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刑法典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三

 刑法 一

  刑法序 刑制上

    刑法序

  前志曰:“夫人,有生万物之最灵者也。然而爪牙不足供其欲, 趋走不足避其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役物以为养,任智而不恃力者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 不能群则不能胜物。群而聚之,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人既群居,不能无喜怒交争 之情,乃有刑罚轻重之理兴矣。刑于百度,其最远乎!”又曰:“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 用甲兵,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又曰:“鞭扑无弛于家,刑罚无废于国,征伐无偃于天下;但用之有本末,行之有次第尔。” 历观前躅,善用则治,不善用则乱。在乎无私绝滥,不在乎宽之与峻。又病斟酌以意,变更屡 作。今捃掇经史,该贯年代,若前贤有误,虽后学敢言,亦庶几成一家之书尔。前代搢绅之徒 ,多设三皇之言,又不载其刑法,故以五帝为首云。

  第一 刑制上

  第二 刑制中

  第三 刑制下

  第四 杂议上

  第五 杂议下

  第六 肉刑议 详谳 决断 考讯

  第七 守正 赦宥 禁屠杀赎生

  第八 宽恕 囚系 舞紊 峻酷 开元格

    刑制上黄帝 虞 夏 殷 周 秦 汉 后汉  魏

  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陶唐以前,未闻其制。

  虞舜圣德聪明,建法曰:“象以典刑,象,法也。法用常刑, 用不越法。流宥五刑,宥,宽也。以 流放之法宽五刑。鞭作官刑,以鞭为治官事之 刑。扑作教刑,扑,槚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金作赎 刑。误而入刑,出黄金以赎。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眚,过也。灾,害也。贼,杀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也。怙奸自终,当刑杀之 。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舜陈典刑之义,敕天下敬之, 忧不得其中也。于是流共工于幽洲,幽洲,北裔。水中可居者曰 洲。放欢兜于崇山,党于共工,故放之崇山。崇山,南裔。 窜三苗于三危,三苗,国名,缙云氏之后,时为诸侯。三危,西 裔。殛鲧于羽山,羽山,东裔也,在海畔。按司马迁曰:“舜 流四凶于四裔,以御魑魅。”此一明四凶不死也。又,舜典云“流宥五刑”者,五刑中有死, 既以流放代死,此二明四凶不死也。又舜典言,舜美皋陶作士曰:“五流有宅。”孔安国注云 :“五流有宅者,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此三明四凶不死也。按洪范:“鲧则殛 死,禹乃嗣兴。”或者谓便杀之,所以辨鲧至羽山而自死者也。四罪而天下咸服。又“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也。五流各有所 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惟明克允。”言咎繇能明五刑,施之远近。前古五帝之代,据左氏载晋叔向所言,夏有乱政 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言九刑,以墨一、 劓二、剕三、宫四、大辟五,又流六、赎七、鞭八、扑九,故曰九刑也。三辟者,言三王始用 五刑之法,故谓之三辟也。班固又云:“五帝画象而人知禁。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 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以俗薄于唐、虞故也。”而孝经纬亦云:“五帝画象,三王肉刑。 画象者,上罪黑蒙赭衣,中罪赭衣杂故屦,下罪杂屦而已。”若如三家之言,则前五帝皆同画 象,不用肉刑矣。佑以为不然。何也?按舜典云:“流宥五刑。”五刑者,以伤刻肌肉,亦谓 之肉。盖书美大舜以流放之宽,代刀锯之毒。若如三家之言, 五帝不用五刑矣,则帝舜何得言以流放代之?足明帝舜以前行五刑,明矣。其 后舜又赞美皋陶曰:“汝作士,五刑有服。”又知帝舜初立之时,暂废五刑,后又用耳。且 尚书经正圣哲所传,左氏、班书向恐而不据,其谶纬之言,同不足征也。荀卿曰:“肉刑者, 盖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者矣。”诚哉是言。

  夏启即位,有扈不道,誓众曰:“不用命,戮于社。”载社主 有奔北者,则戮之主前。以社主阴,阴主杀。后又作禹刑。

  殷作汤刑。晋叔向曰:“夏、殷作刑,皆叔世也。”言晚时。 洎纣无道,迺重刑辟,有炮烙之刑。具峻酷篇。

  周秋官之职之三典,“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 人观之,浃日而敛。”正月朔日布五刑于天下,又悬书,重之。浃日, 十日也。又“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宪,表 也。刑禁者,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司寇正月布刑于天下,又悬其书于象魏,布宪则以 旌节出宣令之,亦悬书于门闾及都鄙邦国。刑者王政所重,故丁宁焉。“一曰刑新国, 用轻典;新国,新辟土、立君之国。用轻法,为其未习教也。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承平守成之国。用中典者,常行之法也。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弑叛逆。“凡盗贼军 ,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谓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家人者,杀之无 罪。若今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无罪。凡报仇雠 者,书于士,杀无罪”。谓同国不避者,将报之,必先言于士,无罪也 。士,主狱官也。“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亲,缌服以内。焚,烧也。辜之言枯也,谓磔之。凡杀人者,踣诸市, 肆之三日”。踣,谓毙之,音妨付反。“伤人见血不以告者, 攘狱者,遏讼者,告而诛之”。谓吏人相杀伤见血耳。攘狱者,距不受 也。遏讼者,遏止讼者也。坐为贼盗者,“其孥,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 舂人、槁人,此二官之役。今之奴婢,古之罪人,箕子为之奴。罪隶, 奴也,从坐没入县官者。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者,皆不为奴”。有爵,谓命士以上也。□,毁齿也。五刑之法,“墨罪五百,劓罪五百 ,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凡二千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墨者使守门, 黥面人,无妨禁卫也。劓者守关,以丑 貌远之也。宫者守内,人道既绝,于事便也。刖者守 囿,驱禽兽,无急行。髡者守积”。王之 同族,不处宫刑,是不翦其类也,但髡头而已。凡王族皆于隐处罚之,故使守积。音 恣。

  穆王享国百年,耄荒,孔安国曰:“王即位过四十年,而耄乱 忽荒。言百年大期,虽老而能用贤以扬名。”命吕侯度作刑。度时代所宜也。训夏赎刑:穆王命吕侯作书,训 畅夏禹赎刑之法。从轻也。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 ,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多于初制五百章。其后, 又作九刑。正刑五及流、赎、鞭、扑。

  孔子曰:“大罪有五,而杀人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代;诬鬼神者,罪及四代;逆 人伦者,罪及三代;乱教化者,罪及二代;手杀人者,罪止其身。”又曰:“析言破律,乱名 改作,执左道以乱政者,杀;作淫声,造异服,设怪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行伪而固,言伪 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人者,杀。此四诛者 ,不待时,不以听。”

  春秋时,子产相郑,铸刑书。铸刑法于鼎。晋叔向遗书 强非之,子产报曰:“吾以救世弊也。”具杂议篇上。

  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罪。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 。”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武公三年,诛三父等而夷三族,以其杀出子。 宁公子三人,长武公,为太子;次德公;次出子。宁公卒,大庶长弗忌 、威罍、三父废太子,而立出子为君。后三父等复共杀出子,立武公。

  孝公初,卫鞅请变法令,令人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 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人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 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戮力本业,耕织玫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 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 次。有功者尊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令既具,未布。恐人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 市南门,募人有能徙置北门者与十金。人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与五十金。”有一人 徙之,辄与五十金,以明不欺。秦人初言令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 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 ,秦人皆趋令。令初下,有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人也。”尽迁 于边城。其后人莫敢议令。甘龙、杜挚极非之。具杂议上篇。 令之初作,一日临渭,刑七百余人,百姓皆苦之。居三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 人足,勇于公战,怯于私斗,秦人大治而大悦。魏文侯师李悝撰次诸国 法,着法经,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具魏代语中。

  始皇即位,遣将成蟜击赵,反,死屯留,军吏皆斩,及戮其尸。士卒死者,皆戮其尸。其后,嫪毐作乱,败,其徒二十人皆枭首。 悬首于木上,曰枭。车裂以徇,灭其宗。轻者为鬼薪。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律曰:“鬼薪作三岁。”后又体解荆轲。及平 六国,制夫人藏诗书及偶语,弃市;禁人聚语,畏其谤也。以古 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律说: 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城旦,四岁刑也。燕人卢生窃言“始皇乐以刑杀为威”, 因亡去。始皇闻之怒,诸生在咸阳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其后东郡星陨为石,或刻其石曰 :“始皇死。”始皇尽诛石旁人。

  胡亥立,以赵高为郎中令,更变律令,有罪者相坐收族。又群盗起,胡亥责李斯,斯 惧,上书请行督责,刑者相半。其后赵高谮斯,具五刑,腰斩,夷三族。具峻酷篇。

  汉高帝初入咸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伤人有曲直,盗贼有多少,故言 抵。抵,至也 ,当也。蠲削秦法,兆人大悦。然大辟尚有三族之诛,三族,注 已具上。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菹,为醢也。其诽谤詈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 属,皆受此戮。其后又制曰:“有耐罪以上,请之。”应劭曰:“此轻 罪不髡,其耏鬓曰耐”。杜林以为法度之字当从寸,故改耏为耐。言耐罪以上,皆当先请也。 颜师古曰:“耐,颊傍毛也,音而。”后以三章之法,不足御奸,御,止。遂令萧何□摭秦法,□摭谓收拾。□ 音九问反。摭音之石反。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承秦制, 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 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又制:“狱疑者,各谳所属官长,皆移廷尉,廷尉不能决,具 为奏,附所当比律令以闻。”

  惠帝二年,制曰:“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过误之言,以为妖 言。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其除之。”又制:“上造以上及内外公 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上造,爵满十六 者也。内外公孙,谓王侯内外孙也。耳孙,玄孙之子也,言已远,但耳闻之也。今以上造有功 劳,内外孙有骨血属□,施德布惠,故事从其轻也。城旦,旦起行理城。舂者,妇人不参外徭 ,但舂作米。皆四岁刑也。今皆就鬼薪、白粲。鬼薪,已具上。白粲,坐择米,使正白为粲。 皆三岁刑也。人年七十已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完之。”不加肉刑髡鬄也。若,参及之言也。谓七十以上及不满十岁以下,皆完。 除挟书律。挟,藏也。秦律:“敢挟书者,弃市。”

  吕太后初,除三族罪。

  文帝制:“人有犯法已论,其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孥,律令宜除之。孥,子也。秦法,一人有罪收其家。罪疑者与人。”从轻断之。于是刑罚大省,断狱四百。具宽恕篇 。又感齐女淳于缇萦之言,除肉刑,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釱左右趾代刖。今既曰完矣,不复云以完代完,此当 言髡者完之矣。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 斩右趾,及杀人先自告,谓杀人而自首得免罪者也。及吏受赇枉 法,谓曲公法而受赂者。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命者,名也,成其罪也。杀人害重,受赇、盗物,赃污之身,故此三罪,已被 论名而又犯笞,亦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 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鬼 薪白粲满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 为庶人。罪降为司寇,故一岁。正司寇,故二岁。其亡逃及有罪 耐已上,不用此令。”在本罪中又重犯者也。具肉刑议篇。是 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趾者又当死。斩左趾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斩右趾者弃市,故入于死。以笞五百代斩左趾,笞三百代劓,笞数既多 ,亦不活也。

  景帝制:“改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全。“自今吏及诸有秩 ,受其官属所监、所理、所行、所将,行,谓按察。夏孟反。其 与饮食计偿费,勿论。计所费而偿其直, 勿论罪。他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赃为盗。他物,谓非饮食。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 伍,免之。谓夺其爵,令为士伍,又免其官职,即今律所谓“除名”也 。士伍者,言从士卒之伍。无爵,罚金二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赃”。 畀,与也。以所受之赃与捕告者。其后,罢磔曰弃市。先此,诸死刑皆磔之于市,今罢之。若妖逆,则磔之。磔谓张其尸也。具宽恕 篇。复下诏曰:“长老,人所尊敬也;鳏寡,人所哀怜也。其着令:年八十以上,八岁 以下,孕者未乳,乳,产。师、侏儒,乐师,瞽者。侏儒,短人,不能走。当鞫系者,颂系之。颂读曰容。容宽不桎梏。罪死欲腐者,许之。”如腐木不生实矣。六年,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又以笞者或至死未毕, 复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百。其定箠令,箠,策也,所以击者也。 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末薄半寸,皆平其节。
笞臀,先时笞背。毕一罪乃得更人”。更人,更易行 笞人。自是笞者得全。然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人易犯之。

  孝武征发烦数,人穷犯法,遂令张汤、赵禹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 见知人犯法不告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缓深故之罪 ,孝武欲急刑,吏深害及故入人罪者,皆宽缓之。急纵出之诛 。吏释罪人,疑以为纵出,则急诛之。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 萧何本定律九篇,叔孙通又加十八篇,张汤又撰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 撰朝律六篇,合为六十篇。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 十二事。比,以例相比况。文书既繁,主者不能遍睹,或罪同 而论异。具舞紊篇。

  孝宣制:“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凡首 匿者,言为谋首而藏匿罪人。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 宣帝患刑法不一,置廷平四人平之。具杂议篇。

  成帝鸿嘉初,又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皆法令稍定,近古而便人者也。

  哀帝绥和二年,除诽谤诋欺法。

  平帝元始中,制曰:“前诏有司,复贞妇,归女徒,诚欲以防邪僻,全贞信。及眊悼 之人,人八十曰眊,言老昏暗也;七岁曰悼,言未成人,若死亡,可哀 悼。刑罚所不加,圣王之所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系犯法者亲属妇女、老弱。其明敕百 僚: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他皆无得系。 名捕,谓下诏特所捕也。其当验者,即验问。就其所居而问之。定着令。”王莽居摄,翟义、 刘信起兵讨莽,莽败之,夷三族。其后陈良、终带叛入匈奴,莽求得,行焚如之刑。具峻酷篇 。

  后汉光武留心庶狱,然自王莽篡位之后,旧章不存,法网弛纵,无以惩肃。梁统上疏 曰:“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轻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 二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自后人轻犯法,吏易杀人。臣愚以为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是以 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残去乱也。高帝定法,传之后 代。文帝遭代康平,因时施恩,省去肉刑、相坐之法,天下几平。武帝值中国全盛,征伐远方 ,百姓罢弊,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遁匿之科,着知纵之律。宣帝履道握要,以御海内, 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天下称安。孝元、孝哀即位日浅,丞相王嘉等便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 旧约,穿令断律,凡百余事。臣取其尤妨政者,条奏。伏请择其善者而从之,定不易之典。” 时廷尉议,以为崇刑峻法,非明王急务,遂罢之。

  章帝时,郭躬条奏,请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着于令。陈宠又代躬为廷尉,帝纳宠 言,制除钻钻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又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着于令。宠复钩校律令, 刑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钩,犹勘也,音工侯反。溢,出也。 曰:“今律令,犯死刑者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 于甫刑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请令三公、廷尉集平律 令,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其余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详除 。”会宠得罪,遂罢。并具宽恕篇。

  安帝永初中,法稍苛繁,人不堪之,陈宠子忠复为尚书,略依宠意,奏上三十三条, 为决事比,比,例也,必寐反。以省请谳之弊。又上除蚕室刑 ;西汉文、景已除宫刑,今复除蚕室刑 者,是当时虽有文而未悉断,武帝时,司马迁犯法,下蚕室,即其事矣,今申 明除之。解赃吏三代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狂易,谓狂而 易性也。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

  献帝初,应劭又删定律令,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版令、决事比例、司徒都 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折狱,凡二百五十篇。又集议驳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于是旧 事存焉。

  曹公秉政,欲复肉刑,陈群深陈其便,钟繇亦赞成之,孔融、王修不同其议,遂止。 具肉刑议篇。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 铁,故易以木焉。又以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魏文帝受禅后,有大女刘朱,挝子妇酷暴,前后三妇自杀,论朱减死作尚方,因是下 怨毒杀人减死之令。

  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代金,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 时所用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着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着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 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着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传习,以 为秦相。汉承其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 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 。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又司徒鲍昱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 代有增损,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 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章 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 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诏,但得 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卫觊又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 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然而律文烦广,事比众多 ,离本依末,决狱之吏如廷尉狱吏范洪受囚绢二丈,附轻法论之;狱吏刘象受属偏考囚张茂物 故,附重法论之。洪、象虽皆弃市,而轻枉者相继。其后,天子又下诏改刑制,命陈群、刘邵 等删约旧科,旁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 百八十余篇。其序略曰:

    旧律所以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 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盗律有劫掠、恐喝、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掠律。贼律有 欺谩、诈伪、逾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贼律 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 、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兴 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盗律有受所监临受财枉法, 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盗律又有□辱 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为擅兴律。兴律有乏徭稽留, 贼律有储峙不办,厩律有乏军之兴,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乏及不 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之罪腰斩,不宜复为法,故复别为之留律。秦代旧有厩置、乘传、副 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 为邮驿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 令者,以为惊事律。盗律有还赃畀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偿,科有平庸坐赃事,以 为偿赃律。盖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 不举劾者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科之为制,每条 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 例,以为免坐律。诸律令中有教制,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 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 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有七名,以为律首。又改贼律,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 ,腰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 ,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 误相杀,不得报雠,所以止杀害也。杀继母与亲母同,防继假之隙也。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 异财也。殴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诬告人反,罪及亲属,异于善人,所以累之使 省刑息诬也。改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正篡囚弃市之罪,断凶强为义之踪也。二岁刑以 上,除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烦狱也。改诸郡不得自择伏日,所以齐风俗也。

斯皆魏代所改。其大略如是。

  司马景王辅政时,犯大逆者,其法诛及已出之女。毌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 ,其族兄顗通表魏帝,以乞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 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 曰:“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降父母之服,所以明外成之节也。而 父母有罪则追刑,夫党见诛又随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 育,则为他族之母。无辜受戮,伤孝子之心。且男既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臣以 为在室宜从父之诛,既醮可随夫之罚。”于是有诏改定律令。

  司马文王继秉魏政,患前代律令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网太密,于是命贾 充、郑冲、荀顗、荀勖、羊祜、王业、杜友、杜元凯、裴楷、周雄、郭颀、成公绥、柳轨、荣 邵等定法令,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 、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 合二十篇,六百三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归于益时。其余未宜除者,若军 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 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也。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 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省禁锢相告之条,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轻过 误老小女人当罚金、杖者,皆令半之。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淫寡女,三岁刑。崇嫁娶之要 ,一以下娉为正,不理私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 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四

 刑法 二

  刑制中

晋 东晋 宋 齐  梁 陈 后魏 北齐 后周 隋

  晋武帝泰始三年,贾充等修律令成,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正月,大赦天下 ,乃颁新律。其后,明法掾张斐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 较举上下纲领。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于此,作役、水火、畜养、守备之细事,皆 求之作本名。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罪,名例齐其法制。自始及终,往而 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不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 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 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 未发谓之“戕”,倡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 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 ,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 之重也。向人室庐道迳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 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傍人又似误,盗伤缚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 劾,诸勿听治似故纵,持质似恐喝:如此之比,为无常之格也。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意善功恶,以金赎之。故律制,生 罚不过十四等,死刑不过三,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岁,累笞不过千二百, 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两。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不以加至死,并死不 复加。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以加论者,但得其加;与加同者,连得其 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论。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侵生害死,不可齐其防;亲疏 公私,不可常其教。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叙,仁义明, 九族亲,王道平也。

    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不自知亡为缚守,将中 有恶言为恐喝,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其财为持质:此六者,以威势得财 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与为受求,所监求而后取为盗赃,输入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藏于官 为擅赋,加殴击之为戮辱:诸如此类,皆为以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 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 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 ,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惧,貌在声色;奸贞猛弱,候在视 息。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有禁当为贼,喜子杀怒子当为戏,怒子杀喜子当为贼:诸如此类, 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也。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者反坐 。十岁,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谒杀之。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疋以上,弃市;即 燔宫府积聚盗,亦当与同。殴人,教令者与同罪;即令人殴其父母,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若 得遗物强取强乞之类,无还赃法随例畀之文。法律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赃 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或计 过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随事以尽情,或取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轻以就下。公 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者。用法执诠者幽于未制之中,采其根芽之微, 致之机格之上,称轻重于毫铢,考辈类于参伍,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 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赎罚者误之诫: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宝君子而逼小人 也,故为敕慎之经,皆拟周易有变通之体焉。

    夫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推而行之谓之通,举而措之谓之格。刑杀 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似秋雕落之变,赎失者是春阳悔吝之疵也。五刑成章,辄相依准,法 律之义也。

  东晋元帝为丞相,在江东承制。时百度草刱,议断不循法,人立异议,高下无状。主 簿熊远奏曰:“自军兴以来,临事改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关谘,委之大官 ,非为政之体。若本曹处事不合法令,监司当以法弹违,不得动用开塞,以坏成事。按法盖粗 术,非妙道也,矫割物情,以成法耳。若每随物情,辄改法制,此为以情坏法。法之不一,是 谓多门,开人事之路,广私请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凡为駮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 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谓宜令录事更立条制,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 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也。”是时帝以权宜从事,尚未能从。而河东卫展为晋王大 理,考擿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书曰:“今施行诏书,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 近主者所称庚寅诏书,举家逃亡家长斩。若家长是逃亡之主,斩之虽重犹可;设子孙犯事,将 考父祖逃亡,逃亡是子孙,而父祖婴其酷。伤顺破教,如此者众。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 ;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今诏书宜除者多,有便于当今,着为正条,则法差简易。” 元帝令曰:“先自元康以来,事故荐臻,刑禁滋蔓。大理所上,宜朝堂会议,蠲除诏书不可用 者,此孤所虚心者也。”

  宋文帝时,蔡廓为侍中,建议以为:“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 情,莫此为大。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便足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朝 议咸以为允,从之。

  时王弘上疏曰:“主守偷五疋,常偷四十疋,并死,太重。请加主守至十疋,常偷至 五十疋。”具宽恕篇。刘秀之为尚书右仆射,请改定制令,疑 部人杀长吏科,议者谓值赦宜加徙送,秀之谓:“律文虽不明部人杀官长之旨,若值赦但止徙 送,便与悠悠杀人曾无一异。人敬官长,比之父母,行害之身虽遇赦,谓宜付尚方,穷其天命 ,家口令补兵。”从之。

  谢庄为都官尚书,奏改定州狱曰:“旧官长竟囚毕,郡遣督邮案验,仍就施刑。督邮 贱吏,非能异于官长,虽有案验之名,而无研究之实。愚谓此制宜革。自今入重之囚,县考正 毕,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亲临覆辩,必收声吞衅,然后就戮。若二千石不能决,乃 度廷尉。神州统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归台狱。必令死者不怨,生者无恨。”

  齐武帝令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千五百三十条。事未施行,其 文殆灭。

  梁武帝制,依周、汉旧事,有罪者赎。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杖杖督之罪,悉 入赎停罚。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

  时齐时旧郎蔡法度,能言齐王植之律,于是使损益旧本,以为梁律。天监初,又令王 亮等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盗劫,四曰贼叛,五曰诈伪,六曰受赇,七曰告 劾,八曰讨捕,九曰系讯,十曰断狱,十一曰杂,十二曰户,十三曰擅兴,十四曰毁亡,十五 曰卫宫,十六曰水火,十七曰仓库,十八曰厩,十九曰关市,二十曰违制。其制刑为十五等之 差:弃市以上为死罪,大罪枭其首,其次弃市。刑二岁以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任使之也。 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疋;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疋;又有三岁刑,男子 三十六疋;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疋。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 ;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疋;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 疋;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男子十疋;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疋;罚金十二两者, 男子六疋;罚金八两者,男子四疋;罚金四两者,男子二疋;罚金二两者,男子一疋;罚金一 两者,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以赎论,故为此 十四等之制。又制九等之差: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四十, 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十。又有八等之差: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夺劳 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四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十 。论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不得以人士为隔。若人士 犯罚,违捍不款,宜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后科行。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 ,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囚有械、杻、斗械及钳,并立轻重大小之差,而为定制。 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靼 之舌反不去廉。皆作鹤头纽,长尺一寸。梢长二尺七寸,广三分 ,靶长二尺五寸。杖皆用生荆,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大头围寸三分, 小头八分半。法杖围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围寸一分,小头极杪。诸督罚,大罪无过五十、 三十,小者二十。当笞二百以上者,笞半,余半后决,中分鞭杖。老小于律令当行鞭杖罚者, 皆半之。其应得法鞭、杖者,以熟靼鞭、小杖。过五十者,稍行之。将吏以上及女人应有罚 者,以罚金代之。其以职员应罚及律令指名制罚者,不用此令。其问事诸罚,皆用熟靼鞭、小 杖。其制鞭、制杖,法鞭、法杖,自非特诏,皆不得用。诏鞭杖在京师者,皆于云龙门行。女 子怀孕者,勿得决罚。其反、叛、大逆以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 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资财没官。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 黵面为劫字,黵音都感反。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 材官冶士、尚方锁士,皆以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士人有禁锢之科,亦以轻重为差。 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耐罪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者,及郡国太 守相、都尉、关中侯以下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及所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以上非槛征者 ,并颂系之。丹阳尹月一诣建康县,令三官参共录狱,察断枉直。其尚书当录人之月者,与尚 书参共录之。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又有令三十卷。其后,除赎罪之科。旧狱法,夫有罪 ,逮妻子;子有罪,逮父母。十一年诏曰:“自今捕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 将送。”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帝优借朝士,有罪多屈法申之,百姓有犯则按法。具舞紊篇。

  议曰:夫按法用刑,诚难差异,然酌于人情,通于物理,衣冠之与黎蒸,如草木之有 秀茂,若戮一士族,虽或无冤,如摧茂林,剃翘秀,或睹其殄瘁,则多伤悯之怀,使人离心, 皆如崩角;若戮一匹庶,纵或小屈,如斩丛拨,蹂荒芜,未觉其雕残,乃鲜嗟叹之议。免俗惶 骇,不犹愈乎?傥谓不然,立睹其患。武帝深旨,未可为尤。前志着八议之科,近法有收赎之 制,岂比下俚,便令同侪。往事足征,未可多咎。

  陈武帝令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律令,又令徐陵等知其事,制律三十卷,科三十卷。其 制唯重清议禁锢之科。若搢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终身不齿;先与士人为婚者, 许妻家夺之。其获贼帅、士人恶逆,虽经赦免死付冶,听将妻入役,不为年数。又存赎罪之律 ,复父母缘坐之刑。自余一用梁法。其有赃验昭然而不款伏,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 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着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上 。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鞭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其髡鞭五岁刑,降 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以下,并锁一重。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 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 刑,无官亦赎论。寒庶人,准决鞭杖。囚并着械,徒并着锁,亦不计阶品。死罪将决,乘露车 ,着三械,加拲手:至市,脱手械及拲手焉。拲,音拱,两手曰拲。 当刑于市者,夜须明,雨须晴;朔日,八节、六斋日,月在张心日,并不得行刑。廷尉 寺为北狱,建康县为南狱,并置正监平。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三公郎、部都令 史、三公录冤屈;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后魏起自北方,属晋室之乱,部落渐盛,其主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人乘宽政, 多以违令得罪,死者以万计。于是国落骚然。其后,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 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人相杀者,听与死家牛马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 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物一备十。及道武既平定中原,患旧制太峻,命三 公郎王德除其酷法,约定科令。

  至太武帝神□中,诏崔浩定律令。除五岁、四岁刑,增一年刑。大逆不道腰斩,诛其 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害其亲者,轘之。为蛊毒者,男女皆斩,焚其家。巫蛊 者,负羖羊,抱犬,沈诸泉。当刑者赎,贫则加鞭二百。畿内人富者烧炭于山,贫者役于圊溷 ,女子入舂槁,其痼疾不逮于人,守苑囿。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妇人当刑而孕,产后 百日乃决。年十四以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十非杀人不坐。拷讯不逾四十九。论刑者,部主 具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当死者,定案奏闻,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刑之。诸州国之 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其后,因官吏黩货,太延中,诏吏人得举告牧守之不法。于是凶悖者 求得牧宰之失,乃贪暴于闾阎。真君中,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经义论决 。初,盗律赃四十疋致大辟,人多慢政,乃减至三疋。十一年,诛崔浩。具峻酷篇。正平初,又令胡方回、游雅改定律制,凡三百七十条,门房 之诛四,大辟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

  文成帝太安中,以庶士多因酒致酗讼,制禁酿酒,沽、饮皆斩,吉凶宾亲则开禁,有 日程。增置候官,伺察诸违。犯赃二丈,皆斩。具峻酷篇。又增 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至献文帝,除口误,开酒禁。

  故事,斩皆裸形伏櫍。砧也。孝文太和初,制不令裸形 。又令高闾修改旧文,随例增减,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 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时法官及州县多为重枷,复以缒石悬于 囚颈,伤肉至骨,勒以诬服,吏以为能。帝闻而伤之,乃制:“非大逆有明证而不款辞者,不 得大枷。”律:“枉法十疋,义赃二百疋,大辟。”既颁禄制,更定义赃一疋,枉法无多少, 皆死。赇谒之路殆绝。帝哀矜庶狱,罪人多全命徙边。其后,又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 母年老,更无成丁子孙,又无周亲者,仰按后列奏以待报,着之令。”

  宣武帝正始初,尚书令高肇等奏曰:“杖之小大,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 ,先无成制。请造大枷长丈三尺,喉下长丈,通颊木各方五寸,以拟大逆外叛。”自是枷杖之 制,颇有定准。法例律:“五等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上,皆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 仕,降先阶一等。”邢峦奏:“官人若有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余资,得降阶而叙。至于 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于例实爽。愚谓至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 ,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于 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者,并依此而降,至于散男。其乡男、散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后 ,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从之。

  齐神武秉东魏政,迁都于邺,群盗颇起,遂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 、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疋,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疋 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

  北齐文宣帝受禅后,命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又议造齐律,积年不成。其决狱犹依魏 旧。

  武成帝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叡等,奏上齐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 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 曰厩牧,十二曰杂。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上新令三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其制,刑名 五:一曰死,重者轘之,轘音患。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 市者列于乡亭;其次斩刑,殊身首;其次绞刑,死而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 原情可降,鞭笞各百,髡之,投于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 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三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 等。各加鞭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 。并锁输作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四曰鞭,有百、八十、六十、五十 、四十之差,凡五等。五曰杖,有三十、二十、一十之差,凡三等。当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 就次。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死百疋,流九十二疋,刑五岁七十八疋,四岁六十四疋,三 岁五十疋,二岁三十六疋。各通鞭笞论。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疋。鞭杖每十,赎绢一疋, 至鞭百则绢十疋。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以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 如正决法。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犯罚绢一疋及杖十以上,皆 名为罪人。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宗室则不注盗,不入奚官,不加 宫刑。自犯流罪以下合赎者,及妇人犯刑以下,侏儒、笃疾、残废非犯死罪,皆颂系之。罪刑 年者锁,无锁以枷,流罪以上加杻械,死罪者桁之。桁,户郎反。 决流刑鞭笞者,鞭其背。五十,一易执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鞭疮长一尺。 笞者笞臀,而不中易人。杖长三尺五寸,大头迳二分半,小头迳一分半。决三十以下者,杖长 四尺,大头迳三分,小头迳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局八负为一 殿,繁局十负为一殿,加于殿者,复计为负焉。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 ,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十者,不 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后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又敕仕门子弟,常讲习之,故齐人多晓法律。其 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具舞紊篇。

  后周文帝秉西魏政令,有司斟酌今古通变,修撰新律。

  革命后,武帝保定三年,司宪大夫拓拔迪奏新律,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 ,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会,五曰婚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 十曰市●,十一曰斗竞,十二曰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 十七曰诸侯,十八曰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 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狱。大凡定罪千五百三十七条。其制罪:一曰杖刑五,自 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 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百, 笞五十。四曰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 者,鞭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 ,鞭百,笞九十;流藩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百,笞百。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绞 ,三曰斩,四曰枭,五曰裂。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也。凡恶逆,肆之三日。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 。若报雠者,造于法造,七报反。而自杀之,不坐。经为盗者 ,注其籍,唯皇宗则否。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皇族 及有爵者,死罪以下锁之,徒以下散之。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之市。唯皇 族与有爵者隐狱。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一年金十 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二两,俱 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赎死刑,金二斤。鞭者以百为限。加笞者,合二百止。应加鞭、笞 者,皆先笞后鞭。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杖十以上,当加 者上就次,数满乃坐。当减者,死罪流藩服,藩服以下俱至徒五年,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 为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 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疋;流徒者,依 限岁收绢十二疋;死罪者百疋。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 旬。限外不输者,归于法。贫者请而免之。大凡定法千五百三十七条。其大略滋章,条流苛密 ,比于齐法,烦而不要。又初除复雠之法,犯者以杀论。帝又以齐之旧俗,未改昏政,贼盗奸 宄,颇乖宪章。其年,又为刑书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杖群盗一疋以上,不持杖群盗五疋以 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疋以上,盗及诈请官物三十疋以上,正长隐五户及丁五以上,及地顷以 上,皆死。自余依大律。由是浇诈颇息焉。

  宣帝虐忍无度,令撰刑书,谓之刑经圣制。具峻酷篇。

  隋文帝初,令高颎等更定新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绞,有斩。二曰流刑三 ,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千里居作二年,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 年。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五曰 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怕减从轻,流役六年 改为五年,徒刑五年改为三年。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又置十恶之条, 多采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 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 代绢。铜一斤为负,负十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 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流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死皆 赎铜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 流者,三流同,皆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过九年者, 流二千里。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底,压踝杖桄之属。 尽除之。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又敕四方,敦理辞讼。 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 录状奏之。帝又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后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 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 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 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 十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 罪名,然后依断。其后,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驳,罪同论异,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按 覆,事尽,然后上取奏裁。十三年,改徒及流并为配防。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帝无 学,以文法绳下。诸州有主典盗仓粟者,差人驰驿斩之。又于殿前决人,或有盗一钱亦死。 具峻酷篇。

  炀帝即位,以文帝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时斗秤皆小旧二倍,其赎铜 亦加三倍为差,杖百则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年则百八十斤矣; 流无异等,赎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赎三百六十斤。旧制,衅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帝 下制曰:“诸犯罪被戮之门,周以下亲,仍令合仕,听参宿卫近侍之官。”三年,新律成,凡 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一曰名例,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 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 ,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 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盖并轻于旧。是时百姓久厌苛刻,喜于刑宽。其后,帝 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繁滋,盗贼蜂起,更为严制。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五

 刑法 三

  刑制下 大唐

  大唐高祖起义至京师,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 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及受禅,又制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武德七年颁行之。

  至太宗即位,制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断右趾。其后,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駮 律令不便者四十余事,太宗遂令删改之。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 ,殆除其半。据有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于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者 七十一条。具宽恕篇。又定令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贞观 十一年正月,颁行之。又删武德、贞观以来饬格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以为格十八卷。 国家程式虽则具存,今所纂录不可悉载,取其朝夕要切,简易精详,则 临事不惑耳。他皆类此。七年十二月,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送问日不须 追身。”

  高宗永徽初,又令长孙无忌等撰定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有无删改。遂分格为两部 :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四年,有司又撰律疏三十卷,颁天下。麟德二年 ,重定格式行之。仪凤二年,又删缉格式行之。及文明元年四月,饬:“律令格式,内外官人 退食之暇,各宜寻览。仍以当司格令,书于厅事之壁,俯仰观瞻,使免遗忘。”贞观二年七月,刑部侍郎韩回奏:“刑部掌律令,定刑名,按覆大理及诸州应 奏之事,并无为诸司寻检格式文。比年诸司每有予夺,悉出检头,下吏得以生奸,法直因之轻 重。又先有饬:当司格令并书于厅事之壁。此则百司皆合自有程式,不惟刑部独有典章。讹弊 日深,事须改正。”饬旨:“宜委诸曹,各以本司杂钱,置所要律令格式。其中要节,仍准旧 例,录郎官厅壁。左右丞勾当事毕,日奏其所请,诸司于刑部检事,待本司写格令等了日停。 ”

  武太后临朝,又令有司删定格式,加计帐及勾帐式,通旧式成二十卷。又以武德以来 、垂拱以前诏饬便于时者,编为新格二卷,太后自制序。其二卷之外,别编六卷,堪为当司行 用,为垂拱留司格。时韦方质详练法理,又委其事咸阳尉王守慎,又有经治之才,故垂拱格、 式,识者称为详密。其律唯改二十四条。

  神龙中,又删定垂拱格及神龙元年以来制饬,为散颁格七卷。又删补旧式为二十卷, 颁于天下。景龙三年八月饬:“应酬功赏,须依格式,格式无文,然始 比例。其制饬不言自今以后及永为常式者,不得举引为例。”

  景云初,又饬删定格式令。太极元年二月奏上,名太极格。

  开元初,玄宗又令删定格式令,名为开元格。六年,又令删定律令格式,名为开元后 格。至二十五年,又令删缉旧格式律令及饬,总七千四百八十条。其千三百四条于事非要,并 删除之。二千一百五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疏三十卷, 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二十 五年九月奏上之,饬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略件文要节如后:开元十四年九月饬:“如闻用例破饬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不得更然 。”二十五年九月,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李林甫奏:“今年五月三十日以前制饬,不入新 格式者,望并不在行用。”

    名例律曰:笞刑五。自十至五十。赎铜从一斤至五斤。 杖刑五。自六十至百。其赎铜从六斤至十斤。徒刑五。 自一年至三年。其赎从二十斤至六十斤。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其赎从八十斤至百斤。

    十恶: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 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五曰不道。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六曰大不敬 。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 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 固;指 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缺;居父母 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 小功尊属。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 ;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十曰内 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 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曰议故。谓故旧。 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四曰议能。谓有大才艺。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 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 十恶者,不用此律。

    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 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 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余条妇人应缘坐者, 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辞理不能动众,威 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 自述休征,假讬灵异,谬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 从妖法。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谓协同谋计乃坐,被驱 率者,非。余条被驱率,准此。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 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害,为有所攻击 、掳掠之者。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将吏者,以已上道论。

    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者,皆斩。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谋杀缌麻以上尊长 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 ,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

    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部 曲、奴婢谋杀旧主者,罪亦同。故夫,谓夫亡改嫁。旧主,谓主放为良 者。余条故夫、旧主准此。”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 告者。下条准此。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

    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 所告罪一等。所犯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即诬告重者,加所 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告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即非 相容隐,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下条准此。

    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诬告重者,周亲 减所诬罪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论。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者 ,各勿论。

    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 堪供而缺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被告者, 同首法。告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诬告重者,缌麻加凡人 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一等。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 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 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不用此律。

    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

    诸放部曲为良,已给放书而压为贱者,徒二年。若压为部曲及放奴婢为良而压为 贱者,各减一等。各还正之。

    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同居应分, 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 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周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

    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

    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 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雇人杀者,亦同。即从者不 行,减行者一等。余条不行,皆准此。

    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 病,买者将与毒人。卖者不知情,不坐。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脯肉有毒,曾经 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 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于周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以故致死者 ,各依本杀法。欲疾苦人者,又减二等。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 、奴婢于主者,各不减。即于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爱媚而厌祝者,流二千里。若涉 乘舆者,皆斩。

    诸残害死尸谓焚烧、支解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 减斗杀罪一等。缌麻以上尊长,不减。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 ,各又减一等。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皆谓意在于恶者。

    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于冢墓熏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尸者,徒三年。 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 于主冢墓熏狐狸者,徒二年。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

    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 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即得阑遗之物,殴击财主而不还,及窃盗发觉,弃财逃 走,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疋 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婢亦同。虽 非财主,但因盗杀伤者,皆是。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疋者,绞。伤人 者,斩。

    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 ,五十疋加役流。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若亲王财物而监 守自盗,,亦同。加凡盗二等,三十疋绞。本条已有加者,累 加之。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三盗,止数赦后为坐。其于亲属相盗者,不用此律。

    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即同事共与者,首则 并赃论,从者依已分法。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不枉法者,一 尺杖九十,一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无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绞;不枉法者, 四十疋加役流。

    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 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 。

    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纠弹之官 不减。即强乞取者,各与监 临罪同。

    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授讫未上,亦同。余条取受 及相犯者,准此。若百日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强者,各加二等。余条强者,准此。若卖买有剩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 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即断契有数,违负不还过五十日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即借衣服、器玩之属,经三十日不还者,坐赃论,罪止徒一年。

    诸监临之官,私役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 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役使非供己者,非供己,谓流外官及杂任 应供官事者。计庸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其应供己驱使而收庸直者,罪亦如之。 供己求输庸直者,不坐。若有吉凶,借使所监临者,不得过二十 人,不得过五日。其于亲属,虽过限及受馈、乞贷,皆勿论。亲属,谓 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余条亲属,准此。营公廨借使者,计庸赁,坐赃论减二 等。即因市易剩利及悬欠者,亦如之。

    诸监临之官,受猪羊供馈,谓非生者。坐赃论。强 者,依强取监临财物法。

    诸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虽不入己,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 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其在官非监临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监临 及监临家人一等。

    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若乞取、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谓家口未离本任所者。

    诸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坐赃论减一等。将送者为从。亲故相与,勿论。

    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 。文记,谓取抄署之类。立判案,减二等。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 ,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减一等坐之。虽贷亦同。余条公廨,准此。即 主守私贷,无文记者,依盗法。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者,征判署之官。下条私借,亦准此。

    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罪止徒三年。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与者,减五等。

    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 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 亦是。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

    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眇,谓 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发者,徒 一年半。

    诸斗以兵刃,斫射人不着者,杖一百。兵刃,谓弓箭、刀 □、矛□之属。即殴罪重者,从殴法。若刃伤,刃谓金铁,无 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眇其两目,堕人胎,徒二年。●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诸斗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 年。折支者,折骨跌体者,骨蹉跌,失其常处。辜内平复者,各 减二等。余条折跌平复,准此。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 疾,若断舌及毁败人阴阳者,流三千里。

    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人者,与故杀同。 谓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余条用兵刃,准此。 不因斗,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罪一等。虽因斗,但绝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 谓忿竞之后,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复来,是名绝时。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 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余殴伤及杀伤,各准此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若元谋 下手重者,余各减二等。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其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 者,以后下手为重罪。若乱毁伤,不知先后轻重者,以谋首及初斗者为重罪,余各减二等。

    诸殴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徒三年。伤者 ,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折伤,谓折齿以上。若殴六品以下官 长,各减三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死者,斩。詈者,各减殴罪三等。须亲自闻之,乃成詈。即殴佐职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 死者,斩。

    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 说吉凶,涉于不顺。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传,谓传言。用, 谓用书。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妖书,虽不行用,徒 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格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 斗杀伤二等。其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诸盗官文书印者,徒二年;余印,杖一百。谓贪利之而非 行用者。余印,谓印物及畜产者。

    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谓从流外及 庶人而任流内者,不以官当、除免。犯 十恶及五流者,不用此律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 。余罪,论如律。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 、荫之法。

    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 ,受请枉法之类。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 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 三流同比徒四年。其有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 一官。先以高者当,若去官未叙,亦准此。次以勋官当 。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历任,谓降所不至者。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 一年者,各解流外任。

    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谓从 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有故者,不用此律。若程内逃亡,亦不在免限。即逃者身死 ,所随家口仍准上法听还。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 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岁以下 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 ,各从官当、除免法。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罪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 受赃者备之。

    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 。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 育,皆为见在。已费用者,死及配流勿征,别犯流及身死者, 亦同。余皆征之。盗者倍备。若计庸赁为赃者,亦勿征 。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平功庸者,计人日为绢三尺。牛、马、驼、骡、驴 、车亦同。其船及碾硙、邸店之类,亦依犯时价值。庸赁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赃犹征如法。其 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遣人代首, 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缘坐之罪及 谋叛以上,本服周亲虽捕告,俱同自首例。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 谓止坐不赴者身。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 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其 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 人损伤,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应过失 者,听从本。于物不可备偿,本物 见在,首者听同免法。即事发逃亡,虽不得首所 犯之罪,得减逃亡之坐。若越度关及奸,私度亦同。奸,谓犯 良人。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于法不坐者,归罪于其次尊长。尊长,谓男夫。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 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谓非应累者,唯具条其状, 不累轻以加重。若重罪应赎,轻罪应居作、官当者,以居作、官当为重。等者从一。若 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即 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累,谓止累见发之赃。倍,谓二尺为一尺。不等,谓以强盗、枉法等赃,并从 窃盗、受所监临之类。即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同事共与,若一事频受及于所监守频盗者, 累而不倍。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则以重法并满轻法。 罪法等者,谓若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其利以盗论之类。罪法不 等者,谓若请官器仗,以亡失并从毁伤,以考校不实并从失不实,之类。累并不加重者 ,止从重论。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谓一户俱不附贯。 若不由家长,罪其所由。即 见在使任者,虽脱户及计口多者,各从漏口法。脱口及增减年状,谓疾、老、中、小之类。以免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 徒三年。其增减非免课役及漏无课役口者,四口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即不满四口,杖六十 。部曲、奴婢亦同。

    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别籍 、异财不相须。下条准此。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 不坐。

    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二百人加一等,千人绞。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犹为擅。施文书未 行,即不坐。给与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一等。亦谓不先言 上待报者。告令发遣即坐。其寇贼卒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若贼有内应,急须兵 者,得便调发。虽非所属,比部官司亦得调发给与,并即言上。各谓急 须兵,不容得先言上者。若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其不 即言上者,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权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用此律。

    诸主将守城,为贼所攻,不固守而弃去,及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覆者,斩。若连 接寇贼,被遣斥候不觉贼来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败者,亦斩。

    诸主将以下,临阵先退,若寇贼对阵,舍仗投军,及弃贼来降而辄杀者,斩。即 违犯军令,军还以后,在律有条者,依律断;无条者,勿论。

    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谓非弓、箭、刀、楯、短矛 者。弩一张,加二等。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甲三领及弩五张,绞。私造者,各 加一等。甲,谓皮、铁等。具装与甲同。即得阑遗,过三十日不送官者 ,同私有法。造未成者,减二等。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百。余非全成者,勿 论。

    诸言告人罪,非叛以上者,皆令三审。应受辞牒,官司并具晓示,并得叛坐之情 。每审皆别日受辞,若使人在路,不得留待别日受辞者,听当日三审。 官人于审后判记审讫,然后付司。若事有切害者,不在此例。切害,谓杀人、贼盗、逃亡若强奸良人,并及更有急速之类。不解书者 ,典为书之。前人合禁,告人亦禁,辨定放之。即邻伍告者有死罪,留告人散禁;流以下,责 保参对。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反 坐致罪,准前人入罪法。至死而前人未决者,听减一等。其本应加杖及赎者,止依杖赎法。即 诬官人及有荫者,依常律。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及数事等,但一事实,除其罪。 重事虚,反其所剩。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多,不反坐。其告二人以上,虽实者多,犹以虚者 反坐。谓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实,罪虽轻犹,反其坐。若上 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反坐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诸诬告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加所诬罪二等。

    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谓绝匿姓名及假人姓名 ,以避己告者。弃置、悬之,俱是。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 受而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辄上闻者,徒三年。

    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 各加役流。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 匿、应改正、征收及追见赃之类。

    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 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 ,各减所理罪三等。

  上元元年十二月,刑部奏:“准名例律注云:‘狱成,谓赃状露验及尚书省断讫未奏 。’疏云:‘赃,谓所犯之赃,见获本物;状,谓杀人之类,得状为验。虽在州县,并为狱成 。尚书省断讫未奏者,谓刑部覆讫未奏,亦为狱成。’今法官商量,若款自承伏,已经闻奏, 及有饬付法,刑名更无可移者,谓同狱成。臣今与法官审加详议,仍永为恒式。”饬旨依。二 年六月,刑部奏:“谨按五刑,笞、杖、徒、流、死是也。今准饬除削绞死罪,唯有四刑。每 有思虑,须降死刑,不免还许斩绞。饬律互用,法理难明。又应决重杖之人,令式先无分析, 京城知是蠹害,决杀者多死;外州见流岭南,决不至死。决有两种,法开二门。”饬旨:“斩 、绞刑宜依格律处分。”

  宝应元年九月,刑部、大理奏:“准式,制饬处分与一顿杖者,决四十;至到与一顿 及重杖一顿,并决六十。无文至死者,谓准式处分。又制饬或有令决痛杖一顿者,式文既不载 杖数,请准至到与一顿决六十,并不至死。”饬旨依。

  建中三年八月,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恶逆以上四等罪,请准律用刑;其余 及犯别罪,应合处斩刑,自今以后,并请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重杖既是死刑,诸司使 不在奏请决重杖限。”饬旨依。

  原夫先王之制刑也,本于爱人求理,非徒害人作威。往古朴淳,事简刑省。唐、虞及 于三代刑制,其略可知。令王则轻,虐后遂重。于善也,则云“罚不及嗣”;其不善也,乃云 “罪人以族”。斯则前贤臧否之辨欤?秦法苛峻,天下溃叛。汉祖蠲除,约定三章,大辟之罪 犹诛三族。孝文虽罢肉刑,新垣亦罹斯酷。其后颜异陷反唇弃市,杨恽坐讽议腰斩。洎乎曹、 马经纶之际,忤者三族皆夷。后魏有门房之诛。历代盖治时少,罕遇轻刑;乱时久,多遭刑重 。国家子育万姓,轻简刑章,征之前代,未有其比。所以幽陵之盗西轶,犬戎之寇东侵,京师 倾陷,皇舆巡狩,亿兆戮力,大憝旋歼。自海内兴戎,今以累纪,征缮未减,杼轴屡空,蒸庶 无离怨心者,寔由刑轻之故。或曰:“荀卿有言,代治则刑重,代乱则刑轻。所以治者,乃刑重。所以乱者,乃刑轻。欲求于治,必用重典。”斯 乃一端偏见,谅非适时通论也。夫刑之轻重利害,已粗言之矣。夫“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 变,故君子尽心焉”。谓之“君子”,则曰贤人;欲求贤人,固不易得。矧天下数百千郡县, 岂得众多君子乎?佑以为条章严繁,虽决断必中,似不及条章轻简,而决断时漏。故老氏云: “其政闷闷,其人淳淳;政教宽大闷昧,似若不明,则人淳淳然而质朴 。其政察察,其人缺缺。”政教苛察,人则应之缺缺然而凋弊。 ”又语曰:“宁失不经。”仁恻之旨也。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六

 刑法 四

  杂议上 虞 周  秦 汉 后汉 晋 东晋

  虞书云:“帝谓皋陶曰:汝作士,明于 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弼,辅。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教,当 于治体。刑期于无刑,人协于中,时乃功,懋哉!”虽或行刑 ,以杀止杀,终无犯者。刑期无所刑,人皆合于大中,是汝之功,勉之。

  周制: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丽,附也。易曰 :“
日月丽乎天。”一曰议亲之辟,若今宗室有罪先请是也。二曰议故,故旧不遗 ,则民不偷。三曰议贤,若今廉吏有罪,先请是也。贤,谓有德 行者。四曰议能,能,谓有道艺者。传曰:“夫谋而鲜过,惠 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宥之以劝能者。”五曰议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六曰议贵,若今吏墨绶, 有罪先请是也。七曰议勤,谓憔悴以事国。八曰议宾。 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 后听之。争财曰讼。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 是自服不直者也。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礼记曰:“刑人不在君侧。 公族有死罪,即磬于甸人,不于市朝者,隐之也。甸人,掌郊野之官。 悬缢杀之曰磬。而无宫刑。其刑罪,即纤剸,亦告于甸人。纤 读曰歼。歼,刺也。剸,割也。皆以刀锯割刺之。告读曰鞫。刑肃而俗弊,则人不归也 。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又,“考礼正刑,一德以尊天子”。大戴礼曰:“刑法者,御人之 衔勒也;吏者,辔也;刑者,筴也;天子,御者;内史、太史,左右手也。古者以法为衔勒, 以官为辔,以刑为筴,以人为手,而御天下。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养,士遇之途,不与之言 。屏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不欲生之故也。”又曰:“刑不上大夫者,古之大夫有坐 不廉污秽者,则曰‘簠簋不饰’;淫乱男女无别者,则曰‘帷薄不修’;罔上不忠者,则曰‘ 臣节未着’;罢软不胜任者,则曰‘下官不职’;干国之纪者,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 大夫定罪名矣,不忍斥然正以呼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有谴发,则白冠牦缨 ,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跪而自 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之也,捽,才忽反。曰:‘子大夫自 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是曰‘刑不上大夫’。”

  东周之季,王道寖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铸刑法 于鼎。晋叔向非之,曰:遗其书以非之。“昔先王议事 以制,不为刑辟,李奇曰:“先议其犯事,议定然后乃断其罪,不为一 成之刑着于鼎也。”颜师古曰:“虞舜则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周礼则三典五刑,以诘邦国。 非不预设,但不宣露使人知之。”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 纠之以政,闲,防也。纠,举也。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 仁。奉,养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劝其从教之心也。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淫,放 也。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 ,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辟,法也。为,治也。权移于法,故人不 畏上,因危文以生诈妄,徼幸而成巧,则弗可治也。今吾子制三辟,铸刑书,孟康曰:“谓夏、殷、周乱政所制三辟也。”将以靖民,不亦难乎! 师古曰:“靖,安也。一曰治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 于书。取证于刑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喻微细。乱狱滋丰,贿赂并行。滋,益也。 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 也。”言虽非长久之法,且救当时之弊。

  议曰:古来述作,鲜克无累,或其识未至精,或其言未至公。观左氏之纪叔向书也, 盖多其义,而美其词。孟坚从而善之,似不敢异于前志,岂其识或未精乎?按虞舜立法曰:“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 惟刑之恤哉!”孔安国注曰:“陈典刑之义,敕天下敬之,忧不得其中 。”又按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悬于象魏,使万人观之,浃日而敛。汉宣帝患 决狱失中,置廷尉平,时郑昌上疏曰:“圣王立法明刑者,救衰乱之起也。不若删定律令,愚 人知所避,奸吏无所弄。”后之论者即云上古议事,不为刑辟。夫有血气,必有争心。群居胜 物之始,三皇无为之代,既有君长焉,则有刑罚焉。其俗至淳,其事至简,人犯者至少,何必 先定刑名,所以因事立制。叔向之言可矣。自五帝以降,法教益繁,虞舜圣哲之君,后贤祖述 其道,刑章轻重,亦以素设。周氏三典,悬诸象魏,皆先防抵陷,令避罪辜。是故郑昌献疏, 盖以发明其义。当子产相郑,在东周衰时。王室已卑,诸侯力政,区区郑国,介于晋、楚,法 弛民怠,政隳俗讹,观时之宜,设救之术,外抗大国,内安疲甿。仲尼兄事,闻死出涕,称之 “遗爱”,非盛德欤!而叔向乃谓赫胥、栗陆御宇之时,徒陈闲谊行礼致治之说,虽虞、夏 之盛亦未可,在殷、周之初固不及。研寻反覆,斯言谅同玉卮无当矣。详左氏之传,或匪至公 。晏婴、张趯,讥议则别,先儒注释,亦已昌言。所纪叔向此书,有如曲护晏子也。或曰,按 孔祭酒颖达正义云:“子产铸刑书,而叔向责之;赵鞅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则刑之轻重,不 可使人知也。”“圣王虽制刑法,举其大纲。但共犯一法,情有深浅,临至时事,议其轻重也 ”。按孔议附会叔向之书,前已论之矣。又按左传,晋赵鞅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 尼曰:“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文公又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 ,而为刑鼎,人在鼎矣,何以尊贵?注云:“弃礼征书,故不尊贵。” 且夫宣子之刑,夷之搜,晋国之乱制也。”

  又议曰:夫经籍指归,诚要疏议,固当解释本文,岂可徒为臆说。详左氏载夫子所议 ,令守晋国旧法,范宣子所为非善政也,故录本传以证之。佑诚懵学,辄议前贤。傥遇精鉴达 识,庶几要终原始,幸详鄙见,窃俟知音。

  秦孝公纳卫鞅言,欲变法,恐天下议己。卫鞅曰:“疑行无名,疑事无功。且夫有高 人之行者,固见非于代;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敖于人。愚者闇于成事,智者见于未萌。人不可 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 故;苟可以利人,不循其礼。”孝公曰:“善。”甘龙曰:“不然。圣人不易民而教,智者不 变法而治。因人立教,不劳而成功;缘法而治者,吏习而人安。”卫鞅曰:“龙之所言,时俗 之言也。常人安于习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 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杜挚曰:“ 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业。法古无过,循礼不邪。”卫鞅曰:“治代不一道,便国不 必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竟 变法令。

  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论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 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遂问之。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 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 与大逆论。”从之。

  宣帝自在闾阎,知刑法不一。于是置廷尉平,秩六百石,员四人。选于定国为廷尉, 黄霸等为廷平,狱刑号为平矣。时郑昌上疏曰:“圣王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 。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尉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人知 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治其末,政衰听倦,则廷平招权而为乱首矣。 ”

  薛宣为丞相时,弟循为临灾令,后母常随循居官。宣迎后母,循不遣。后母病死,循 去官持服。宣谓循三年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駮不可,駮者,执意不同 ,犹如色之间杂。循遂竟服,繇是兄弟不和。后宣免丞相,加特进。久之,哀帝即位 ,博士申咸给事中,亦东海人,毁宣不供养行丧服,薄于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宜复封列侯 在朝省。宣子况为右曹侍郎,数闻其语,赇客杨明,欲令创咸面目,使不居位。创谓伤之。会司隶缺,况恐咸为之,遂令明遮斫咸宫门外,断鼻唇, 身八创。事下有司议。御史中丞众等议史失众姓。奏曰:“况朝 臣,父故宰相,封列侯,不相敕承教化,而骨肉相疑,疑咸受循言以谤毁宣。咸所言皆宣行迹 ,众人所共见,公家所宜闻。况知咸给事中,恐为司隶举奏宣,而公令明等迫切宫阙,要遮创 戮近臣于大道人众中,欲以鬲塞聪明,杜绝论议之端。鬲与隔同。杜, 塞也。 桀黠无所畏忌,万众讙哗,流闻四方,不与凡人忿怒争斗同。臣闻敬近臣,为 近主也。礼,下公门,式路马,过公门则下车,见路马则抚式,盖崇敬 也。式,车前横木。君畜产且犹敬之。春秋之义,意恶功遂,不免于诛,遂,成也。言举意不善,虽成功犹加诛。上浸之源不可长也。浸,近也。伤戮大臣,有所逼近也。浸字或作侵,犯也。其义两通。长音竹两 反。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手伤人为功,使人伤人为意 。皆大不敬。明当以重论,及况皆弃市。”廷尉直駮议曰:“
律曰:‘斗以刃伤人 ,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与谋者同罪。’诏书无诋欺成罪。诋, 毁也,丁礼反。传曰:‘遇人不以义而见疻者,与痏人之罪钧,恶不直也。’以杖手殴击,破其皮,肿起青黑而无创瘢者,律谓之疻痏。遇人不以义为不直 ,虽见殴,罪同殴也。疻音移。痏音鲔。咸厚善循,而数称宣过恶,流闻不谊,不可 谓直。言咸为循而毁宣,是不义而不直。况以故谋伤咸,计谋已 定,后闻置司隶,因前谋而趣明,趣读曰促。非以恐咸为司隶 故造谋也。本争私变,虽于掖门外伤咸道中,与凡人争斗无异。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 通道,三代所不易也。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至于刑罚不中,而人无 所措其手足。措,置也。今以况为首恶,明手伤为大不敬,公私 无差。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原,谓寻其本。原况以父见谤发忿 怒,无他大恶。加诋欺,辑音集小过成大辟,陷死刑,违明诏 ,恐非法意,不可施行。圣王不以怒增刑,明当以贼伤人不直,以受其 财。况与谋者皆爵减完为城旦。”以其身有爵级,故得减罪而 为完也。况 身及同谋之人,皆从此科。帝以问公卿。丞 相孔光、大司空师丹以中丞议是。自将军以下至博士议郎皆是廷尉。况竟减死罪一等,徙炖煌 。宣坐免为庶人,归故乡。

  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 发,丞相方进、大司空何武议曰:“令,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此其引令条之文也。法时,谓始犯法之时也。明有所讫也。讫,止。长犯大逆时,乃始等见为妻,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无异 。后乃弃去,于法无以解。解,免也。请论。”廷尉孔光駮议, 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惩 ,创止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未自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乃始等, 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

  班固曰: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代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 率天下犯罪者,千口而有一人死。耐罪上至右趾,三倍有余。 耐从司寇以上至右趾,千口三人刑。古人有言:“满堂饮酒, 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一堂不乐。”王者之于天下,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 。今郡国被刑或冤死者多,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夫狱刑所以蕃者,书云:“伯夷降典, 哲人惟刑。”言伯夷下礼法以导人,人习知礼,然后用刑也。言 制礼以止刑,犹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凌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 斯滥溢;豪桀擅私,为之囊橐,言容隐奸邪,若囊橐盛物。奸 有所隐,则狃而寖广矣。狃,串习也。寖,渐也。狃音女九反。 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省,谓减除之。绝于未然,故曰本也。不失有罪,事止听讼,所以为末。 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 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 。”非憎人欲杀之,利在于人死也。凡此五疾,狱刑所以蕃也。

  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后汉章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三年,旱 ,长水校尉贾宗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故招致灾旱。帝下公卿议。 陈宠议曰:“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之应。易通卦验曰:“
十一月广莫风至,兰、射干 生。”月令:“仲冬,芸生,荔挺出,一阳始生。”天以为正,周以为春。正,春,皆始。十一月万物微而未着,天以为正,周以为岁首。十二 月阳气上通,雉雊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二月二阳爻生,雁北 向,阳气上通,诸生皆动,萌芽。月令:“季冬,雉雊鸡乳。”十三月,阳气已至,天 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今正月也,天子 迎春东郊,阴阳交合,万物皆出于地,人始初见,故曰“人以为正”。月令:“
孟春天气下降,地气上腾,天地和同,草木萌动,东风解冻,蛰虫 始振。”三微成着,以通三统。统者,统一岁之事。王者三正递 用,周环无穷,故曰通三统。三礼义宗曰:“三微,三正也。十一月阳气始施,万物动于黄泉 下,微而未着,其色皆赤。赤者阳气。故周以天正为岁,色尚赤,夜半为朔。十二月万物始芽 ,色白。白者阴 气。故殷以地正为岁,色尚白,鸡鸣为朔。十 三月万物始达,其色皆黑,人得加功以展其业。夏以人正为岁,色尚黑,平旦为朔。故曰三微 。王者奉以成之,各法其一以改正朔也。”易干凿度曰:“三微而成着,三着而体成。”当此 之时,天地交,万物通。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殷、周岁 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按月令及淮南子,皆言季秋趣狱刑,无留罪。今言孟冬,未详。明大 刑毕在立冬也。又,‘
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月令:“仲冬 ,君子齐戒,身欲宁,事欲静,以待阴阳之所定。”若以行大刑,不可谓宁静也。议 者或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自元 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由此言之,灾害自为他应,不以改律。秦为虐政 ,四时行刑。汉兴,萧何草律,季秋论囚,论,决也。但避立 春之月,不计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实颇有违。”帝纳之,遂不复改。

  时群臣上言,古者肉刑严重,人畏法令,今宪律轻薄,故奸宄不胜,宜增禁科以防其 源。诏下公卿。光禄勋杜林奏曰:“夫人情挫辱,则义节之风损;法防繁多,则苟免之行兴。 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古之明王 ,深识远虑,动居其厚,不务多辟,周之五刑,不过三千。大汉初兴,详览失得,故破矩为圆 ,斫雕为朴,蠲除苛政,更立疏网,海内欢欣,人怀宽德。及至其后,渐以滋章,吹毛求疵, 诋欺无限。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赃,小事无妨于义,以为大戮,故国无廉耻,家无完行。至 于法不能禁止,为弊弥深。臣愚以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帝从之。

  自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帝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 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和帝即位,尚书张敏上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 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杀。若开容恕,着为定法者, 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春秋之义,子不报雠,非 子也。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今托义者得减,谬杀者有差,使执宪之吏 得设巧诈,非所以遵‘在丑不争’之义。又轻侮之比,寖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瞻顾, 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臣惟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人为非。未晓轻 侮之法将以何禁?必不使人不相轻侮,而更开相杀之路。议者或曰:‘平法当先论生。’臣愚 以为天地惟人为贵,杀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开杀路,一人不死,天下受弊。记曰 :‘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杀,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为灾,秋一物荣即为异。王 者体天地,顺四时,法圣人,从经律。愿陛下留意,广令评议,天下幸甚。”从之。

  晋惠帝之代,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尚书裴頠表谏 之曰:

    夫天下之事多涂,非一司之所管;中才之情易扰,赖恒制而后定。先王知其然也 ,是以辨方分职,为之准局。准局既立,各掌其务,刑赏相称,轻重无二,故下听有常,群吏 安业也。旧宫掖、陵庙有水火毁伤之变,然后尚书乃躬自奔赴,其非此也,皆止于郎令史而已 。刑罚所加,各有常刑。

    去元康四年,大风之后,庙阙屋瓦有数枚倾落,免太常荀寓。于时佥谓事轻责重 ,有违于常。会五年二月天有大风,主者惩惧前事。臣新拜尚书始三日,本曹尚书有疾,权令 兼出,按行兰台。主者乃瞻视阿栋之闲,求索瓦之不正者,得栋上瓦小斜十五处。或是始瓦时 斜,盖不足言,风起仓卒,台官更往,太常按行,不及得周,文书未至之顷,便竞相禁止,复 兴刑狱。

    昔汉时有盗高庙玉环者,文帝欲族诛,张释之但处以死刑,曰:“若侵长陵一抔 土,何以复加?”帝从之。大晋垂制,深惟经远,山陵不封,园邑不饰,墓而不坟,同乎山壤 ,是以丘阪存其陈草,使齐乎中原矣。虽陵兆尊严,唯毁发然后族之,此古典也。若登践犯损 ,失尽敬之道,事止刑罪可也。

    去八年,奴听教加诬周龙烧草,廷尉遂奏族龙,一门八口并命。会龙狱翻,然后 得免。考之情理,准之前训,所处实重。今年八月,陵上荆一枝围七寸二分者被斫,司徒太常 奔走道路,虽知事小,而按劾难测,骚扰驱驰,各竞免负,于今太常禁止未解。近日太祝署失 火,烧屋三间半。署在庙北,隔道在重墉之内,火即已灭,主者便责尚书不即按行,辄禁止, 尚书免,皆在法外。

    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诚不能皆得循常也。至于 此辈,皆为过当,每相逼迫,不复以理,上替圣朝画一之德,下损崇礼大臣之体。臣愚以为犯 陵上草木,不应乃用同产毕刑之制。按行奏劾,应有定准,相承务重,体例遂亏。或因余事, 得容浅深。

頠虽有此表,曲议犹不止。刘颂为三公尚书,又上疏曰:

    自近代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臣职思其忧。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 求曲当,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故法不得全。何则?夫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 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 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 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于是事同议异,狱犴不 平,有伤于法。

    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详匪他意,尽善则法伤,故 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理有穷塞,故使 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 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非斯格,不得出法以意妄议,其 余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 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 ”,当务之谓也。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 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制 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 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为教。

    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 之妙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人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 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然天下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 悉循文如令。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 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 得拟议。然后情求旁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奉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

    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征文不 允人心也。然起为经制,终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 ,必远有所苞。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 直之大准。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 也。

    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 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至于法 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 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诏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曰:“臣以去太康八年,随事异议。且周悬象魏之书 ,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臣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于是门下属 议曰:“昔先王议事以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已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若以 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按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史以 下,应复出法駮按,随以事闻也。”

  东晋成帝时,廷尉奏殿中帐施吏邵广盗官幔二张,合布三十疋,有司正刑弃市。广二 子,宗年十三,云年十一,黄幡挝登闻鼓乞恩,辞求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尚书郎朱映议 以为:“天下之人,无子者少,一事遂行,便成永制,惧死罪之刑,于此而弛。”时议者以广 为钳徒,二儿没入,既足以惩,又使百姓知父子之道,圣朝有垂恩之仁。可特听减广死罪为五 岁刑,宗等付奚官为奴,而不为永制。尚书右丞范坚駮之曰:“自淳朴浇散,刑辟乃作,刑之 所以止刑,杀之所以止杀。虽时有赦过宥罪,议狱缓死,未有行不忍而轻易典刑者也。且既许 宗等,宥广死罪,若复有宗比而不求赎父者,岂得不摈绝人伦,同之禽兽邪!按主者今奏云, 唯特听宗等而不为永制。臣以为王者之作,动关盛衰,颦笑之闲,尚慎所加。今之所以宥广, 正以宗等耳。人之爱父,谁不如宗?今既许宗之请,将来诉者,何独匪人!特听之意,未见其 益;不以为例,交兴怨讟。此为施一恩于今,而开万怨于后也。”从之。

  安帝义熙中,刘毅镇姑熟。尝出行,而鄢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帅,虽不伤人, 处法弃市。何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有惊汉文帝乘舆马者,张释之断以犯跸, 罪止罚金。何者?明其无心于惊马也。故不以乘舆之重,而加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 中人。按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七

 刑法 五

  杂议下 宋 梁  后魏 大唐

  宋前废帝景平中,大司马府军人朱兴妻周,生息男道扶 ,年三岁,先得痫病,周因其病发,掘地埋之,为道扶姑双女所告,正周弃市刑。司空徐羡之 议曰:“自然之爱,虎狼犹仁,周之凶忍,宜加明戮。臣以为法律之外,故尚弘物之理。母之 即刑,由子明法,为子之道,焉有自容之地。虽伏法者当罪,而在宥者匪容。愚谓可特申之遐 裔。”诏从之。

  文帝元嘉七年,郯县人黄初妻赵打息载妻王死,后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称,依法徙 赵二千里外。司徒左长史傅隆议曰:“礼律之兴,盖本自然。求之情理,非从天堕,非从地出 。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于载,即载之于赵,虽云三代,合之一体,未有能分之者也。称 虽创巨痛深,固无雠祖之义,故古人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也。若云称可杀赵,赵当何以处载?若 父子孙祖,互相残戮,惧非先王明罚、皋陶立法之本旨也。向使石厚之子,日磾之孙,砥锋挺 锷,不与二祖同戴天日,则石碏、秺侯可得纯臣于国,孝义于家矣。旧令云:‘杀人父母,徙 二千里外。’不施父子孙祖明矣。赵当避王周功千里外耳。令云:‘凡流徙者,同籍亲近欲相 随,听之。’此又大通情体,因亲以教爱者也。赵既流移,载为人子,何得不从?载从而称不 行,岂名教所许?赵虽内愧终身,称当沈痛没齿,孙祖之义,自不得绝,事理固然也。”

  孝武于元嘉中,出镇历阳,沈亮行参征虏将军事。人有盗发□者,罪所近村人,与符 伍遭劫不赴救同坐。亮议曰:“寻发□之情,事止窃盗,徒以侵亡犯死,故同之严科。夫穿掘 之侣,必衔枚以晦其迹;劫掠之党,必讙呼以威其事。故赴凶赫者易,应潜密者难。且山原为 无人之乡,丘垄非常途所践,至于防救,不得比之村乡。督实劾名,理与劫异,则符伍之坐, 居宜降矣。又结罚之科,虽有同符之限,而无远近之断。夫□无村界,当以比近坐之,若不域 之以界,则数步之内,与十里之外,便应同罹其责。防人之禁,不可不慎。夫止非之宪,宜当 其律。愚谓相去百步内赴告不时者,一岁刑。自此以外,差不及咎。”

  孔渊之大明中为尚书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黄忿恨自缢死 ,遇赦。律文:“子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妇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遇赦,免刑 ,补冶。”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同伤殴及骂科,则疑轻。 准制:唯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遇赦之科。渊之议曰:“
夫题里逆心,仁者不入 ,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 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遇赦恩,故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 在吴,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义。

  吴兴余杭人薄道举为劫,制同籍周亲补兵。道举从弟代公、道生等并为大功亲,非应 在补谪之例。法以代公等母存为周亲,则子宜随母补兵。何承天议曰:“寻劫制,同籍周亲补 兵,大功不在此例。妇人三从,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今道举为劫,若其叔尚在,制应补谪, 妻子营居,固其宜也。但为劫之时,叔父已殁,代公、道生并是从弟,大功之亲,不合补谪。 令若以叔母为周亲,令代公随母补兵,既违大功不谪之制,又失妇人三从之道。由于主者守周 亲之文,不辨男女之异,远嫌畏负,以生此疑,惧非圣朝恤刑之旨。谓代公等母子并宜见原。 ”

  吴兴武康县人王延祖为劫,父睦以告官。新制:“凡劫,身斩刑,家人弃市。”睦既 自告,于法有疑。时尚书何叔度议曰:“设法止奸,本于情理,非谓一人为劫,阖门应刑。所 以罪及同产,欲开其相告,以出造恶之身。睦父子之至,容可悉共逃亡,而割其天属,还相缚 送,螫毒在手,解腕求全,于情可愍,理亦宜宥。使凶人不容于家,逃刑无所,乃大绝根源也 。睦既纠送,则余人无应复告,并合赦之。”

  沛郡相县唐赐往比村朱起母彭家饮酒还,得病,吐蛊虫十余枚。临死,语妻张,死后 刳腹出病。死后,张手自破视,五脏悉爢碎。郡县以张忍行刳剖,赐子副又不禁驻,事起赦前 ,法不能决。按律,伤死人四岁刑,妻伤夫五岁刑,子不孝父母弃市,并非科例。三公郎刘勰 议:“妻痛遵往言,儿识不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谓宜哀矜。”吏部尚书顾觊之议曰: “法移路尸,犹为不道,况在妻子,而忍行凡人所不行。不宜曲通小情,当以大理为断。谓副 不孝,张同不道。”诏如觊之议也。

  梁武帝天监三年,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母实行此。是时 法官虞僧虬启:“按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无防闲之道,死有明 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得避五岁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 宜加罪辟。”诏流于交州。

  后魏宣武帝景明中,冀州人费羊皮母亡,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女子与张回为婢,回转 卖与梁定之而不言状。按律:“掠人和卖为奴婢者,死。”回故买羊皮女,谋以转卖,依律处 绞刑。诏曰:“律称和卖人者死,谓两人诈取他财。羊皮卖女,告回称良,张回利贱,知良公 买,诚于律俱乖,而各非诈。然回转卖之日,应有迟疑。而决从真卖,于情固可处绞刑。”三 公郎中崔鸿议曰:“按律,卖子一岁刑,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卖周亲及妾与子妇者流。盖 以天性难夺,支属易遗,又尊卑不同,故殊以死刑。且买者于彼无天性支属,罪应一例。明知 是良,决便真卖,因此流漂,家人不知,追赎无踪,永沈贱隶。按其罪状,与掠无异。”太保 、高阳王雍议曰:“检回所买,保证明然,处以和掠,实为乖当。律云:‘谋杀人而发觉者流 ,从者五岁刑。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从者流。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详沈 贱之与身死,流漂之与腐骨,一存一亡,为害孰甚?然贼律杀人有首从之科,盗人、卖买无唱 和差等。谋杀之与和掠,同是良人,应为准例。所以不引杀人减之,降从强盗之一科。纵令谋 杀之与强盗,俱得为例,而以从轻。其义安在?又云:‘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 。’此明禁暴掠之源,遏奸盗之本,非谓买之于亲尊之手,而同之于盗掠之愆。窃谓五服相卖 ,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盗理远,故从亲疏为差级,尊卑为轻重。依律:‘ 诸共犯罪者,皆以发意为首。’明卖买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宜定。若羊皮不云卖,则回无买心 ,则羊皮为首,回为从可也。且既一为婢,卖与不卖,俱非良人,何必以不卖为可原,转鬻为 难恕?张回之愆,宜鞭一百。卖子葬亲,孝诚可美,而表赏之议未加,刑罚之科已及,恐非 敦风化之谓。”诏曰:“羊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便可特原。张回虽买之于父,不应转卖, 可刑五岁。”

  先是,皇族有谴,皆不持讯。时有宗士元显富犯罪须鞫,宗正约以旧制。尚书李平奏 :“以帝宗磐石,周布天下,其属籍疏远,荫官卑末,无良犯宪,理须推究。请立限断,以为 定式。”诏曰:“云来绵远,繁衍代滋,植籍宗氏,而为不善者,量亦多矣。先朝既无不讯之 格,而空相矫恃,以长违暴。诸在议请之外,可悉依常法。”

  河东郡人李怜坐行毒药,按以死坐。其母诉称:“一身年老,更无周亲,例合上请。 ”检籍不谬,未及上申。怜母身亡,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主簿李玚駮曰:“按法例律:‘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周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 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且怜既怀酖毒之心,母在犹宜阖门投畀,况今已死,给 假殡葬,足示仁宽,不合更延。可依律处斩,流其妻子。”诏从之。

  神龟中,兰陵公主驸马都尉刘辉,坐与河阴县人张智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惠猛奸乱, 殴主伤胎,遂逃。门下处奏:容妃、惠猛各入死刑;智寿、庆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处以流坐 。诏曰:“容妃、惠猛恕死,髡鞭付宫。余如奏。”崔纂执曰:“伏见旨募若获辉者,职人赏 二阶,白人听出身进一阶,冢役免役,奴婢为良。按辉无叛逆之罪,未可募同反者。夫王者理 天下,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按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 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虽王姬下降,贵殊常妻,然人妇之孕 ,不得非子。又依永平四年先朝旧格,诸刑流及死罪者,皆首判定,然决从者。且事必因本, 若以辉逃避,便应悬处,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按容妃等罪止奸私,律处不越刑坐,何 得同宫掖之罪,齐奚官之役?按智寿口诉,妹已适人,已生二女,是他家之母,他人之妻。昔 魏晋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何曾诤之,谓:‘在室之女,从父母之刑;已醮之妇, 从夫家之戮。’律许周亲相隐,况奸私之丑,岂得使同气证之。按律,奸罪无相缘之坐。不可 借辉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爵人于朝,与众共之。明不私于天下也。” 右仆射游肇又奏如纂言。诏曰:“辉悖法乱理,罪不可纵。厚赏悬募,必冀擒获。容妃、惠猛 与辉私乱,因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不诛,将何惩肃!智寿、庆和初不防禁,招引刘辉,共 成淫丑,败风秽化,岂得同于常人。且古有诏狱,宁复一归大理。而尚书理本,纳言所属,弗 究悖法之浅深,不详损化之多少,有孤执宪,殊乖任寄!崔纂可免郎,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 ”

  大唐律曰“八议”,具刑制下篇。“诸疑狱,法官执见 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贞观十四年,尚书左丞韦悰句司农木橦七十价,百姓者四十价,奏其干没。上令大理 卿孙伏伽亟书司农罪,伏伽曰:“司农无罪。”上惊问之,伏伽曰:“只为官木橦贵,所以百 姓者贱。向使官木橦贱,百姓者无由贱矣。但见司农识大体,而不知其过。”上乃悟,顾谓韦 悰曰:“卿识用不逮伏伽远矣。”遂罢司农罪。

  二十一年,刑部奏言:“准律:‘谋反大逆,父子皆死,兄弟处流。’此则轻而不惩 ,望请改重法。”制遣百僚详议。司议郎敬播议曰:“昆弟孔怀,人伦虽重,比于父子,情理 有殊。生有异室之文,死有别宗之义。今有高官重爵,本荫唯逮子孙;胙土析珪,余光不及昆 季。岂有不沾其荫,辄受其辜,背理违情,恐为太甚。必其反兹春令,踵彼秋荼,创次骨于道 德之辰,建深文于刑措之日,臣将不可,物论谁宜!”诏从之。

  永徽二年七月,华州刺史萧龄之,前任广州都督,受左智远及冯盎妻等金银奴婢,诏 付群臣议奏,上怒,令于朝堂处尽。御史大夫唐临奏曰:“臣闻国家大典,在于刑赏,古先圣 王,惟刑是恤。今天下太平,合用尧、舜之典,比来有司多行重法,叙勋必须刻削,论罪务从 重科,非是憎恶前人,止欲自为身计。今议龄之事,有轻有重,重者至流、死,轻者请除名。 以龄之受委大藩,赃罚狼藉,原情取事,死有余辜。然既遣详议,终须近法。臣窃以律有八议 ,并依周礼旧文,矜其异于众臣,所以特制议法。礼‘王族刑于僻处’,所以议亲;‘刑不上 大夫’,所以议贵。明知重其亲贵,议欲缓刑;非为嫉其贤能,谋致深法。今议官必于常法之 外,议令入重,正与尧舜相反,不可为万代法。臣既处法官,敢不以闻。”诏遂配流岭南。

  神龙元年正月,赵冬曦上书曰:“臣闻夫今之律者,昔乃有千余条。近有隋之奸臣, 将弄其法,故着律曰:‘犯罪而律无正条者,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则举轻以明重。’ 立夫一言,而废其数百条。自是迄今,竟无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轻重必因乎爱憎,赏 罚者不知其然,举事者不知其犯。臣恐贾谊见之,必为恸哭矣!夫立法者,贵乎下人尽知,则 天下不敢犯耳,何必饰其文义、简其科条哉?夫条科省则下人难知,文义深则法吏得便。下人 难知,则暗陷机阱矣,安得无犯法之人哉!法吏得便,则比附而用之矣,安得无弄法之臣哉! 臣请律令格式,复更刊定,其科条言罪,直书其事,无假饰文;其以准、加减、比附、原情及 举轻以明重,不应为而为之类,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妇闻之必悟,则相率而远之矣,亦安肯知 而故犯哉!苟有犯者,虽贵必坐,则宇宙之内,肃然咸服矣。故曰:‘法明则人信,法一则主 尊。’书曰:‘刑期于无刑。’诚哉是言。”

  开元十年十一月,前广州都督裴□先下狱,中书令张嘉贞奏请决杖。兵部尚书张说进 曰:“臣闻刑不上大夫,以其近于君也,故曰:‘士可杀,不可辱’。臣今秋巡边,中途闻姜 皎朝堂决杖流。皎是三品,亦有微功,不宜决杖廷辱,以卒伍待之。且律有八议,勋贵在焉。 今□先不可轻行决罚。”上然其言。嘉贞不悦,退而谓说曰:“何言事 之深也?”说曰:“宰相者,时来则为,岂能长据?若贵臣尽当可杖,但恐吾等行当及之。此 言非为□先,乃为天下士君子也。”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八

 刑法 六

  肉刑议 详谳 决断 考讯

    肉刑议汉 后汉 魏 晋 东晋

  汉文帝 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逮系长安当刑。其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 ,今坐法当刑。妾痛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属,联也。之欲反 。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 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人弗犯。今法有肉刑三,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而奸不止,吾甚自愧!夫训道不纯,愚人 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刑者,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息,生也。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议正律令: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 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其制具刑制上篇 。

  班固曰:

    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时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无肉刑,治古,谓上古至治之时。有象刑墨黥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菲,草履也。纯,缘也。衣不加缘,示有耻也。菲,扶味反。纯,之允反。 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人不犯法,则象刑无所施。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 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人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以 惩其未也。惩,止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 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古无象刑也,所以有象刑之 言者,近起今人恶刑之重,故远推治古之圣君但以象刑,而天下自理也。凡爵列官职 ,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称,宜也。 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盛也。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代所以治者,乃刑重也;所以乱者,乃刑轻也。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 罪固轻也。书云:‘刑罚代重代轻。’此之谓也。”周书甫刑之辞也 。刑罚轻重,各随其时。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虞书益稷曰:“咎繇方祗厥叙,方施象刑惟明。”言敬其次序,施用刑法,皆 明白也。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 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弊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尧舜之制,是 犹以鞿而御駻突,以绳缚马口谓之曰鞿。駻突,恶马也。马络头曰羁。 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人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人 ,失本惠矣。罔,谓罗网。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 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赃,佚与逸同。若 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人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 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理,乱名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密而奸 不塞,刑蕃而人愈嫚。塞,止也。蕃,多也,音扶元反。嫚与慢同。 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岂宜惟思所以清源正本之论, 删定律令,□音撰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罪次,于古当生,今 独死者,皆可募行肉刑。欲死邪,欲腐邪?及伤人与盗,吏受 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诋,谓诬也,丁礼反。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 门,轻重当罪,人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殷亦中也。 顺稽古之制,成时雍之化矣。

  后汉献帝之时,天下既乱,刑罚不足以惩恶,于是名儒大才崔实、郑玄、陈纪之徒, 咸以为宜复肉刑。及曹公令荀彧博访百官,欲复申之,少府孔融议以为:“古者敦厖,善否区 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代凌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教 。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纣剒朝 涉之胫,天下谓之无道。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俗休 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 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 ,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陈汤之都赖,魏 尚之临边,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 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魏武秉汉政,下令又欲复肉刑,御史中丞陈群深陈其便,相国钟繇亦赞成之,奉常王 循不同其议。魏武亦难以藩国改汉朝之制,遂不行。

  至齐王芳正始中,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又议肉刑,竟不能决。夏侯太初着论 曰:“夫天地之性,人物之道,岂自然当有犯,何荀、班论曰:‘治则刑重,乱则刑轻。’又 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夫死刑者,杀妖逆也,伤人者不改,斯亦妖 逆之类也,如其可改,此则无取于肉刑也。如云‘死刑过制,生刑易犯’。‘罪次于古当生, 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斯罔之于死, 则陷之肉刑矣,舍死折骸,又何辜邪?犹称以‘满堂而聚饮,有一人向隅而泣者,则一堂为之 不乐’,此亦愿理其平,而必以肉刑施之,是仁于当杀而忍于断割,惧于易犯而安于为虐。哀 泣奚由而息,堂上焉得泰邪?仲尼曰:‘既富且教。’又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 何用断截乎!下愚不移,以恶自终,所谓翦妖也。若饥寒流沟壑,虽大辟不能制也,而况肉刑 哉!赭衣满道,有鼻者丑,终无益矣。”李胜曰:“
且肉刑之作,乃自上古。书载‘五刑 有服’,又曰‘天讨有罪,而五刑五用哉’。割劓之属也。周官之制,亦着五刑。历三代,经 至治,周公行之,孔子不议也。今诸议者惟以断截为虐,岂不轻于死亡邪?云‘妖逆是翦,以 除大灾’,此明治世之不能去就矣。夫杀之与刑,皆非天地自然之理,不得已而用之也。伤人 者不改,则刖劓何以改之?何为疾其不改,便当陷之于死地乎?妖逆者惩之而已,岂必除之邪 ?刑一人而戒千万人,何取一人之能改哉!盗断其足,淫而宫之,虽欲不改,复安所施。而全 其命,惩其心,何伤于大德?今有弱子,罪当大辟,问其慈父,必请其肉刑代之矣。慈父犹施 之于弱子,况君加之百姓哉!且蝮蛇螫手,则壮士断其腕;系蹄在足,则猛兽绝其蹯:扶元反。盖毁支而全生者也。夫一人哀泣,一堂为之不乐,此言杀戮 ,谓之不当也,何事于肉刑之闲哉?赭衣满道,有鼻者丑,当此时也,长城之役死者相继,六 经之儒填谷满坑,何恤于鼻之好丑乎?此吾子故犹哀刑而不悼死也。”夏侯答曰:“圣贤之治 世也,能使民迁善而自新,故易曰‘小惩而大戒’。陷夫死者,不戒者也。能惩戒则无刻截, 刻截则不得反善矣。”李又曰:“易曰:‘屦校灭趾,无咎。’仲尼解曰:‘小惩而大戒, 此小人之福也。’灭趾,谓去足,为小惩明矣。”夏侯答曰:“暴之取死,此自然也。伤人不 改,纵暴滋多,杀之可也。伤人而能改悔,则岂须肉刑而后止哉?杀以除暴,自然理也。断截 之政,末俗之所云耳。孔少府曰:‘杀人无死,斫人有小疮,故刖趾不可以报尸,而髡不足以 偿伤。’伤人一寸,而断其支体,为罚已重,不厌众心也。”李又曰:“暴之取死,亦有由来 ,非自然也。伤人不改,亦治道未洽,而刑轻不足以大戒。若刑之与杀,俱非自然,而刑轻于 杀,何云残酷哉?夫刖趾不可报尸,诚然;髡输固不足以偿伤。伤人一寸,而断其支体,为罪 已重;夷人之面,截其手足,以髡输偿之,不亦轻乎?但虑其重,不惟其轻,不其偏哉!孔氏 之议,恐未足为雅论师也。”凡往复十六,文多不载。

  丁谧又论曰:“尧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咎繇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吕刑曰:‘蚩尤惟始作乱,延 及于平人,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寇攘矫虔。苗人弗用灵,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 淫为劓、刵、椓、黥。’按此肉刑在于蚩尤之代,而尧、舜以流放代之,故黥、劓之文不载唐 、虞之籍,而五刑之数亦不具于圣人之旨也。禹承舜禅,与尧同治,必不释二圣而远,则凶顽 固可知矣。汤武之王,独将奚取于吕侯?故叔向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此则近君子有 征之言矣。”

  晋武帝初,廷尉刘颂上言曰:

    臣昔上行肉刑,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 于此。

    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 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虽有廉士介者 ,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岂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令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 之人也。贫者起于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为法若此, 近不尽善也。

    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 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畜。议者曰囚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 罪,法不胜奸。下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故自顷年以来,奸恶陵暴, 所在充斥。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名忤听。忤听孰与贼盗不禁?

    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 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 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于此,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后, 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于涂路。有今之困,疮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 ,虽已刑残,不为虚弃,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

    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已自杖罚 遣,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不得减此。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长。应四、五岁刑者,皆髡 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复居作。然后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戮, 终身作戒。人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此为已刑 者皆良士也,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蹴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窃以为不 识时务之甚也。

    周礼三赦三宥,施于老幼悼耄,黔黎不属逮者,此非为恶之所出,故刑法逆舍而 宥之。至于自非此族,犯罪则必刑而无赦,此政之理也。暨至后代,以时险多难,因赦解结, 权而行之,又不以宽罪人也。而今恒以罪积狱繁,赦以散之,是以赦愈数而狱愈塞,如此不已 ,将至不胜。原其所由,肉刑不用之故也。今行肉刑,之徒不积,且为恶无具则奸息。去此二 端,狱不得繁,故无取于数赦,于政体胜矣。

疏上,又不见省。

  东晋元帝即位,廷尉卫展上言:“古者肉刑,事经前圣,汉文除之,增加大辟。今人 户凋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践养胎之义也。”诏内外通议。于是王导等议,以:“ 肉刑之典,由来尚矣。肇自古先,以及三代,圣哲明王所未曾改也,岂是汉文常主所能易者乎 !时萧曹已没,绛灌之徒不能正其义。逮班固深论其事,以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又死 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纵于上,死刑怨于下,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且原先王之造刑也 ,非以过怒也,非以残人也,所以救奸,所以当罪。今盗者窃人之财,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 叛之役,皆无杀害也,则加之以刑。刑之则止,而加之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于此 ,岁以巨计。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闻,而况行之于政乎!或者乃曰,死犹不惩,而况于刑?然 甿者冥也,其至愚矣,虽加斩戮,忽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未以为改。若刑诸市朝, 朝夕鉴戒,刑者咏为恶之永痛,恶者睹残刖之长废,故足惧也。然后知先王之轻刑以御物,明 诫以惩愚,其理远矣。”尚书令刁协等议以:“今中兴祚崇,大命惟新,诚宜设肉刑宽法以育 人。然惧群小愚蔽,习玩所见而忽异闻,或未能咸服。愚谓行刑之时,先明申法令,乐刑者刖 ,甘死者杀,则心服矣。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谓宜如旧,不在刑例,则进退为允 。”尚书周顗等议,以为:“复肉刑以代死,诚是圣王之至德,哀矜之弘覆。然窃以为刑罚轻 重,随时而作。时人少罪而易威,则从轻而宽之;时人多罪而难威,则宜死刑而济之。肉刑平 代所应立,非救弊之宜也。方今圣化草创,人有余奸,习恶之徒,为非未已,截头绞颈,尚不 能禁,而乃更断足劓鼻,轻其刑罚,使欲为恶者轻犯官刑,蹈罪更众,是为轻其刑以诱人于 罪,残其身以加楚毒也。昔之畏死刑以为善人者,今皆犯轻刑而残其身,畏重之常人,反为犯 轻而致困,此何异断刖常人以为恩仁也!恐受刑者转广,而为非者日多,踊贵屦贱,有鼻者丑 也。徒有轻刑之名,而实开长恶之源。不如杀以止杀,重以全轻,权小停之。须圣化渐着,兆 庶易感之日,徐施行也。”议奏,元帝犹欲从展所上,大将军王敦以为:“百姓习俗日久,忽 复肉刑,必骇远近。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于是乃止。

  安帝元兴末,桓玄辅政,又议欲复肉刑斩左右趾之法,以轻死刑,命百官议。蔡廓上 议曰:“肉刑之设,肇自哲王。盖由曩代风淳人谨,图像既陈,则机心遂戢,刑人在涂,则不 逞改操,故能胜残去杀,化崇无为。季末浇伪,设网弥密,利巧之怀日滋,耻畏之情转寡,终 身剧役,不足止其奸,况乎黥劓,岂能反于善?徒有酸惨之声,而无济俗之益。至于弃市之条 ,实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杀,考律同归,轻重均科,减降路塞,钟、陈以之抗言,元皇所为留 愍。今英辅翼赞,道邈伊、周,诚宜明慎用刑,爱人弘育,申哀矜以革滥,移大辟于肢体,全 性命之至重,恢繁息于将来。”而孔琳之议不同,用王朗、夏侯玄之旨。时论多与琳之同,故 遂不行。

    详谳周 汉 魏 晋

  周易噬嗑卦云:“ 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又贲卦曰:“
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又丰卦曰:“ 君子以折狱致刑。”

  礼记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变,更也。

  周西伯立,有明德,时诸侯有狱,皆请决平。虞、芮有争田者,久不能决,乃来求平 。及入周,见耕者让畔,少者让长,皆惭而返,两弃其田。

  周官司寇:“以两造禁人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讼,谓 以财货相告者也。造,至也。使讼者两至,入束矢,乃理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 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造,七报反。以两剂禁人狱,入钧金三日,致于朝, 然后听之。狱,谓相告以罪名者也。剂,今券书也。狱者各取券书,入 钧金,又三日,乃理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坚。 三十斤为钧。以三刺断庶人狱讼之中:中,谓罪正所定。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人。刺,杀也。三讯罪定 ,则杀之。讯,言也。听人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宥, 宽也。人言杀,杀之;言宽,宽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割、刖也。又以五声听 狱讼,求人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 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 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耳聆,不直则惑。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顾视,不直则眊然。

  礼记王制:“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权,平。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意,思念也。浅深俱有罪,本心有善恶。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 ;尽其情。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 成之。小大,犹轻重也。已行故事曰比。成狱辞,史以狱成告 于正,正听之;史,司寇吏也。正,于周礼乡师之属也。汉有平正丞, 秦置。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周礼乡师之 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朝,王之外朝也。左九棘,孤卿大 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之位。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 三公参听之;王使三公复与司寇及正共平之,重刑也。周礼,王欲免 之,乃命三公会其期也。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后制刑。”宥,宽也。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穆王作吕刑曰:“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两,谓囚证。造,至 也。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 辞。五辞简孚 ,正于五刑。五辞简核,信有罪验,则正之于五刑。五刑弗简, 正于五罚。不简核,谓不应五刑,当正五罚,出金以赎。五罚 弗服,正于五过。不服,不应罚,正于五过,从赦免。五过之疵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五过之所病,或尝同官位,或诈反 囚辞,或内亲用事,或行货枉法,或旧相往来,皆病所在。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以病所在出入人罪所在,五过罪与犯法者同。其当清察之,能使之不行 。

  孔子曰:“君子之于人也,有其语也,无不听者,皇于听狱乎?皇,犹况也。必尽其辞矣。”又曰:“听狱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 。”又曰:“听狱之术,三理必宽;宽之术,归于察;察之术,归于义。是故听而不宽,是乱 也;宽而不察,是慢也。”又曰:“今之听人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人者,求所以生之,不 得其所以生之,乃刑杀焉。”

  汉高帝诏曰:“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使有罪不论,无罪久系。自今以后,狱疑者 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当,为处断。谳,平议 也。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不能决,具为奏,附所当比律令以闻。”

  景帝中五年,诏曰:“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吏或不奉法,以货赂为市,朋 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有罪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无谓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 ,而人心不厌者,则谳之。”厌,服也。一赡反。后元初,诏 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 后不当,谳者不为失。假令谳讫,其理不当,所谳之人不为罪失。 欲令理狱者务先宽。”自此,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

  宣帝置廷平员四人,使平刑狱。

  魏廷尉高柔,时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 奴婢。盈连至州府,称冤自讼,莫有省者,乃辞诣廷尉。柔问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 泣对曰:“夫少单特,养一老妪为母,事甚恭谨,又哀儿女,抚视不离,非是轻狡不顾室家者 。”柔重问曰:“汝夫不与人有雠乎?”对曰:“夫良善,与人无雠。”又曰:“汝夫不与人 交钱财乎?”对曰:“尝出钱与同营士焦子文,求不得。”时子文适坐小事系狱,柔乃见子文 ,问所坐。言次,曰:“汝颇曾举人钱不?”子文曰:“自以单贫,初不敢举人物也。”柔察 子文色动,遂曰:“汝举窦礼钱,何言不耶?”子文怪知事露,应对不次。柔曰:“汝杀礼, 便宜早伏!”子文于是叩头,具首杀礼本末、埋藏处所。柔便遣吏卒承子文辞往,掘得其尸。 诏书复盈母子为平人。班下天下,以为体式。

  吴孙权太子登出游,时有弹丸飞过,左右往捕,得一人挟弹怀丸,抗言实不放弹,左 右请付法。登即使求过丸,比之非类,乃释之。

  孙亮出西苑,食生梅,使黄门至中藏取蜜渍梅。蜜中有鼠矢,召问藏吏,藏吏叩头。 亮问吏:“黄门从汝求蜜邪?”吏曰:“向求,实不敢与。”黄门不伏。侍中刁玄、张邠启: “黄门、藏吏辞语不同,请付狱推尽。”亮曰:“此易知耳。令破鼠矢,里燥,必是黄门所为 。”黄门首服。左右莫不惊悚。

  晋陆云为浚仪令。云到官肃然,下不能欺,市无二价。人有见杀者,主名不立,云录 其妻,而无所问。十许日遣出。密令人随后伺之,谓曰:“不出行十里,当有男子候之与语, 便缚来。”既而果然。问之具服,云与此妻通,共杀其夫,闻妻得出,欲与语,惮近县,故远 相邀候。于是一邑称为神明。

    决断汉 后汉

  汉沛县有富家翁,赀三千 余万。小妇子年才数岁,顷失其母。父无亲近,其女不贤。翁病困,思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 ,因呼族人为遗书,令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后,又不肯与,儿诣 郡自言求剑。时太守何武得其条辞,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史曰:“女性强梁,婿复 贪鄙。畏残害其儿,又计小儿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与女,实寄之耳,不当以剑与之。夫剑者 ,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关县官,县官或能证察 ,得见申展。此凡庸何能思虑弘远如是哉!”悉夺取财以与子,曰:“蔽女恶婿,温饱十岁, 亦以幸矣。”论者大服武。

  汉时,临淮有一人,持匹缣到市卖之,道遇雨,披戴,后人来,共庇荫。雨霁当别, 因共争斗,各云我缣,诣府自言。太守薛宣核实良久,两人莫肯首服。宣曰:“缣值数百钱, 何足纷纭自致县官。”呼骑吏中断,人各与半。使人听之。后人曰“受恩”,前撮之,而缣主 称怨。宣曰:“然,固知其当尔也。”因诘责之,具服,悉畀本主。

  后汉钟离意为会稽郡北部督邮。有乌程男子孙常,与弟并分居,各得田十顷。并死, 岁饥,常稍稍以米粟给并妻子,辄追计直作券,没取其田。并儿长大,讼常。掾史议,皆曰: “孙并儿遭饿,赖常升合,长大成人,而更争讼,非顺逊也。”意独曰:“常身为父遗,当抚 孤弱,是人道正义;而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怀挟奸路,贪利忘义。并妻子虽以田与常,困迫 之至,非私家也。请夺常田,畀并妻子。”众议为允。

  谢夷吾为荆州刺史,行部到南阳县,遇章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徒 ,勿废旧仪。上临西厢南面,夷吾处东厢,分帷于其中。夷吾首录囚徒,有亭长奸部人者,县 言“和奸”。上意以为长吏以劫人而得言和,且观刺史决当云何。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 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三老、孝悌,免长吏之官,理亭长罪。帝善之。

    考讯附 大唐

  大唐律:

  诸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每讯,相 去二十日,若讯未毕,更移他司,仍须拷鞫者,因移他司者,连写本案 俱移。则通计前讯,以充三度。即罪重害,及疑似处少,不必皆须满三者,囚因讯致 死者,皆俱申牒当处长官,与纠弹官对验。

  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 之。若拷满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 即有疮痛,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决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 拷决,而邂逅致死者,勿论。仍令长官等勘验。违者,杖六十。拷决之 失,立案、不立案等。

  诸拷囚,限满不首,反拷告人。其被杀、盗家人亲属告,不反拷。被水火损败者,亦同。拷满不首,取保并放。违者以故失论。

  诸赦前断罪不当者,若处轻为重,宜改从轻;处重为轻,即依轻法。其常赦所不免者 ,依常律。常赦所不免,谓虽会大赦,犹处死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 ,及移乡者。赦书定罪名,合从轻者,不得引律比附入重。违者,各以故失论。

  诸犯罪在市,杖以下,市决之。应合荫赎及徒以上,送县。其在京市,非京兆府,并 送大理寺。驾幸之处,亦准此。

  诸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覆奏;在外府,刑部三覆奏。在京者,决前一日二覆奏,决日三覆奏。在外者,初日一覆奏,后日再覆奏 。纵临时有敕,不许覆奏,亦准此覆奏。若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者,唯一覆 奏。其京城及驾在所,决囚日尚食进蔬食,内教坊及太常寺并停音乐。

  诸决大辟罪,皆防援至刑所,囚一人防援二十人,每一囚加五人,五品以上听乘车, 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皆日未后乃行刑。犯恶逆以上, 不在乘车之限。决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以瘗之。即囚身在外者,奏 报之日,不得驿驰行下。

  诸决大辟罪,官爵五品以上,在京者大理正监决,在外者上佐监决,余并判官监决。 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不拘此令。在京决死囚, 皆令御史、金吾监决。若囚者冤枉灼然者,停决闻奏。

  诸囚死,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在京者将 作造供,在外者用官物给。若犯恶逆以 上,不给官地,去京七 里外,量给一顷以下拟埋。诸司死囚,隶大理检校。置砖铭于圹内,立榜于上,书其姓 名。仍下本属,告家人令取。即流移人在路及流所、徒在役死者,亦准此。

  诸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尺四寸以上、六寸 以下,径三寸以上、四寸以下。杻长六寸以上、二尺以下,阔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以上、 一斤以下,长一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鎌长八尺以上、丈二尺以下。

  诸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 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背、腿 、剑分受,须数等。考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均受者,听。即殿廷决者,皆背受。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九

 刑法 七

  守正 赦宥 禁屠杀赎生

    守正周 秦 汉 后汉 隋 大唐

  周代 ,晋悼公之弟扬干,乱行于曲梁,行,阵次也。魏绛戮其仆。 仆,御。晋侯怒,谓羊舌赤曰:“合诸侯,以为荣也。扬干为戮 ,何辱如之?必杀魏绛。”言终,绛至,授仆人书,仆人,晋侯御仆。 曰:“日君乏使,使臣斯司马。斯,此也。臣闻‘师众 以顺为武,顺,莫敢违。军事有死无犯为敬’。守官行法,虽死不敢有违。君合诸侯,臣敢不敬?君师不武,执事不敬 ,罪莫大焉。臣惧其死,以及扬干,无所逃罪。惧自犯不武、不敬之罪 。不能致训,至于用钺,用钺,斩扬干之仆也。臣之罪 重,请归死于司寇。”致身于司寇,使戮也。公跣而出,曰: “寡人之言,亲爱也;吾子之讨,军礼也。寡人有弟,不能教训,使干大命,寡人之过也。子 无重寡人之过。”听绛 死,为重过。 晋侯以魏绛为能以刑佐民矣,反役,与之礼食,使佐新军。群 臣旅会,今欲明绛,故特为设礼食。

  秦商鞅着刑名书,大略曰:“晋文将欲明刑,于是合诸卿大夫于冀宫。颠颉后至,吏 请其罪,遂断颠颉之脊。人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脊以徇,而况于我乎!’乃无犯禁者 ,晋国大治。昔周公杀管叔,放蔡叔,流霍叔,曰:‘犯禁者也。’天下皆曰:‘亲叔昆弟有 过不违,而况疏远乎!’故外不用甲兵于天下,内不用刀锯于周庭,而海内治。故曰:明刑之 犹,至于无刑也。”

  汉文帝尝行中渭桥,有一人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跸过,走出,乘舆马惊。廷尉张 释之奏:“犯跸,当罚金。”帝怒曰:“赖吾马和柔,他马已伤败我,廷尉乃罚金耶?”释之 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且方其时,上使诛之则已。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 为之轻重,民安所错手足乎?是法不信于民也。”帝良久曰:“廷尉当是。”后有盗高庙坐前 玉环,释之奏:“当弃市。”帝大怒曰:“此人无道,吾欲族之。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恭承 宗庙意也。”释之曰:“且罪等,俱死罪也,盗玉环不若盗长陵土之逆 也。然以逆顺为本。今盗宗庙器而族之,假令愚人取长陵一抔土,抔,音步侯反,谓手掬之。不忍言毁彻,故云取土耳。陛下何以加其法 乎?”帝许之。

  议曰:释之为理官,时无冤人,绵历千祀,至今归美。所云:“
法者,天子所与天 下公共。廷尉,天下之平。若为之轻重,是法不信于民也。”斯言是矣。又云:“方其时,帝 使诛之则已。”斯言非矣。王者至尊无畏忌,生杀在乎口,祸福及乎人。故易旅卦曰:“君子 以明慎用刑。”周官司寇,察狱至于五听、三讯,罪恶着形,方刑于市,使万人知罪,而与众 弃之。天生烝民,树之以君而司牧之,当以至公为心,至平为治,不以喜赏,不以怒罚。此先 哲王垂范立言,重慎之丁宁也。犹惧暴君虐后,仓卒震怒,杀戮过差,及于非辜。纵释之一时 权对之词,且以解惊跸之忿,在孟坚将传不朽,固合刊之,为后王法。以孝文之宽仁,释之之 公正,犹发斯言,陈于斯主;或因之淫刑滥罚,引释之之言为据,贻万姓有崩角之忧,俾天下 怀思乱之志,孙皓、隋炀旋即覆亡,略举一二,宁唯害人者矣。呜呼!载笔之士,可不深戒之 哉!

  后汉光武为萧王时,在河北。祭遵为军市令,帝舍中儿犯法,格杀之。帝怒,收遵。 主簿陈副谏曰:“明公常欲众之整齐,今遵奉法不避,是教令也。”帝乃贳之,以为刺奸将军 。乃谓诸将曰:“当避祭遵。吾舍中儿犯法尚杀之,必不私公等。”其为重刑慎法,执正御人 也如是。

  光武建武中,董宣为洛阳令。湖阳公主家奴苍头白日杀人,因匿主家,吏不能得。及 主出,以奴骖乘,宣数主之失,叱奴下车,因格杀之。主诉于帝,帝怒,召宣,欲箠杀之。宣 曰:“陛下圣德中兴,而纵奴杀良人,将何以为治天下乎?臣请得自杀!”即以头击楹,流血 被面。帝令黄门持之。使宣叩头谢主,不从;帝强使顿之,宣两手据地,终不肯俯。主曰:“ 文叔为白衣时,藏亡匿死,吏不敢至门。今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帝笑曰:“天子不与 白衣同。”因敕:“强项令出!”赐钱三十万。时为吏者,趋于法矣。

  明帝时,奉车都尉窦固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为副。彭在别屯,而辄以法斩人。固奏 彭专擅,请诛之。帝问郭躬曰:“军征,校尉一统于督。督,谓大将。 彭无斧钺,何得杀人?”躬曰:“一统于督,谓在部曲也。前 汉书音义曰:“大将军行,有五部,部有曲。”今彭专军别将,有异于此。兵事呼吸, 不容先关督帅。且汉制棨戟即为斧钺。”有衣之戟曰棨。帝从 躬议。又有兄弟共杀人者,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报,论也。重, 死刑。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问郭 躬,躬曰:“法令有故、误,章传命之谬,于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当罚金。”帝曰:“
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诗 小雅。如砥,贡赋平。如矢,赏罚中。‘君子不逆诈’。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 。”帝善之。迁躬廷尉。

  章帝时,侍御史寒朗与三府掾共按楚狱,颜忠、王平辞及曲成侯刘建等四人。四人辞 未尝与忠、平相见。时帝怒甚,吏恐,诸所连及,一切陷之,无敢以情恕者。朗试以建等物色 问忠、平,错愕不能对。朗心伤其冤,乃上言忠、平所诬,疑天下无辜类多如此。帝曰:“
四侯无事,何不早奏,而久系至今邪?”朗曰:“臣恐海内别有发其奸者,故未敢时奏。 ”帝怒骂曰:“吏持两端,促提下!”左右方引去,朗曰:“愿一言而死。小臣不敢欺,欲助 国尔,诚冀陛下一觉悟尔。臣见拷囚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嫉,今出之不如入之, 可无后责。是以拷一连十,拷十连百。又陛下问公卿得失,皆言旧制大罪祸九族,陛下大恩裁 止于身,天下幸甚。及其归舍,仰屋窃叹甚多冤。臣今所陈,诚死无悔。”帝意解,诏朗出。 后二日,车驾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者千余人。

  隋文帝开皇中,大理掌固来旷上封事,言大理官司恩宽。帝以旷为忠直,遣每朝于五 品行中参见。旷又告少卿赵绰滥免囚徒,帝使信臣推验,初无阿曲。帝又怒旷,命斩之。绰固 争,以为旷不合死。帝乃拂衣入合,绰又矫言:“臣更不理旷,自有他事未及奏闻。”帝命引 入合,绰再拜请曰:“臣有死罪三。臣为大理少卿,不能驭掌固,使旷触挂天刑,死罪一也。 囚不合死,而臣不能死争,死罪二也。臣本无他事,而谬言求入,死罪三也。”帝解颜。会献 皇后在坐,命赐绰二金杯酒,饮讫,并以杯赐之。旷因免死,配徙广州。

  大唐贞观初,太宗务止奸吏,乃遣人以财物试之。有司门令史受馈绢一匹,上怒,将 杀之。民部尚书裴矩谏曰:“此人受贿,诚合重诛。但陛下以物试之,即行极法,所谓陷其入 罪,恐非导德齐礼之义。”上纳其言,谓百僚曰:“矩廷折,不肯面从,天下何忧不治。”其 年,温州司户参军柳雄于隋资妄加阶级,人有言之者,上令其自首,不首与尔死罪。遂固言是 真,竟不肯首,大理推得其伪,将处雄死罪。少卿戴胄奏:“公法止合徒。”上曰:“我已与 其断当,但与死罪。”胄曰:“陛下既付臣法司,罪不至死,不可酷滥。”上作色遣杀,胄言 之不已,至于四五,然后赦之。仍谓之曰:“胄但能为我如此守法,岂畏滥有诛夷也。”七年 ,贝州鄃县令裴仁轨私役门夫,上欲斩之。殿中侍御史李干佑奏曰:“法令者,陛下制之于上 ,率土遵之于下,与天下共之,非陛下独有也。仁轨犯轻罪而致极刑,是乖画一之理。臣守职 宪司,不敢奉制。”九月八日,吏部尚书、权检校左武卫大将军长孙无忌被召,不解佩刀入东 上合门。右仆射封德彝议以监门校尉不觉,合死;无忌误带刀入,徒二年,罚铜二十斤。大理 少卿戴胄駮之曰:“校尉不觉与无忌带入,同为误耳。臣子之于君父,不得称误。准律云:‘ 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死。’陛下若录功舍过,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 铜未为得衷。”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法也。何得以无忌国亲,便欲阿之。”更令重议。 德彝执议如初,胄又駮之曰:“校尉缘无忌致罪,于法当轻。若论其过误,则其情一也,而生 死顿殊,敢以固请。”乃免校尉死刑。其年九月,盛开选举,或有诈伪资荫者,上令自首,不 首者死。俄有诈伪事泄,大理少卿戴胄断流。上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 下以不信。卿拟卖狱乎?”胄曰:“陛下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上曰:“卿自守法,而令 我失信邪?”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发耳。陛下发一朝之 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 上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十一年五月,上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 稍密,何也?”对曰:“诚在君上,不由臣下,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 出减五等。今则反是,失入则无辜,失出则获大罪,所以吏各自爱,竞执深文,畏罪之所致耳 。”太宗然其言。由是失于出入者各依律文。十八年九月,茂州童子张仲文忽自称天子,口署 其流辈数人为官司。大理以为指斥乘舆,虽会赦犹斩。太常卿摄刑部尚书韦挺奏:“仲文所犯 ,止当妖言。今既会赦,准法免死。”上怒挺曰:“去十五年,怀州人吴法至浪入先置钩陈, 口称天子,大理、刑部皆言指斥乘舆,咸断处斩。今仲文称妖,同罪异罚。卿作福于下,而归 虐于上邪?”挺拜谢,趋退出。自是,宪司不敢以闻。数日,刑部尚书张亮复奏:“仲文请依 前以妖言论。”上谓亮曰:“日者,韦挺不识刑典,以重为轻。朕时怪其所执,不为处断。卿 今日复为执奏,不过欲自取刚正之名耳!曲法要名,朕所不尚。”亮默然就列。上因谓之曰: “尔无恨色,而我有猜心。夫人君含容,屈在于我。可申君所请,屈我所见。其仲文宜处以妖 言。”

  上元三年九月,左威卫大将军权善才、右监门中郎将范怀义并为斫昭陵柏,大理奏官 减死外并除名,上特令杀之,大理丞狄仁杰执奏,称罪不当死。上引入,谓曰:“善才斫陵上 柏,是我不孝,必须杀之。”仁杰又执奏,上作色令出,仁杰进曰:“臣闻逆龙鳞,忤人主, 自古以为难,臣愚以为不然。居桀纣时则难,尧舜时则易。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干之诛。昔 汉文帝时,有盗高庙玉环,张释之廷争,罪止弃市;魏文帝将徙冀州士家十万户,辛毗引裾而 谏,亦见纳用。且明主可以理夺,忠臣不可以威惧。今陛下不纳臣言,臣恐暝目之后,羞见释 之、辛毗于地下也。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罪死罪,具有等差。岂有犯非极刑,即令赐死? 法既无恒,则万姓何所措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古人云:‘假使盗长陵一抔土 ,陛下何以加之?’今陛下以昭陵一株柏杀一将军,千载之后,谓陛下为何主?此臣所以不敢 奉诏杀善才,陷陛下于不道。”上意乃解,谓仁杰曰:“既能为善才正我,岂不能为我正天下 也。”

  武太后时,徐弘敏,字有功,延载初为司刑寺丞。时魏州人冯敬同,告贵乡县尉颜余 庆与博州刺史虺冲同反。余庆,博州人,冲先放粟债于贵乡百姓,遣家人敛索,讬余庆为征, 所得征钱,冲家人自买弓箭。余庆兼修启状于冲,直叙寒温,并言债负不可征得。敬同遂以此 状论告。武太后令殿中侍御史来俊臣就推,俊臣所推征债是实,其弓箭非余庆为市,遂奏余庆 与冲同谋反。曹断缘会永昌赦,称其与虺贞同恶魁首并已伏诛,其支党未发者将从原放,遂准 律改断流三千里。侍御史魏元忠奏:“余庆为冲征债,协契凶谋,又通书启,即非支党。请处 斩,家口籍没。”奉敕依。有功执奏曰:“谋反大逆,罪极诛夷,殄其族未足以谢愆,污其宫 宁可以塞责。今据余庆罪状,颇共虺冲交涉,为冲理债,违敕是情,于冲致书往反为验。既属 永昌恩赦,在余庆罪即合原状。据永昌元年赦曰:‘其与虺贞等同恶徒党,魁首既并伏诛,其 支党事未发者,特赦原。’谨详魁首两文,在制非无所属。尚书曰:‘歼厥渠魁。’名例律曰 :‘造意为首。’魁即其帅,首乃原谋。魁帅首谋已露者,既并伏法;支派党与未发者,特从 原宥。伏诛既标‘并’字,足明魁首无遗。余庆赦后被言发觉,即为支党。必其庆是魁首,当 时寻已伏诛。若从魁首逃亡,亦应登时追捕。进则不入伏诛之例,退则又异捕亡之流,将同魁 首结刑,何人更为支党?况非常之恩,千载罕遇;莫大之罪,万死蒙生。岂令支党之人,翻同 魁首;应生之伍,更入死条。嫉恶虽臣子之心,好生乃圣人之德。今赦而复罪,即不如无赦; 生而又杀,则不如无生。窃惟圣朝伏当不尔。余庆请依后断为支党,处流。”有功玉阶具奏, 太后大怒,抗声谓有功曰:“若为唤作魁首?”有功对曰:“魁是大帅,首是原谋。”太后 又曰:“余庆可不是魁首?”有功又对曰:“若是魁首,虺冲败日,并合伏诛。今赦后事彰, 只是支党。”太后又谓曰:“违敕征债,与虺冲买弓箭,何为不是魁首?”有功又对曰:“违 敕征债,诚如圣旨;所买弓箭,状不相关。”太后又谓曰:“二月内与冲征债,八月又通书, 此岂不是同谋?”有功又对曰:“所通之书,据状是寒温。其书搜检不获,余庆先经奏讫。通 书征债,只是支党。”太后怒少解,乃谓曰:“卿更子细勘问,是支党不是支党奏来。”当时 百僚供奉及仗卫有三二百人,莫不股栗,而有功神色不动,奏对无差,人皆服其胆力,直而不 挠。

  故左相苏良嗣亡后被告反,男践言、践忠、践义,推事使、金吾将军丘神绩奏称请准 法绞刑者,奉敕依。顷又有敕:“苏良嗣往者频被言告,指验非虚。朕以其年迫桑榆,情敦簪 履,掩其恶迹,竟不发扬。洎乎归壤之辰,爰备饰终之礼。不谓因子重发逆踪,所司执法论科 ,请申毁柩之罚。朕念劳志切,惟旧情深,是于囚赦之科,特降非常之霈。式延恩于朽骼,俾 流渥于幽魂。特免斫棺之刑,宽其籍没之典者。”少卿郭奉一等所奉:“苏良嗣作逆先死,准 敕免斫棺,矜其籍没,其男践言等缘坐,既在敕无文,请准法处绞刑。奉依者。”有功执奏曰 :“践言、践忠,良嗣之子,缘其父逆,并合绞刑。但为敕称:‘屈法申恩,特降非常之霈。 ’又言:‘念劳志切,惟旧情深,特免斫棺之刑,宽其籍没之典。’两节皆具‘特’字,信知 恩是非常。父免斫棺之刑,子无缘坐之死;既宽籍没之典,理绝收录其家。按名例律:‘因罪 人以致罪,若罪人遇恩原减,亦准罪人原减法。’又云:‘即缘坐家口虽配没,罪人得免者, 亦免。’斫棺为其父逆,因父致其绞刑,父既特遇殊恩,子便不拘恒律。践言等并即不合缘坐 处尽。录奏者。”奉敕:“践言等缘坐合死,朕好生恶杀,不忍加刑,宜特免死配流。”

  逆人丘神绩弟神鼎并男晙,被奴羊羔告反。司刑司直刘志素推案,奏称:“神鼎身居 文职,黑袄子即是武夫之衣,若不夙怀叛心,拟投豫州,无故不合辄造。又烧却反状分明,请 付法者。”曹断:“神鼎处斩,家口籍没者。”有功批云:“丘神鼎,丘神绩之弟。兄反,弟 合没官。凭状以推,事迹可验,在于断结,理固难逾。羊羔称投豫州,并作两个皂袄。假令事 实,终在赦前,况乃涉虚,何以为据?往时纵犯,今日方告,准赦据敕,不合推科。使人为鼎 着皂衣,将为叛逆,曹司以烧却文状,处以叛谋。窃寻此途,颇伤苛酷。且衣之五采,随人好 尚。武夫一着,岂限玄黄。烧书虽匪赦前,推勘须穷窟穴,或言周易,乍道卜书;既云抛着厕 中,又云鼎自裂破。书既着标,便非反书;必是反书,书论何事?为是簿帐,为是谶图,竟不 甄明,遂无承款,即处以斩,乃没其家。请更审详,务令允当者。”刘志素又批:“丘鼎反逆 ,夙蕴苞藏,非只一途,岂惟今日。虺贞豫州作逆之岁,于时秩满神泉,准其家在西京。言旋 即合归舍,为与虺贞相应,迂道水下嘉州,更至荆、襄,路过淹留,遂经一岁。当闻豫州起逆 ,星夜即向唐州。接荆河界首,于悬泉馆,遂共男晙俱作黑褐袄子,拟充战服,即明事相应接 。及闻贞败,星夜走来神都,即将袄子布施天宫寺。明知原来所造缘反。近以兄绩反彰之后, 复烧却反逆文书。此反不诛,谁反合杀?况又圣泽哀矜,重令来中丞推覆,追奴问鼎,勘按逾 明。论其本愆,辜当万死。徐丞内纵奸慝,外诈平反。奉敕令推反人得实,宁敢隐默者。”曹 又依前断,举申秋官详议者。符下,员外郑思齐判:“凡断刑名,须得指实。朦胧作状,斟酌 结刑,司刑此申,过为非理。欲令集议,须审议由,状未指归,遣议何事?仰寻所推之按, 取堪凭据之由,处分讫申者。”曹断又依前者。有功又批:“赦前纵实合免,恩后谋状未分。 不反何为烧书,法家无文臆度。使人的知是反,鞫按何不具言?当时按状朦胧,奏后方便● 普薎反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王法须平,居轻无宜入 重。恐乖泣辜之惠,方亏祝网之慈。在愚所窥,请更商度者。”刘志素又批:“丘鼎谋反,与 虺族同谋,苞藏日深,又共逆党连结。有功侮文巧法,党逆不忠,批退欲纵反人,每事唯希侥 幸,不寻按状,孟浪即批。批即不据科条,法外岂得依允。请据志素所批之状,与有功意故 纵逆人之平,即请申秋官及台,集众官议。”奉敕依。得春官员外郎杨思雅等一百十七人依有 功议,以缘坐为允;又得夏官尚书杨执柔等百二十二人等议,并无反状,更差明使推。准议状 ,奏请差五品使。推事使杜无二奏无反状,准赦例处分释放。

  汾州司马李思顺,临川公德懋之子也,被韦秀告称:“思顺共秀窃语云,汾州五万户 ,管十一府,多尚宿宵,好设斋戒。大云经上道:‘理复思顺好,李三五年少。’思顺恰第三 ,兄弟五个者。”监察御史李恒等奏称:“据思顺潜谋逆节,苞藏祸心,研覈始引唐兴辩占, 复承应谶。请从极法。”奉敕依奏者。司直裴谈断:“处斩刑,家口籍没者。”主簿程仁正批 :“合从妖处绞。只向韦秀一人道状,当不满众,合断三千里者。”裴谈又判:“请依前断录 奏者。”焦元□判:“退司寺官却议者。”有功议曰:“谋危社稷,罪合反条。自述休征,坐 当妖例。反依斩法,妖从绞论。律着成文,犯标定状。状在事难越状,文存理无弃文。若违状 以结刑,舍文而断狱,则乘马何俟衔勒,遏流岂用堤防?今判官处以反谋,勾司批从妖说;不 耻下问,窃欲当仁。李思顺解大云经,韦秀称其窃语私解,明非众说。窃语不合人知,虚实唯 出秀辞,是非更无他证。纵解‘三五年少’,只是自述休征。既异结谋之踪,元非背叛之事。 即从叛逆,籍没其家,便是状外弃文,岂曰文中据状。请依程仁正批,妖不满众,处流三千里 者正。”焦元□判:“具申秋官请议者。”右台中丞李嗣等二十人议称:“请依王行感例,流 二千里,庶存画一者。”守司府卿于思言等六十三人议称:“依徐有功议者。”录奏,敕:“ 思顺志怀奸慝,妄说图谶。唯其犯状,合置严刑;为其已死,特免籍没者。”缘有功议,遂免 破家。

  推事使顾仲琰奏称:“韩纯孝受逆贼徐敬业伪官同反,其身先死,家口合缘坐。”奉 敕依曹断,家口籍没。有功议:“按贼盗律:‘
谋反者斩。’处斩在为身存,身亡即无斩 法。缘坐元因处斩,无斩岂合相缘?缘者是缘罪人,因者为因他犯。犯非己犯,例是因缘。所 缘之人先亡,所因之罪合减。合减止于徒坐,徒坐频会鸿恩。今日却断没官,未知据何条例。 若情状难舍,敕遣戮尸,除非此途,理绝言象。伏惟逆人独孤敬同柳明肃之辈,身先殒没,不 许推寻。未敢比附敕文,但欲见其成例。勘当尚犹不许,家口宁容没官?”申覆,依有功所议 ,断放。此后援例皆免没官者,三数百家。

  推事使奏:“瀛州人李仁恒等三十七人,被告称谋反。”曹断:“并处斩,父母、妻 子流三千里。”有功执曰:“玄淑里正元得户人缘祖纷争,因相言告,或以反逆相唤,或将奔 叛相牵。反逆须有同谋,奔叛宁无协契?无谋无契,口语口陈,即以实论,颇亦苛酷。抢□元 无影响,星文本自参差,纵使实有反言,只恨换其宗姓。因恨称有,正是口陈;徒侣绝无,明 非实反。贼盗律云:‘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流三千里。’疏云:‘口陈欲叛者,杖 八十。’准依告状,并是口陈之言;原究犯情,皆非心实之计。忝居商度,用此当宜。如不使 推,请从鄙见。如将未允,终须重推。”录奏,敕依。得宗君哲状,称:“无反可寻,请依徐 丞见,流三千里。”奉敕依,会赦免。

  御史郭弘霸奏:“宕州刺史皇甫怀节,为芳州司仓薛璟所告,称其当州刺史李思征谋 反。”曹断:“处斩、籍没者。”有功批执曰:“思征,芳部宣条;怀节,宕州分竹。爰因羌 叛,奉使讨除,暂见思征,屏人共语,即疑怀节与征同谋。同谋须述谋由,共语当论语状。语 既无状,谋又无由。思征伏诛,一无牵引,薛璟陷辟,方始告言。璟元共征同情,怀节复与征 连结,节当共征私语,语状在璟合知,征在不知语由,征死谁明反状?宁有比州刺史,奉敕讨 羌,白日入州,官人参谒,暂与思征相见,遂即平章反谋。察狱以情,未闻此理。羌走出界, 无贼可击,所领之兵,更留何用,为此放散,倒将为反。节实拟反,更须发兵,成集之兵,何 须放却?非诬之状,于此更明。怀节据状无反。请差使推鞫。”无反,为发兵迟,断为官当。 会赦,总免。

  推事使,左台监察御史卢偡奏称:“告事人问赵推之,得款唐子产与推之手状,遣告 长孙仲宣,实不知事由者。依问唐子产,得款与推之手状,令告仲宣宅中私置炉,拟打枪□, 谋反是实。其长孙仲宣是子产亲舅,为子产先与三舅庶几妾成蹊私通,仲宣既知,即骂辱子产 ,为此诬告者。”曹断:“准律:‘诬告谋反大逆者,斩;从者,绞。’又条云:‘教令人告 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推之为首,处斩;子产为从,处绞 。”推之在禁告密,因得引见,遂诉枉屈。武太后曰:“赵推之得唐子产手状,即告。于子产 引虚,自是子产之罪,何得枉断杀推之。宜令停决,正断奏闻者。”有功重执曰:“推之所告 反由,元于子产处得。奉敕勘当,具状是诬,付法科绳,已断处斩。奏书临决,恩旨遣停。圣 上为子产引虚,则将推之枉死。但教令告事,律着正文,告者为首,教者为从。若其事虚受责 ,推之合当重科;如其反实论功,子产才沾薄赏。律开此制,本防避罪争功;在于宪司,固当 守文奉法。”奉敕依奏。迁有功为侍御史。

  长寿二年,有敕:“公坐流,私坐徒以上,会赦应免死罪者,皆限赦后百日内自首。 如其不首,依法科罪者。”有功以为,犯罪未发,许首而原。岂有未发之罪,要令百日自首, 不首依法科辜?深以为不便。乃奏曰:“周易云:‘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论语云 :‘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今陛下播非常之恩,宽殊死之罪,已发觉者,咸赦除 之,是启其改过之心,通其自新之路。何容赦前未发觉之罪,赦后必须令其自首?且斗讼律云 :‘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若使无人告言,所犯终无自发。如告赦前之事,准律 以罪罪之。今赦前之事,罪不首者,还依法律论科,即国家肆眚之恩,徒自颁于天下,便是万 万有罪,一罪不沾。虽密云有霭于西郊,甘雨莫滋于南亩。臣愚,窃为陛下不取。经图长久, 深为未便。臣忝当耳目之地,谬处駮正之司,知无不为,正在今日。特乞天恩,将臣所见,付 群官集议,商搉利害之状,具行藏之理奏闻。庶刑狱不烦,人无怨黩。”太后曰:“前代帝王 可即,能达道理,自我作古,所奏不须。”有功奏曰:“陛下圣断,所称自我作古,臣即不敢 。然臣请付群臣集议,未知许议以不?”太后曰:“令五品以上议奏。”时人皆叹其忠谏。

  有功前后执正大狱,凡有六七百家,以此频被推弹,亦经数四,对答并是理直,咸得 无罪。时周唐革命,将相阴谋,非其父兄,即其子弟,往往事泄,多被论告,差使推勘,获实 即酬官赏。由是告密之辈,推覈之徒,因相诬构,共行深刻。新开总监之内,洛州牧院之中, 递成秘狱,互为峻网,塞窗墐户,粗杖大枷,追摄掩捉,匪朝伊夕,炬火围宅,刀棒阑门,苦 楚拷掠,非承不放。来俊臣既便斩云弘嗣,亦手刃张虔勖。郭弘霸传李思征之首,王弘义亦枭 毛玄素之元。朝野屏气,道路以目。于斯时也,谁敢忠正?遂于群邪之侧,众谄之傍,孑然介 立,守法不动,抑扬士伍,慷慨朝端,始卒不渝,险易如一。于是酷法之吏,诬告之人,见嫉 甚于仇雠矣。徐公事迹,并潘好礼纂录。中宗神龙元年三月制,以执法 平恕,追赠越州都督,授一子官。

  论曰:详观徐大理之断狱也,自古无有斯人,岂张、于、陈、郭之足伦,固可略举其 事。且四子之所奉,多是令主,西汉,张释之,文帝时为廷尉;于定国 ,宣帝时为廷尉;东汉陈宠、郭躬,章帝时为廷尉:皆遇仁明之主。诚吐至公,用能 竭节。若遇君求治,其道易行。武太后革命,欲令从己,作威而作周政,寄情而害唐臣。徐有 功乃于斯时,而能定以枉直,执法守正,活人命者万计;将死复舍,忤龙鳞者再三。以此而言 ,度越前辈。徐大理有功,久为法官,历秋官郎中、司刑少卿,后赠大 理卿。前后雪狱甚多,被酷吏薛季昶等奏有功党援凶逆,天后赫怒,为法司结刑,三经断死。 则张、于之辈,岂比至其难乎。

  神龙元年正月,韦月将上变,告武三思谋逆。中宗大怒,命斩之。大理卿尹思贞以发 生之月,执奏以为不可行刑,竟决杖流岭南。三思令所由以非法害之,思贞又固争之。三年, 节愍太子之诛武三思事变之后,其诖误者并配流,未行,有韦氏党密奏请尽诛之。上令鞫断, 大理卿郑惟忠奏曰:“今大狱始决,人心未宁,若更改推,必递相惊恐,则反侧之子无由自安 。遂依旧断。

  开元二年八月,监察御史蒋挺有所犯,敕朝堂杖之。黄门侍郎张廷珪执奏曰:“御史 ,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流即流,不可决杖,可杀而不可辱也。”十年八月,冀州武强 县令裴景仙犯乞取,赃积五千匹。事发,上大怒,令集众杀之。大理卿李朝隐奏曰:“景仙缘 是乞赃,罪不至死。又景仙曾祖故司空寂,往昔缔构,首参元勋。载初年中,家陷非罪,凡其 兄弟,皆被诛夷,唯景仙独存,今见承嫡。据赃未当死坐,准犯犹入请条。十代宥贤,功实宜 录;一门绝祀,情或可哀。愿宽暴市之刑,俾就投荒之役,则旧勋不弃,平典斯允。”手诏不 许。朝隐又奏曰:“轻重有条,臣下当守。枉法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乞觅为赃,数千匹止 当流坐。今若乞取得罪,便处斩刑,后有枉法当科,欲加何辟?所以为国惜法,期守律文,非 敢以法随人,曲矜仙命。射兔魏苑,惊马汉桥,初震皇赫,竟从逆议,岂威不能制,而法贵有 恒。又景仙曾祖寂,定为元勋,恩倍恒数。若寂勋都弃,仙罪特加,则叔向之贤何足称者,若 敖之鬼不其馁而?舍罪念功,乞垂天德。”遂决一百,配流。
 
 

    赦宥周 汉 后汉 北齐 大唐

  易蒙卦 曰:“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脱桎梏,以往吝。”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又, 解卦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虞书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过误所犯,虽大必宥。不忌 故犯,虽小必刑。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刑疑附轻,赏疑从重 ,忠厚之至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周官司寇曰:“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刺,杀也。 三讯罪定,则杀之。 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宥,宽也。人言杀,杀之; 言宽,宽之。上服,劓、墨;下服,宫、刖之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 忘。不识,谓愚人无识。过失,谓若律“过失杀人不坐死”者。遗忘, 若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憃愚。”又: “国君过市,刑人赦。”

  吕刑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刑疑赦 从罚,罚疑赦从免。其当清察,能得其理。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刑疑,则赦从罚。六两曰锾。锾,黄铁也。劓辟疑赦,其罚惟倍; 倍百为二百锾。剕辟疑赦,其罚倍差;倍差,谓倍之又半,为五百锾。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宫,次死之刑。序五刑,先轻,转至重者,事之宜。大辟疑赦,其罚千 锾。”五刑疑,各入罚,不降相因,古之制也。

  礼曰:“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

  管仲曰:“文有三侑,武无一赦。赦者,先易而后难,久而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 后易,久而不胜其福。故惠者,人之仇雠也;法者,人之父母也。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 无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夫盗贼不胜,则良人危;法禁不立,则奸邪繁。故赦者,奔马之委 辔也。”

  汉景帝四年赦:“有犯死罪欲腐者,许之。”腐,宫刑也。丈 夫割势不复生子,如腐木不生实矣。

  后汉光武建武中,大司马吴汉疾笃。帝亲临,问所欲言,对曰:“臣无识知,惟愿慎 无赦而已。”

  章帝章和元年,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前减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 未发觉者。郭躬上封事曰:“圣恩所以减死罪使戍边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无虑万人, 广雅曰:“无虑,都凡也。”又自赦以来,捕得甚众,而诏令 不及,皆当重论。伏惟天恩莫不荡宥,臣以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后者,可皆勿笞诣金城, 以全人命,有益于诸边。”帝善之,下诏赦焉。

  安帝永初中,尚书陈忠上言:“母子兄弟相代死者,听,赦所代者。”从之。

  北齐,赦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阊阖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脱枷 锁,遣之。

  大唐令曰:“赦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宫城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 讫,宣制放。其赦书颁诸州,用绢写行下。”律曰:“会赦及降者,盗者准枉法犹征正赃,余 赃非见在及收赎之物限内未送者,并从赦降原。”

  武德四年,王充、窦建德平,大赦天下。既而责其党与,并令迁配。侍书侍御史孙伏 伽谏曰:“今月十三日发雷雨之制,既云常赦不免皆赦除之,此非直赦其有罪,亦是与天下断 当,许以更新。因何王充、建德部下赦后又欲迁之?此是陛下自违本心,欲遣下人若为取则? 如臣愚见,经赦合免责情欲迁配者,并请放之,则天下幸甚。”

  贞观二年七月,上谓侍臣曰:“凡赦,惟及不轨之辈。古语云:‘小人之幸,君子不 幸。’‘一岁再赦,妇儿喑哑。’凡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凶者,贼良人。昔‘文王作罚, 刑兹无赦’。夫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以来,不甚放赦。今四海安宁,礼义兴行,数 赦则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当须慎赦。”

  天宝十三载二月赦文:“左降官承前遭忧,皆不得离任。孝行之道,所未弘通;情理 之闲,深可哀恤。如有此类,宜并放归,仍申省计至服满日,准法处分。自今以后,编入常式 。”

    禁屠杀赎生附 大唐

  武太后圣历三年, 断屠杀。凤阁舍人崔融上议曰:“春生秋杀,天之常道;冬狩夏苗,国之大事。豺祭兽,獭祭 鱼,自然之理也。一干豆,二宾客,不易之义也。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挥其鸾刀,烹之 鹤鼎,所以充庖厨。故能幽明感通,人祇辑睦,万王千帝,殊涂同归。今者禁屠宰,断弋猎, 三驱莫行,一切不许,将恐违圣人之达训,紊明王之善经,一不可也。且江南诸州,乃以鱼为 命,河西诸国,以肉为斋,一朝禁止,倍生劳弊,富者未革,贫者难堪,二不可也。加有贫贱 之流,刲割为事,家业倘失,性命不全,虽复日戮一人,终虑未能总绝,但益恐吓,惟长奸欺 ,外有断屠之名,内诚鼓刀者众,势利倚依,请讬纷纭,三不可也。虽好生恶杀,是君子之小 恩;而考古会今,非国家之大体。但使顺月令,奉天经,造次合礼仪,从容中刑典,自然人得 其性,物遂其生。何必改革,方为尽善?”禁止屠杀,以活飞走,亦同 赦宥,用拯生人,故附于此。下同。

  景龙元年,遣使往江淮,分道赎生,以所在官物充直。中书舍人李乂上疏曰:“江淮 水乡,采捕为业,鱼鳖之利,黎元所资。虽云雨之私有沾于末类,而生成之惠未洽于平人。何 则?江湖之饶,生育无限;府库之内,支供易殚。费之若少,则所济何成;用之倘多,则常支 有阙。与其拯物,岂若忧人?且鬻生之徒,惟利斯视,钱刀日至,网罟年滋,施之一朝,营之 百倍。未若回救赎之钱物,减贫无之徭赋,治国爱人,其福胜彼。”

  二年九月敕:“鸟雀昆虫之属,不得擒捕,以求赎生。犯者先决三十。宜令金吾及州 县市司严加禁断。”
 
 
 

通典卷第一百七十

 刑法 八

  宽恕 囚系 舞紊 峻酷 开元格

    宽恕殷 汉 后汉 宋 大唐

  汤出野, 见张网四面者,汤曰:“嘻!尽之矣。”乃去其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 ,入吾网。”诸侯闻之曰:“
汤德至矣!及禽兽。”乃叛桀而归汤。

  汉文帝二年,制曰:“今法有诽谤訞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 。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人或咒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谩, 欺也。初为要约,共行咒诅,后相欺诳,中道而止,无实事。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 ,吏又以为诽谤。此细人之愚,无知抵死。自今有犯此者,勿听治。”时将相皆旧功臣,少文 多质,惩秦恶政,务在宽厚,耻言人过。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讦, 面相斥罪也。吏安其官,人乐其业,风流笃厚,禁网疏阔。文帝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 者予民,从轻断之。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谓普天之下重 罪者。有刑措之风。感齐 女子淳于缇萦言,除肉刑。具肉刑议。

  景帝之初,制曰:“孝文皇帝除诽谤,去肉刑宫刑,罪人不孥,德侔天地。然加笞与 重罪无异,重罪,谓死刑。幸而不死,不可为人。谓不能自起居。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全。 “自今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行、所将,行谓按察也,音下更 反。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计所费而偿其直,勿论罪。 罢磔曰弃市。先是,诸死刑皆磔之于市,今罢之,若妖逆则磔 之,磔,谓张其尸也。其刑具刑制上篇。

  宣帝制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论。凡首匿者,言为谋首而藏罪人。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匿孙,罪 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元帝柔仁好儒,见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刘向别录云 ,申子学号刑名。刑名者,以名责实,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宣帝好观其君臣篇。绳谓弹治。 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语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 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姬周之政。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眩,乱视。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 及即位,下诏曰:“法令者,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 元之不逮,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

  成帝河平中,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甫刑,即周书吕刑也。初为吕侯,号曰吕刑,后改为甫侯,故又称甫刑。 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他比,日以益滋。奇请,谓常文之外,主者别有所请以定罪也。他比,谓引他类以比附之,稍增 律条也。奇,居宜反。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 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有司无仲山甫将明之材,自有司以下 ,史家之言。诗大雅之言,王有诰命,即仲山甫将之;国有不善事,则仲山甫明之也。将,行 也。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但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毛举,言举毫毛之事。塞,当也。是以大议不立。议者或曰,法难数 变,此庸人不达,疑塞理道者也。塞,谓不通。

  班固曰:“自建武、永平,人亦新免兵革之祸,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闲同,而政 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桀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闲什八,可谓清矣 。十少其八。然而未能称意比崇于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 本不正也。”

  后汉章帝初,尚书陈宠上疏曰:“今断狱者急于篣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繁于诋欺放滥 之文,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帝纳宠言,每事务于宽厚。其后遂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 科,说文曰:“钻,铁鋷也。”其炎反。鋷音陟叶反。钻,膑刑,谓钻 去膑骨也。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文致,谓前人 无罪,文饰致于法中。是后人俗和平,屡有嘉瑞。初,宠曾祖父咸,成、哀闲以律令 为尚书,平帝时,王莽篡位,父子相与归乡里,闭门不出入,乃收藏其家律令书文,皆壁藏之 。咸性仁恕,常戒子孙曰:“为人议法,当依于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与人重比。”故世谓 陈氏持法宽平也。元和三年,廷尉郭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决狱断刑多依矜每附经典,事从 轻恕,活者甚众。宠复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钩,犹动也, 音工侯反。溢,出也。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礼记 曰:“
礼经三百,曲礼三千。”郑玄注曰:“礼篇多亡,本 数未闻。”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去礼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 ,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耐者,轻刑之名。赎罪 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 。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 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合为三千,悉删除其余,令与 礼相应,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会宠得罪,遂罢。

  宋文帝元嘉中,王弘为卫将军,辅政,上疏曰:“同伍犯法,无士人不罪之科,然每 至诘谪,辄有请诉。若常垂恩宥,即法废不行;依事纠责,则物以为苦。谓宜更其制,使得优 苦之衷。又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并加大辟,议者咸以为重。宜进主守偷十匹,常偷五十 匹死,四十匹降以补兵。既得小宽人命,亦足以为惩戒。”从之。

  大唐高祖初至京师,革隋峻法,约为十二条,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 除之。及受禅,诏宰相刘文静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删大业苛惨之法,制五十三条,务存宽 简,以便于时。

  及太宗初,令公卿更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唯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太宗 寻又矜其受刑之苦,谓萧瑀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断人右趾,念其受痛,意甚不忍。” 瑀曰:“古之肉刑,乃死刑之外。陛下于死刑之内,降从断趾,便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 上曰:“朕意以为如此,故欲行之。又有上书言此非便,公可更思之。”其后,蜀王府法曹参 军裴弘献上疏驳律,遂令参掌删改之。于是与房玄龄等建议,以为古肉刑既废,制为死、流、 徒、杖、笞凡五等,以备五刑,今复设刖足,是为六刑。减死意在于宽,加刑又如烦峻。与八 座定议奏闻。于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殿中监卢宽持私药入尚食厨, 所司议当重刑。上曰:“衹是错误不解。”遂赦之。二年三月,大理少卿胡演进每月囚帐,上 览焉。问曰:“其闲罪亦有情可矜,何容皆以律断?”对曰:“原情宥罪,非臣下所敢。”上 谓侍臣曰:“古人云:‘鬻棺之家,欲岁之疫。’匪欲害于人,利于棺售故耳。今法司覆理一 狱,必求深刻,欲成其考。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珪奏曰:“但选良善平恕人,断狱允当 者,赏之,即奸伪自息。”上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 。自今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议之。”后大理引囚过,次到岐州刺史郑善果 。上谓演曰:“如郑善果等,官位不卑,纵令犯罪,不可与诸囚同例。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 须将身过朝堂听进止。”又旧条,兄弟分后,荫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会有同州人房 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 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 ,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反逆有二:一为兴师 动众,二为恶言犯法。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详议。于是玄龄 等复定议曰:“按礼,孙为王父尸;按令,祖有荫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兄弟属轻。应重反 流,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惬。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能 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据隋代旧律, 减大辟入流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 。凡削苛去惨、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又制:“在京见禁囚,刑部每月一奏。从立春至秋分 ,不得奏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日、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 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因大理丞张蕴古、交州都督卢祖尚并以忤旨诛斩,帝寻追悔,遂 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初,河内 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大理丞张蕴古按其事。蕴古奏好德颠病有征,法不当坐。 理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属相州,好德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又,卢祖尚固辞交州。 并处斩。既而悔之,遂有此制。上又曰:“古之行刑,君为彻乐减膳。朕廷无恒设之 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以后,令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 ,并宜停教。曹司断狱,多据律令,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门 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在可宥者,宜录状奏。”自是全活者甚众。其五覆奏,决以前一日一 覆奏,决日又三覆奏。唯犯恶逆者,一覆而已。着之于令。四年十一月,制:“决罪人不得鞭 背。”太宗以暇日开明堂图,见五藏之系,咸附背脊,乃叹曰:“夫箠 者,刑之最轻者也。死者,生之至重者也。岂容犯最轻之刑而或致死?自古帝王不悟,不亦悲 夫!”即日遂有此制。六年十二月,上亲录囚徒,放死罪三百九十人归于家,令明年秋 来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

  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囚之数,临对曰:“见囚 五十余人,唯二人合死。”上以囚数全少,甚喜也。总章二年五月,上以常法外先决杖一百者 ,多致殒毙,乃下诏曰:“别令于律外决杖一百者,前后总五十九条,内有盗窃及蠹害尤甚者 。今量留十二条,自余四十七条,并宜停废。”

  武太后长寿三年五月敕:“贬降官并令于朝堂谢之,仍容三五日装束。至任日,不得 别摄余州县官,亦不得通计前后劳考。”

  开元十年六月敕:“自今以后,准格敕应合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杖讫,许 一月内将息,然后发遣。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二十五年,刑部断狱,天下死 罪唯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峤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鸟雀不栖,至是有鹊 巢其树。”于是百僚上表贺,以为几至刑措。天宝元年二月敕:“
官吏准律应犯枉法赃十 五匹合绞者,自今以后,特加至二十匹。仍即编诸格律,着自不刊。”六载正月敕:“自今以 后,所断绞、斩刑者,宜削除此条,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分。”

  论曰:圣唐刑名,极于轻简。太宗文皇帝降隋氏大辟刑百六十三条入流、入徒免死, 其下递减唯轻。开辟以来,未有斯比。如罪恶既着,制命已行,爱惜人命,务在哀矜,临于剿 绝,仍令数覆。获罪自然引分,万姓由是归仁,感兹煦妪,藏于骨体。虽武太后革命二纪,安 禄山倾陷两京,西戎侵轶,贼泚窃发,皇舆巡狩,宇内忧虞,亿兆同心,妖氛旋廓,刑轻故也 。国家仁深德厚,固可侔于尧舜,夏殷以降,无足征矣。

    囚系夏 殷 周

  周易旅卦曰:“山上有 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月令曰:“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去桎梏。”

  夏桀不循祖法而为虐政,召汤,囚之夏台。

  殷纣立,无道,囚文王于羑里。

  周官司寇:“凡害人者,置之圜土,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 年不齿。害人,为百姓害者。置,置也。弗使冠饰者,着黑蒙,若古之 象刑。明刑者,书其罪于大方版,着其背。任之以事,若今罚作也。舍,释也。出,谓逃亡也 。反于中国者,舍之还乡里也。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 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拲者 ,两手共一木。桎梏者,两手各一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下罪又 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弊,断也。拲音居勇反。弊音必势反 。

    舞紊汉 梁 北齐

  汉武帝以张汤为廷尉 ,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吏深刻者;即上意所欲释,予监吏轻平者。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诋 ;诋,诬也。即下户羸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裁察”。于 是往往释汤所言。下户羸弱,汤欲佐助,虽具文奏之,而又口奏,言虽 律令之文合致此罪,听上裁察,盖为此人希恩宥也。于是上得汤此言,往往释其人罪,非未 奏之前口豫言之也。迁御史大夫。时大兴兵伐匈奴,县官空虚。汤排富商大贾,出告缗 令,锄豪强并兼之家,舞文巧诋以辅法。辅,助也。以巧诋助法,言不 公平。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胜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駮,不 晓其指,用意不同。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弄法而受财 ,若市买之交易。所欲活则傅生,所欲陷则予死比,傅读曰附 。议者咸冤伤之。杜周为廷尉,其治大抵仿张汤,仿,依。 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冤状。客有谓周曰: “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 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梁武帝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讽臣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即按以法。 其缘坐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后帝亲南郊,秣陵老人遮帝 曰:“陛下为法,急于黎庶,缓于权贵,非久长之术。诚能反是,天下幸甚。”帝锐意儒雅, 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鞫狱为意。奸吏招权,巧文弄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大率 二岁刑以上,岁至五千人。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着斗械。任 ,即保。若疾病,权解之。是后囚徒或有优剧。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宫视事,见而愍之 ,乃上疏曰:“臣奉敕权视京师杂事,窃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并 启请四五岁以下轻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钱署三 所,于事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难遇其 人,流泉易启其齿,将恐玉科重轻,全关墨绶;金书去取,更由丹笔。愚谓宜详立条制,以为 永准。”

  北齐武成帝河清中,有司奏上齐律。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后 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 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于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 之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卒至于亡。

    峻酷殷 秦 汉 梁 后魏 北齐 后周 隋 大 唐

  三苗作五虐之刑,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始为截人耳鼻,椓阴黥面,以加无辜,故曰五虐。

  殷纣为炮格之刑,膏铜柱,下加之以炭,令有罪者行焉,名曰 炮格之刑。又醢九侯,脯鄂侯。周西伯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格之刑,纣许之。后淫乱 不止,比干死争,纣曰:“吾闻圣人之心有七窍。”剖而观之。诸侯皆叛。

  秦孝公纳卫鞅说,变法令,舍人无验者坐之,弃灰于路者刑,步过六尺者罚。初,令 之作也,一日临渭决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具刑制上。

  始皇专任狱吏,燕人卢生窃叹曰:“帝亲幸狱吏,乐以行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 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始皇闻之,怒曰:“诸生在咸阳者,吾使廉 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按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诬,犯禁者四百六十 余人,皆坑之。三十六年,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或刻其石曰:“始皇死而地分。”帝闻 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舍者诛之,因燔其石。

  胡亥以赵高为郎中令,更法律令,有罪者相坐收族,胡亥从之。群臣诸公子有罪,令 高治之。杀大臣蒙毅等,公子十二人戮死尸于市,十公主磔死于杜,财物没入县官,余相连坐 者不可胜数。时山东群盗大起,不能禁。胡亥责李斯,斯惧,乃阿意,以书对曰:“夫贤主必 能行督责之术,则人不犯。故韩子曰:‘慈父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胡亥悦,行督责益 严,刑者相半,死人成积于市。以杀人多者为忠臣。丞相去疾及李斯,与将军冯劫谏胡亥,以 寇盗并起,皆苦于转戍,且止阿房作者。胡亥曰:“君不能禁盗,又欲罢先帝所为,何以在位 ?”遂下之吏。去疾、劫曰:“将相不辱。”皆自杀。高因谮李斯子由为三川守,与盗通。令 高按问斯。高诈为御史十辈,往讯斯,斯以实对,辄令榜掠。斯急,上书,高令弃之不奏。后 胡亥使人验斯,斯惧如前使者,乃诬伏。遂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夷三族。

  汉义纵,河东人也。以鹰击毛鸷为治,言如鹰隼之击,奋毛羽 执取飞鸟也。为定襄太守。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者亦 二百余人。纵壹切捕鞫,曰“为死罪解脱”。壹切皆捕之也。及为解脱 死罪,尽杀之。是日,皆报杀四百余人。奏请得报而论杀。 郡中不寒而栗。竟坐事诛。

  严延年为河南太守,其治务在摧折豪强,扶助贫弱。贫弱虽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 桀侵小民者,以文内之。饰文而入之为罪。众人所谓当死者,一 朝出之;所谓当生者,诡杀之。诡违正理而杀之。吏民莫能测 其意深浅,战栗不敢犯禁。按其狱,皆文致不可得反。致,至密也。言 其文案整密也。反音幡。吏忠尽节者,厚遇之如骨肉,皆亲向之,出身不顾,以是治 下无隐情。然疾恶太甚,中伤者多,尤巧为狱文,善史书,所欲诛杀,奏成于手,中主簿亲近 史不得闻知。奏可论死,奄忽如神。冬月,传属县囚,会论府上,总集 郡府而论杀。流血数里,河南号曰“屠伯”。竟以政治不道,弃市。初,延年母从东 海来,到雒阳,适见报囚。奏报行决也。母大惊,便止都亭,不 肯入府。延年出至都亭谒母,母闭合不见。延年免冠顿首合下,良久,母乃见之,因数责延年 :“幸得备郡守,专治千里,不闻仁爱教化,有以全安愚民,顾乘刑罚多刑杀人,顾,反也。乘,因也。欲以立威,岂为民父母意哉!天道神明,人不可 独杀。言多杀人者,己亦当死。我不意当老见壮子被刑戮也。 言素意不自谓如此。行矣!去女东归,扫除墓地耳。”言待其丧至也。遂去。归郡,见昆弟宗人,复为言之。后岁余,果败 。东海莫不贤智其母。

  王温舒为河内太守。先为广平都尉时,皆知河内豪奸之家。及往,以九月至,令郡具 私马五十匹,为驿自河内至长安。设方略,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上书请大者至族,小 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赃。奏行不过二日,得可,事论报,至流血十余里。河内皆怪其奏,以为 神速。尽十二月,郡中无犬吠之盗。温舒竟坐诛。

  尹赏为长安令。长安中奸猾浸多,闾里少年群辈杀吏,受赇报仇,相与探丸为弹, 为弹丸,作赤、白、黑三色,而共探取之。得赤丸者斫武吏,得 黑者斫文吏,白者主治丧;其党与有为吏及他人所杀者,则主其丧事。 城中薄暮尘起,剽劫行者,死伤横道,枹鼓不绝。枹,击鼓椎也 ,音孚。赏以三辅高第选守长安令,得一切便宜从事。赏至,修治长安狱,穿地深方 各数丈,致令辟为郭,致,谓积累也。令辟,□砖也。郭,谓四周之内 也。致,读如本字,又音缀。令音零。辟音避历反。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乃 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五家为伍。伍人者 ,各其同伍之人也。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恶子,不承父 母教命者。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扞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凶服,危险之服也。铠,甲也。扞,臂衣也。籍记,为名籍以记之。得 数百人。赏一朝会长安吏,车数百两,分行收捕,皆劾以为通行饮食上 荫,下嗣。群盗。赏亲阅,见十置一,置,放也。其余 尽以次内虎穴中,百人为辈,覆以大石。数日一发视,皆相枕藉死,便舆出,瘗寺门桓东, 瘗,埋也。旧亭传于四角面百步筑土四方,上有屋,屋上有柱出,高丈 余,有大板贯柱四出,名曰桓表。县所治夹两边各一桓。陈、宋之俗言桓声如和,今犹谓之和 表。即华表。楬着其姓名,楬,杙也。椓杙于瘗处而书死者名也 。楬音竭,杙音弋,字并从木。百日后,乃令死者家各发取其尸。

  王莽居摄,翟义、刘信起兵,莽讨败之,夷三族,诛及种嗣,至皆同坑,以棘五毒并 葬之。其后陈良、终带叛入匈奴,莽求得,行焚如之刑,烧杀之。及天下兵起,董忠反,莽败 之。莽令锉忠,收其家族,以醇醯毒药、尺白刃、丛棘埋之。

  梁元帝即位于江陵。帝素苛刻,及周师至,狱中死囚且数千人,有司请皆释之,以充 战士。帝不许,并令棒杀之。事未行,而城陷。

  后魏太武帝太平真君十一年六月,诛司徒崔浩。清河崔氏无远近,及范阳卢氏、太原 郭氏、河东柳氏,皆浩之姻亲,尽夷其族。初,崔浩修国史,标立石铭,刊国记。浩本书事备 而不典,既刊在衢路,往来行者以为言,事遂闻发。浩及秘书郎吏以下数百人尽死。浩之将诛 也,幽絷,置之槛内,送于平城南,使卫士数十人溲疏有反其 上,呼声嗷嗷,闻于行路。自宰司之被害,未有如浩之甚。

  文成帝太安四年,始设酒禁。是时,年谷屡登,士人多因酒致酗讼,或议王政,故一 切禁之,酿、酤、饮斩,吉凶宾亲,则开禁有日程。增置内外候官,伺察诸曹、外部州镇,至 有微服杂乱于府寺闲,以求百官疵失。其所穷理,有司苦加讯测,而多相诬逮,辄劾以不敬。 诸司官赃二丈,皆斩。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

  秦州刺史于洛侯为政,贪酷安忍。部人当炽夺人吕胜胫缠一具,洛侯辄鞭当炽一百, 截其右腕。又王陇客刺杀王羌奴、王愈二人,依律罪死而已。洛侯生拔陇客舌,刺其本,并刺 胸腹二十余疮。陇客不堪苦痛,随刀战动,乃立四柱,磔其手足,命将绝,始斩其首,支解四 体,分悬道路。见之者无不伤楚叹愕,合州惊震,人怀怨愤。又王元寿等一时反叛。有司纠劾 。孝文帝诏使者于州常刑人处宣告兵人,然后斩洛侯以谢百姓。

  北齐文宣帝自六年之后,遂以功业自矜,酷暴昏狂,任情喜怒。为大镬、长锯、锉、 碓之属,并陈于庭,意有不快,则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脔啖,以逞其意。时杨遵彦秉政,乃命 宪司先定死罪囚,置于仗卫之中,帝欲杀人,则执以应命,谓之供御囚。经三月不杀者,则免 其死。帝尝幸金凤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编籧篨为翅,令之飞下,谓之放生,坠皆致死,帝 以为欢。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拱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 贯烧车釭,既不胜其苦,皆致诬伏。

  后周宣帝性残忍暴虐,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并 先诛戮。由是内外不安,俱怀危惧。其后,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杀无度,疏斥大臣。又数 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否塞,下无适从。于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 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 又作礔□车,以威妇人。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百二十;云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名曰“天 杖”。帝既酣饮过度,有下士杨文佑因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恒常醉,政事日无次。 ”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后更命中士皇甫猛歌,猛又讽谏,郑译又奏之, 又赐猛杖百二十。是时下自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捶楚,上下愁恐焉。

  隋文帝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 内外,小有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每于殿廷打 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令斩之。十年,尚书左仆射高颎、理书侍御 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处,殿廷非决罚之地。帝不纳。颎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 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者不息,致陛下决罚过严。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 请自退屏,以避贤路。”帝于是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问其 状,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怿,乃令殿 内去杖,欲有决罚,各委所由。后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帝宠高颎过甚,上大怒,命杖之, 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笞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未几怒甚,又于殿廷杀人,兵部侍郎冯基固 谏,帝不从,竟于殿廷行决。帝亦寻悔,宣慰冯基,而怒群僚之不谏者。开皇十六年,有司奏 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问其事,以为主典所窃。复令孝卿驰驿斩之,没其家为奴婢 ,鬻粟以填之。是后盗边粮者,一斗以上皆死,家口没官。十七年,诏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 惮,多自宽纵,事难克举。诸有殿失,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 肃。其诸司属官,若有愆犯,听于律外斟酌决杖。于是上下相驱,迭行捶楚,以残暴为干能, 以守法为懦弱。是时,帝意每尚惨急,而奸回不止。又定盗一钱弃市法,闻见不告者坐至死。 自此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同窃一瓜,事发即时行决。有数人劫执事而谓之曰:“吾岂求财者 邪?但为枉人来耳。而为我奏至尊,自古以来,体国立法,未有盗一钱而死也。而不为我以 闻,吾更来,而属无类矣。”帝闻之,为停盗取一钱弃市之法。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 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 ,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帝猜忌益甚 ,臣僚用法尤峻。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臣衣剑之不齐者,或以白帝,帝谓之曰:“尔为御史, 何纵舍自由?”命杀之。谏议大夫毛思祖谏,又杀之。左领军府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课 麦□迟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独孤师以私受蕃客鹦鹉,帝察知,并亲临斩决。仁寿中,用法 益峻,帝既喜怒不常,不复依准科条。时杨素正被委任,素又禀性高下,公卿股栗,不敢措言 。素于鸿胪少卿陈延不平,蕃客馆庭中有马屎,又庶仆毡上樗蒲,旋以白帝,皆于西市棒杀, 而搒捶陈延,殆至于毙。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性爱深文,每随衙奏狱,能顺帝旨。帝大 悦,并遣于殿庭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则按以重抵,无殊罪而死 者不可胜原。远又能附杨素,每于涂中接候,而以囚名目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终赴市 者,莫不涂中呼枉,仰天而哭。

  炀帝大业中,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滋繁。穷人无告,聚为盗贼。帝 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以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百姓转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 不能禁。帝以盗不息,乃益肆淫刑。九年,又诏为盗者籍没其家。自是群贼大起,郡县官人又 各擅威福,生杀任情矣。及杨玄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或磔 而射之,命公卿以下脔啖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溃。

  贝州刺史厍狄士文至州,发擿奸隐,长吏尺布斗粟之赃,无所宽贷。得千余人而奏之 ,悉配防岭南,亲戚相送,哭泣之声遍于州境。至岭南,遇瘴疠死者十八九,于是父母妻子唯 哭士文。士文闻之,令人捕捉,捶挝盈前,而哭者弥甚。有京兆韦焜为贝州司马,河东赵达为 清河令,二人并苛刻,唯长史有惠政。时人为之语曰:“刺史罗刹暴,司马蝮蛇瞠,长史含笑 判,清河生吃人。”士文竟坐免。

  田式为襄州总管,专以立威为务,每视事于外,必盛气以待其下,官属股栗,无敢仰 视。有犯禁者,虽至亲昵,无所容贷。其女婿京兆杜宁,自长安省之,式诫宁无出外。宁久之 不得还,窃上楼瞻眺,以畅郁思。式知之,笞宁五十。其所使奴,尝诣式白事,有虫上其衣衿 ,挥袖拂去之。式以为慢己,立即棒杀之。或僚吏奸赃,部内劫盗者,无问轻重,悉禁地牢中 ,寝处粪秽,令其苦毒,自非身死,终不得出。每赦书到州,式未暇省读,先召狱卒,杀重囚 ,然后宣示百姓。其刻暴如此,由是除名为百姓。

  王文同为恒山郡守。有一人豪猾,每持长吏长短,前后守令咸惮之。文同下车,闻其 名,召而数之。令左右刳木为大橛,埋之于庭,出尺余,四角各埋小橛。令其人踣心于木橛上 ,缚四支于小橛,以棒殴其背,应时溃烂。郡中大骇,吏人相视慑气。及炀帝征辽东,令文同 巡察河北诸郡。文同见有沙门斋戒菜食者,以为妖妄,皆收系狱。至河闲,召诸郡官人,小有 迟违者,辄覆面于地,箠杀之。有沙门相聚讲论,及长老共为佛会者数百人,文同以为结聚惑 众,斩之。又悉裸僧尼,验有淫状非童男女者数千人,复将杀之。百姓号哭于路,诸郡惊骇, 各奏其事。帝闻而大怒,遣使者达奚善意驰锁之,斩于河闲,以谢百姓。雠人剖其棺,脔其肉 而啖之,斯须咸尽。

  大唐武太后临朝,属徐敬业、越王贞等起兵,遂立威刑,以服天下,将移神器,渐引 酷吏,务令深文。长寿年,有上书人言岭表流人有阴谋逆者,乃遣司刑评事万国俊就按之,若 得反状,便行斩决。国俊至广州,遍召流人,拥之水曲,以次加戮,三百余人一时并命。然后 锻炼,曲成反状。仍更诬奏云:“诸道流人,咸有怨恨。若不推究,为变非遥。”太后又命摄 监察御史刘光业、王德寿、鲍思恭、王处贞、屈贞筠等,分往剑南、黔中、安南、岭南等六道 按鞫流人。光业诛九百余人,德寿诛七百人,其余少者不减数百人,亦有杂犯及远年流人枉及 祸焉。

  时周兴、来俊臣等,相次推究大狱。乃于都城丽景门内,新置推事使院,时人谓之“ 新开狱”。俊臣又与侍御史侯思止、王弘义、郭霸、李敬仁,评事康暐、卫遂忠等,招集告事 者数百人,共为罗织,以陷良善。前后枉遭杀害者,不可胜数。又造告密罗织经一卷,其意旨 皆网罗前人,织成反状。俊臣每鞫囚,无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或盛之于瓮,以火 圜绕炙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又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 得,三曰突地吼,四曰着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 即死,十曰求破家。又令寝处粪秽,备诸苦毒。有制书宽囚徒,俊臣必先遣狱卒尽杀重囚,然 后宣示。自是海内凶惧,道路侧目。

  天授二年正月,御史中丞知大夫事李嗣贞以来俊臣等用法严酷,上疏曰:“臣闻陈平 事汉祖,谋疏楚君臣,乃用黄金五万斤,行反闲之术。项王果疑臣下,陈平反闲遂行。今告事 纷纭,虚多实少,当有凶慝。焉知必无陈平,先谋疏陛下君臣,后谋良善?陛下昨语臣云:‘ 我比来已作此意。’便是愚臣管测,先天而天不违。至如罗织之徒,即疏闲之渐。陈平反闲, 其远乎哉?王制曰:‘凡制刑决狱,以成告于正,正听之,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 木之下,与孤卿大夫、公、侯、伯、子、男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成又告 于王,王三宥之,然后制刑。’臣窃见比日狱官一单车使推讫,万事即定,法家随断,轻重不 推,或有临时便决,不待闻奏。此权由臣下,非审慎之法,傥有冤滥,何由可知?况乎九品之 官,专命推覆,操杀生之柄,窃人主之威,按覆既不在秋官,省审复不由门下,事非可久,物 情骇惧。老子云:‘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今若假此威权,便是窥国家利器也,不可不慎 。”麟台正字陈子昂上书曰:“臣闻之,圣人出,必有驱除,盖天人之符,应休命也。日者东 南微孽,敢谋乱常,陛下顺天行诛,罪恶咸服,岂非上天意欲彰陛下神武之功哉!而执事者不 察天心,以为人意,恶其首乱倡祸,法合诛屠,将息奸原,穷其党与,遂使陛下大开诏狱,重 设严刑,冀以惩刱,劝于天下,大或流血,小御魑魅。今朝廷惶惶,莫能自固,海内倾听,以 相惊恐。愚臣昧焉,窃恐非五帝、三王伐罪吊人之意也。顷年以来,伏见诸方告密,囚累百千 辈。大抵所告,以扬州为名,及其穷竟,百无一实。遂使奸臣之党,快意相雠,睚眦之嫌,则 称有密,一人被讼,百人满狱,使者推捕,冠盖如市。咸谓陛下爱一人而害百人,天下喁喁 ,莫知宁所。伏愿念之,即天下幸甚。”京兆府万年县主簿徐坚上疏曰:“臣闻书有五听之道 ,虑失实情也;令着三覆之奏,恐致虚枉也。比见有敕,勘当反逆,命使者得实便决杀。人命 至重,不可再生,倘万分之中有一不实,欲诉无路,怀枉谁明,饮恨吞声,赤族从戮,岂不痛 哉!此不足肃奸逆而明刑典,适所以长威福而生疑惧。臣愿绝此处分,依法覆奏,则死者甘伏 ,知泣辜之恩;生人欢悦,见详刑之意。”

  圣历元年,武太后谓侍臣曰:“往者来俊臣等推按刑狱,朝臣递相牵引,咸承反逆。 中闲疑有枉滥,更遣近臣就狱亲问,皆得手状,承引不虚。近日俊臣死后,更无闻有反者,然 则以前就戮者,不有冤滥者邪?”夏官侍郎姚元崇对曰:“比破家者,皆是枉错自诬,告者持 以为功,天下号为罗织,甚于汉之党锢。陛下令近臣就狱问者,近臣亦不自保,何敢动摇?今 日以后,臣以微躯及一门百口保见在内外官更无反者。乞陛下得告状收掌,不须推问。”太后 大悦曰:“以前宰相皆顺成其事,陷朕为淫刑之主。”太后颇悟。于是监察御史魏靖上疏曰: “来俊臣身处极法,以其罗织良善。臣闻郭霸自刺而唱快,万国俊被遮而遽亡。霍献可临终, 膝拳于顶;李敬仁将死,舌至于脐。皆众鬼满庭,群妖横道,唯征集应,若响随声。备在人传 ,不为虚说。伯有昼见,殆无以过。此亦罗织之一据也。倘使平反者数人,众共详覆来俊臣等 所推大狱,庶邓艾获申于今日,孝妇不滥于昔时,恩涣一流,天下幸甚。”于是制缘来俊臣、 丘神绩等所推鞫人身死籍没者,令三司重检勘,有冤滥者,并皆雪免矣。

  中宗神龙元年制:“以丘神绩、来子珣、周兴、万国俊、来俊臣、鱼承晔、王景昭、 索元礼、傅游艺、王弘义、张知默、裴籍、焦仁□、侯思止、郭霸、李敬仁、皇甫文备、陈嘉 言、刘光业、王德寿、王处贞、屈贞筠、鲍思恭等,自垂拱以来,多枉滥杀人者,所有官爵, 并令追夺。”于是天下称庆。

    开元格

  周朝酷吏来子珣、京兆府万年县。 万国俊、荆州江陵县。王弘义、冀州。侯思止、京兆府。郭霸、舒州同安县。焦仁□、蒲州河东县。张 知默、河南府缑氏县。李敬仁、河南府 河南县。唐奉一、齐州金节县。来俊臣、周兴、丘神绩 、索元礼、曹仁悊、王景昭、裴籍、李秦授、刘光业、王德寿、屈贞筠、鲍思恭、刘景阳、王 处贞。以上检州贯未获及。

    右二十三人,残害宗支,毒陷良善,情状尤重,身在者宜长流岭南远处。纵身没 ,子孙亦不许仕宦。

陈嘉言、河南府河南县。鱼承晔、京 兆府栎阳县。皇甫文备、河南府缑氏县。傅游艺。

    右四人,残害宗支,毒陷良善,情状稍轻,身在者宜配岭南。纵身没,子孙亦不 许近任。

敕依前件

      开元十三年三月十二日