杀,次子义崇,享国多年。高祖又当祖禄下生,法得嫡孙财禄。今检宋书,其孙刘劭、刘浚并 为篡逆,几失宗祧。禄命不验五也。叙葬书曰:
易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代圣人易之以棺椁, 盖取诸大过。”礼云:“葬者,藏也,欲使人不见之。”然孝经云:“卜其宅兆而安厝之。” 以其复土事毕,长为感慕之所;窀穸礼终,永作魂神之宅。朝市迁变,岂得先测于将来;泉石 交侵,不可先知于地下。是以谋及龟筮,庶无后艰,斯乃备于慎终之礼,曾无吉凶之义。暨于 近代以来,加之阴阳葬法,或选年月便利,或量墓田远近,一事失所,祸及生人,巫者利其货 贿,莫不擅加利害。遂令葬书一术,乃有百二十家,各说吉凶,拘而多忌。且天覆地载,干坤 之理备焉;一刚一柔,消息之义详矣。或成于昼夜之道,感于男女之化,三光运于上,四气通 于下,斯乃阴阳之大经,不可失之于斯须也。至于丧葬之吉凶,乃附此为妖妄。
传云:“王者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经时而葬; 士则逾月而已。”此则贵贱不同,礼亦异数。欲使同盟同轨,赴吊有期,量事制宜,遂为常式 。法既一定,不得违之。故先期而葬,谓之不怀;后期而不葬,讥之殆礼。此则葬有定期,不 择年月,一也。
春秋又云:丁巳,葬定公,雨,不克葬,至于戊午襄事。礼经善之。襄,成也。雨而成事,若汲汲于欲葬。礼记云“卜葬先远日”,善选月 终之日,所以避不怀也。今检葬书,以己亥之日用葬最凶。谨按春秋之际,此日葬者凡有二十 余件。此则葬不择日,二也。
礼记又曰:“周尚赤,大事用平旦。殷尚白,大事用日中。夏尚黑,大事用昏时 。”郑玄注云:“大事者何?谓丧葬也。”此则直取当代所尚,不择时之早晚。春秋又云,郑 卿子产及子太叔葬郑简公,于时司墓大夫室当葬路。若坏其室,即平明而堋;不坏其室,即日 中而堋。子产不欲坏室,欲待日中。子太叔云:“若至日中而堋,恐久劳诸侯大夫来会葬者。 ”然子产既云博物君子,太叔乃为诸侯之选,国之大事,无过丧葬,必若义有吉凶,斯等岂得 不用。今乃不问时之得失,唯论人事可否。曾子问云“葬逢日蚀,舍于路左,待明而行”,所 以备非常也。若依葬书,多用干艮二时,并近半夜,此即反与礼违。今检礼传,葬不择时,三 也。
葬书云:富贵官禄,皆由安葬所致;寿命延促,亦由坟垄所招。然今按孝经云: “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代,以显父母。”易曰:“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是以 日慎一日,则泽及于无疆,苟德不逮,而人无援,以此则非由安葬吉凶而论福祚延促。臧孙有 后于鲁,不关葬得吉日;若敖绝祀于荆,不由迁厝失所。此则安葬吉凶不可信用,其义四也。
今之丧葬吉凶,皆依五姓便利。古之葬者,并在国都之北,兆域既有常所,何取 姓墓之义?赵氏之葬,并在九原;汉之山陵,散在诸处。上利下利,蔑尔不论;大墓小墓,其 义安在?及其子孙富贵不绝,或与三代同风,或分六国而王。此则五姓之义,大无稽古,吉凶 之理,何从而生?其义五也。
且人臣名位,进退何常,亦有初贱而后贵,亦有始泰而终否。是以子文三已令尹 ,展禽三黜士师。卜筮一定,更不回改,□墓既成,曾不革易,何因名位无时蹔安。故知官爵 弘之在人,不由安葬所致,其义六也。
野俗无识,皆信葬书,巫者诳其吉凶,愚人因而侥幸。遂使擗踊之际,择葬地而 希官品;荼毒之秋,选葬时以窥财禄。或云辰日不宜哭泣,遂莞尔而受吊问;或云同属忌于临 圹,乃吉服不送其亲。圣人设教,岂其然也?葬书败俗,一至于斯,其义七也。按:斯论甚精当,以之为劝戒,故附于斯。
曾子问曰:“将冠子,冠者至,揖让而入,闻齐缞、大功之丧,如之何?”冠者,宾及赞者。孔子曰:“内丧则废,外丧则冠而不醴,彻馔而埽,
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则废。内丧,同门也。不醴,不醴子也。其废
者,丧成服,因丧而冠。如将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齐缞、大功、小功之丧,则因丧服
而冠。”废吉礼而因丧冠。俱成人之服也。及,至也。“除丧
不改冠乎”?孔子曰:“天子赐诸侯大夫冕弁,服于太庙,归设奠,服赐服,于斯乎有冠醮,
无冠醴。酒为醮。冠礼,醴重而醮轻。此服赐服,酌用酒,尊赐也。不
醴,明不为改冠。改冠当醴之。父殁而冠,则已冠,埽地而祭于祢。已祭而见伯父、
叔父,而后飨冠者。”飨谓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